中山港海关关于深圳市友安进出口发展有限公司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拱中港关知字〔2022〕6号)

2022-07-22 17:26:44 - 中国质量新闻网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2022年7月22日,拱北海关网站发布中山港海关关于深圳市友安进出口发展有限公司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拱中港关知字〔2022〕6号)。

中山港海关关于深圳市友安进出口发展有限公司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拱中港关知字〔2022〕6号)

当事人姓名/名称:深圳市友安进出口发展有限公司      

证件名称、证件号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5503353231  

法定代表人:詹远朋           

地址:深圳市罗湖区黄贝街道新兴社区罗芳路29号罗芳苑2栋601              

2022年5月30日,当事人委托深圳佳和报关有限公司持530120221010157311号报关单,以一般贸易监管方式向我关申报进口键盘、交互式电源供应器等货物一批。经查验,发现标有

中山港海关关于深圳市友安进出口发展有限公司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拱中港关知字〔2022〕6号)

标识的交互式电源供应器共224个,货值人民币15680元。权利人戴尔有限公司认为上述货物属于侵犯其“DELL”商标专用权的商品(标识:DELL;备案号:T2019-75924),并向拱北海关提出采取知识产权保护措施的申请。

我关经调查,认为当事人进口的交互式电源供应器上使用的

标识,与商标权人注册的“

”商标相同,且事先未经商标权人许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属于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的商品。当事人的行为已构成进口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货物的行为。

以上有进口货物报关单及随附单证、查验记录及查验记录单、备案商标资料、查问笔录、现场照片、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及代理人身份证明资料、授权委托书资料等材料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关决定没收上述侵权货物并对当事人处以罚款人民币1882元。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拱北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2年7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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