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止采用分仓等不正当手段规避持仓限额管理!拓展新增股票期权做市业务,证监会连发相关征求意见稿

2023-01-03 02:52:00 - 媒体滚动

来源:财联社

财联社1月3日讯(编辑陈侃迪)近日,证监会官网发布了两篇公开征求意见通知,内容分别为《期货市场持仓管理暂行规定(征求意见稿)》,及《股票期权交易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其中,《期货市场持仓管理暂行规定》共7章31条,分别为总则、持仓限额、套期保值、大户持仓报告、持仓合并、法律责任和附则。《规定》明确了持仓管理包括持仓限额、套期保值、大户持仓报告、持仓合并等内容;明确适用对象包括期货交易所、期货经营机构、境外经纪机构、交易者等相关市场参与者;同时明确证监会和期货交易所分别履行行政监管和自律监管责任,以及期货经营机构、境外经纪机构和交易者的责任义务。

《股票期权交易试点管理办法》则是在总结前期股票期权试点运行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对相关条款开展适应性修订。其中关于股票期权市场违法行为,一是根据《期货和衍生品法》第12条,把跨市场操纵行为纳入操纵市场范畴,不再单独列举,二是根据《期货和衍生品法》第16条,明确禁止编造、传播有关股票期权交易的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扰乱市场秩序。

禁止采用分仓等不正当手段规避持仓限额管理,禁止以不正当方式获取套保额度

《暂行规定》的内容在套期保值方面提到,要求期货交易所对套期保值申请进行额度审批,明确套期保值交易应当遵循品种匹配、管理价格波动、期限匹配等原则,禁止以不正当方式获取套保额度,不得以投机交易为目的滥用套保额度。期货交易所可以根据市场运行情况和交易者生产经营状况的变化,调整套期保值额度;套期保值持仓额度应当与交易者的风险管理活动规模、市场风险承受度等相匹配。

对持仓方面,《暂行规定》则指出期货交易所制定和调整持仓限额并定期评估,持仓限额的制定应当考虑期现货市场规模、市场结构、市场集中度、可供交割量等因素。期货交易所可以对套利交易、做市交易制定相应的持仓限额,并应当按照有序原则建立、调整和了结持仓,禁止采用分仓等不正当手段规避持仓限额管理。套期保值等期货交易所认定的以风险管理为目的的期货交易活动,可以申请持仓限额豁免。

大户持仓报告制度方面,《暂行规定》表示,一是要求期货交易所建立大户持仓报告制度,明确报告标准、内容、程序等,并可以根据市场风险状况调整报告标准。二是对报告内容提出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交易者参与境内外期货市场、场外衍生品市场和现货市场的情况。三是明确报送义务,要求期货经营机构、境外经纪机构和交易者应当保证报告的真实、准确、完整,应当按要求配合补充报告内容。

同时《暂行规定》还明确了,对同一交易者在多个会员处的同类型交易编码上的持仓、存在实际控制关系的多个账户的持仓进行合并计算,并要求期货交易所根据持仓合并的具体情形建立对应的合并豁免制度,明确相关条件、流程等。

股票期权领域期货公司获得“做市业务”资格,另有多个政策亮点

关于证监会修订的《股票期权交易试点管理办法》,中银国际证券研报总结了五大亮点,包括:

一,明确股票期权合约品种上市采用注册制,并优化上市标准。注册制将简化上市程序,提高上市效率。上市标准强调“具有经济价值”,“不易被操纵”、“符合社会公共利益”,旨在减少操纵行为,维护市场规范和交易者权益。

二,明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中央对手方法律地位及集中履约保障职责。中央对手方清算机制利于防范金融市场系统性风险,提高市场流动性,并提高交易的结算效率和资金使用效率。

三,拓宽期货公司业务范围,促进多元化发展。期货公司业务范围新增“做市业务”及“经证监会核准的其他业务”。除期货经纪、做市业务外,《期货和衍生品法》还规定期货公司可经营投资咨询、资管及其他期货业务。期货公司业务范围拓宽将增加利润来源,提升业绩韧性。

四,交易者分类旨在交易者保护,利于提升市场活跃度。交易者分类为普通交易者和机构交易者,旨在落实《期货和衍生品法》第51条和56条普通交易者的“举证责任倒置”和“启动强制调解”权利,加强对资金、信息、专业知识等方面处于弱势地位的普通交易者的保护,有助于提升市场活跃度。

五,多措并举健全风险管理和监管体系。1)补充多项管理制度。《期货和衍生品法》鼓励套期保值,本次修订要求交易所建立股票期权套期保值管理制度,有利于维护市场规范,防止过度投机。此外,本次修订新增完善程序化交易管理制度、新增交易者实际控制关系报备管理要求。2)新增交易所调整交易限额标准、强行平仓两项紧急措施,强化交易所一线监管职责和异常情况处置能力。3)明确操纵市场等违法行为的范围和表述,禁止编造和传播误导性信息扰乱市场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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