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自在公路用地范围埋设电缆违法

2024-07-22 06:12:44 - 南宁日报

为进一步保护好公路路产路权,保障群众出行安全顺畅,市交通执法支队积极实施农村公路路产管理和路政执法联动机制,不定期联合城区交通运输局深入辖区农村公路开展联合巡查,重点检查危及公路安全和道路交通安全的涉路违法行为。

案例回顾

2024年5月15日,市交通执法支队联合青秀区交通运输局对该城区农村公路重点线路开展联合巡查。巡查中执法人员发现在一处公路用地范围内有群众正在挖土施工,经现场勘验了解,该处工程系某公司因生产需要新埋设电缆,但尚未获得交通主管部门涉路施工许可。

执法人员依法对该违法行为进行了查处,告知当事人在公路用地范围内私自埋设电缆的行为已经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要求其立即停工。鉴于该处工程施工面不大,未对公路安全和道路交通安全造成危害,执法人员积极践行“631”说理式执法,对当事人进行爱路护路相关法律法规宣传和交通安全教育,并现场督促其将堆放在路面的土方回填充实边坡,恢复公路原状。

法律分析

南宁交通运输执法师资工作室成员陆贺芸介绍,本案中,当事人未经有关交通主管部门同意,私自在公路用地范围内埋设电缆,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四十五条:跨越、穿越公路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线等设施的,以及在公路用地范围内架设、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应当事先经有关交通主管部门同意,影响交通安全的,还须征得有关公安机关的同意;所修建、架设或者埋设的设施应当符合公路工程技术标准的要求。对公路造成损坏的,应当按照损坏程度给予补偿。

《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办法》第三十七条具体规定——本办法所称公路用地包括:公路两侧边沟以外不少于1米的用地;公路两侧无边沟的,为公路缘石外不少于5米的用地,有征地界线的,从其界线;已征收的公路建设用地;为修建、养护公路建于公路沿线的有关公路附属设施用地。

执法人员提醒

市交通执法支队执法人员提醒,未经许可跨越、穿越公路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线等设施,以及在公路用地范围内架设、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将会不同程度影响公路安全和道路交通安全,容易引发交通事故,危及广大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如确因生产生活需要须实施上述行为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办理相关许可手续,并按照公路工程技术标准的要求修建、架设或者埋设设施。

(王志鹏 黄一丹 杨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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