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昌通大鸭梨餐饮有限责任公司北七家烤鸭店被警告并罚款5000元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近日,北京市昌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北京昌通大鸭梨餐饮有限责任公司北七家烤鸭店作出行政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昌市监处罚〔2023〕1061号。具体信息如下: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京昌市监处罚〔2023〕1061号
行政相对人名称
北京昌通大鸭梨餐饮有限责任公司北七家烤鸭店
行政相对人类别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行政相对人代码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1101146996398278
工商注册号
110114012518892
组织机构代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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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登记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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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单位证书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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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组织登记证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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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对人证件号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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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孙秀萍
违法行为类型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18版)第五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
违法事实
经调查,当事人经营场所面积为1800平方米,属于大型餐饮。当事人采购使用的食品原料鸡蛋(生产/检疫/购进/加工日期:2023-06-10)由总部统一配送,原料供应商为北京易水鸿鑫商贸有限公司,但当事人无法提供进货凭证,《食品进货台账》及《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非网络)》均显示共购进15公斤,进货价格是每公斤12.6元。当事人采购的该批次鸡蛋共计15公斤,其中2.5公斤鸡蛋作为被抽检样品,每公斤12.6元,共计31.5元;3.9公斤鸡蛋制作成菜品销售,分别为“薄脆韭菜炒鸡蛋”16份,单价36元/份,“疙瘩汤”9份,单价28元/份,“蟹粉蒸蛋羹”4份,单价48元/份;8.6公斤鸡蛋用于当日员工餐原料,免费提供给员工食用。以该批次鸡蛋为原料的食品销售金额共计1051.5元,其余8.6公斤鸡蛋作为员工餐原料免费提供,按原料计算货值金额为108.36元,且鸡蛋均已使用,没有库存。因此,该批次鸡蛋包含抽样费用销售收入共计1051.5元,货值金额共计1159.86元,违法所得是1051.5元。当事人表示对抽检结果无异议,并未提出复检申请。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18版)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1版)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
处罚类别
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处罚内容
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警告;罚款:5000元;没收违法所得:1051.5元;
罚款金额(万元)
0.5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
0.10515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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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日期
2023-09-07
处罚有效期
2099-12-31
公示截止期
2023-12-07
处罚机关
北京市昌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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