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理机构如何以自律促发展

2024-08-22 12:45:12 - 消息动态

转自:中国政府采购报

随着“放管服”改革,财政部对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取消了资格门槛的审批制,实行方便快捷的登记制。市场放开伴随的是代理机构数量的“井喷式”增长,但与此同时,代理机构执业水平良莠不齐、忽视专业化发展等问题逐渐凸显,以及“一人公司”“夫妻店”“干一单就撤”等行业乱象层出不穷。2018年,财政部出台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侧重规范代理机构的执业管理,解决了代理机构的基本登记和管理问题,但关于监管的条款相对简略、缺少实施细则,且未形成常态化机制。因此,行业自律缺失,“兼职”“挂靠”“小散乱”等问题依然未能从源头上得到遏制。

在这一背景下,财政部前不久发布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监督检查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着力规范代理机构的监督检查。笔者认为,这对促进政府采购代理行业的执业规范尤为合宜和必要。在与《暂行办法》保持衔接的基础上,《征求意见稿》对检查重点、标准、程序等进行了细化,对引导代理机构规范执业具有重要意义。

有何亮点

一是《征求意见稿》第二章“监督检查分级分类”明确了检查分级分类标准,将代理机构监督检查分为“一年一查”“三年一查”“重点检查”“新登记机构检查”“其他情况”等五类,并在此基础上制定了合理的检查频次和检查数量。对于监管部门而言,这可以有效集中优势力量,抓重点机构,排查问题机构。对于代理机构而言,对比传统的不定期检查通知和无规律抽检方式,这有助于其形成明确稳定的监管预期。

二是《征求意见稿》第三章“监督检查重点内容”对代理机构完善操作流程和内控制度颇具指导意义。这一章对检查范围进行了界定,对采购文件、采购方式与程序、评审活动、采购结果的重点检查内容进行了逐项列明,可以说是将原本分散在多个不同法条中的违法违规事项表述进行了“一站式”整合。一方面,代理机构在日常代理业务流程中应严格以此作为操作规范,不得突破“红线”;另一方面,代理机构应据此完善内控制度和项目管理制度,定期自查和整改,完善档案管理,做好监督检查常态化的应对准备。

三是《征求意见稿》第四章“组织实施监督检查”明确了规范检查的实施步骤及检查标准。笔者认为,这可以有效地避免过往检查中不同级别监管部门“同事不同罚”的问题,确保执法公平性。同时,规范的监督检查程序和执行标准,对提高执法公正性、保障结果公信力非常关键。这一章对检查组的构成、业务培训、实施步骤、资料提交时限等都进行了详细说明,并明确赋予了财政部门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对相关人员的延伸调查权。

有何意义

一是《征求意见稿》将不仅仅对代理机构产生影响。从标题和文义来看,虽然《征求意见稿》是一部针对社会代理机构监管的法规,但由于代理机构在政府采购过程中发挥着承上启下的作用,对其检查可以涵盖政府采购全过程,即相关参与方的违法违规行为都有可能被发现并追责。也就是说,通过对代理机构实施监督检查,将有利于规范包括采购人、评审专家、供应商等在内的政府采购各参与方的行为。

二是《征求意见稿》为未来进一步完善留有空间。《征求意见稿》第三十二条规定,“财政部门应加强代理机构专业评价,将处理处罚结果作为评价的参考依据,强化评价结果运用,引导采购人自主择优选择代理机构”,这为未来将监督检查与信用评价挂钩做好了过渡和铺垫。但同时,《征求意见稿》第二十八条要求,“处理处罚信息应当在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发布”。可以看出,现阶段监督检查的结果主要是以负面处罚的形式公布,对于检查中未发现问题、操作规范的代理机构并不会有“红名单”的信息公告。

《征求意见稿》虽是财政部门加强代理机构监管的规范性文件,但监督检查只是手段,最终目的还是为了推动行业自律发展。在笔者看来,代理机构的发展、改革和完善不可能一蹴而就。代理机构应当以监管促自律、以自律促发展,同时积极提升服务价值,走专业化之路,跳出同质化竞争。

(作者单位:北京明德致信咨询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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