月内再次发文!杜绝无资质“挂靠”!严格规范营销宣传活动,杜绝违规销售非保险金融产品!(附全文)

2024-08-22 12:55:54 - 新浪财经头条

来源:观潮财经

月内再次发文!杜绝无资质“挂靠”!严格规范营销宣传活动,杜绝违规销售非保险金融产品!(附全文)

本月第二条互联网保险红头文件发布。

为进一步规范互联网保险业务发展,强化互联网保险营销宣传管理,8月20日,国家金融监管总局财产保险监管司面向各金融监管局,各保险公司、各保险专业中介机构下发了《关于进一步规范互联网保险业务有关事项的提示函》(下文简称《提示函》)。

月内再次发文!杜绝无资质“挂靠”!严格规范营销宣传活动,杜绝违规销售非保险金融产品!(附全文)

近期,媒体报道某互联网自媒体通过业务资质及人员执业登记“挂靠”违规宣传、销售互联网保险产品,对保险消费者造成困惑和误导。同时,监管发现,部分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及个人代理人存在通过互联网违规宣传、销售非保险金融产品。

对此,《提示函》要求各部门依法合规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严格规范互联网保险营销宣传活动、严厉打击机构和人员无资质“挂靠”行为、坚决杜绝违规销售非保险金融产品行为、压紧压实互联网保险业务管理主体责任。

《提示函》指出,互联网保险业务应由依法设立的保险机构开展,其他机构和个人不得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严格落实互联网保险产品销售活动只能通过保险机构的自营网络平台开展。

营销宣传方面,非保险机构在提供保险产品引流、商业宣传推广等互联网保险营销宣传时,应当严格遵守《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不得从事互联网保险产品销售、咨询、保费试算、报价比价等商业行为。

月内再次发文!杜绝无资质“挂靠”!严格规范营销宣传活动,杜绝违规销售非保险金融产品!(附全文)

(《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办法》第二十三条)

其次,保险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不得通过互联网违规宣传、销售非保险金融产品。为保险机构提供互联网保险营销宣传等服务的合作机构,应当与其他产品和服务的宣传或销售行为实行严格隔离,并在醒目位置提示消费者注意区分不同的责任主体。

另外,《提示函》强调为保险消费者购买保险产品提供网络转接渠道的,跳转的投保页面应属于保险机构的自营网络平台。非保险机构不得以技术服务费、营销宣传费等名义,违规获取互联网保险产品销售手续费或佣金。

保险机构应严格业务资质、从业人员管理,规范互联网保险营销宣传活动,对互联网保险产品销售行为全流程负责,坚决杜绝销售误导,对保险合同纠纷切实承担相应责任。同时对从业人员发布的互联网保险营销宣传内容进行监测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置。

监管部门进一步强化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对相关投诉举报、新闻舆情等加强追踪查处,探索建立长期有效的涉互联网保险业务自媒体信息监测和处置机制。行业协会加强自律管理,引导保险机构依法合规开展业务,促进互联网保险业务的良性发展。

此次《提示函》已是监管方于本月针对互联网保险下发的第二份红头文件。8月9日,国家金融监管总局印发《关于加强和改进互联网财产保险业务监管有关事项的通知》明确,金融消费者应通过保险机构自营网络平台的销售页面独立了解产品信息,并能够自主完成投保行为。

同时,金融监管总局将不断完善互联网保险监管制度,严格规范经营、防范风险隐患,引导行业改革转型、提升服务质效,发挥互联网保险保障作用,为经济社会各领域提供便捷、普惠的保险服务。

附:《提示函》全文

月内再次发文!杜绝无资质“挂靠”!严格规范营销宣传活动,杜绝违规销售非保险金融产品!(附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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