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定时工作制加班费怎么付?来看人社部门的解答→
转自:上观新闻
李某是一家货运公司驾驶员,平时工作做三休一,该公司对驾驶员岗位申请了不定时工作制。货运公司认为李某是不定时工作岗位,所以平时及周末加班不需要支付加班工资,只有在法定节假日才有加班工资,具体为支付2倍工资,同时安排调休一天,所以应当视为已足额支付加班工资。货运公司的做法可取吗,不定时工作制加班费到底应该怎么付?来看人社部门的解答↓
不定时工作制是什么?
《劳动法》第三十九条规定“企业因生产特点不能实行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规定的,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实行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也就是说单位经过审批,可以实行非标准工时制,包括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不定时工作制是指每一工作日没有固定的上下班时间限制的工作时间制度。它是针对因生产特点、工作特殊需要或职责范围的关系,无法按标准工作时间衡量或需要机动作业的职工所采用的一种工时制度。经批准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职工,不受延长工作时间标准的限制,但用人单位应采用弹性工作时间等适当的工作和休息方式,确保职工的休息休假权利和生产、工作任务的完成。
不定时工作制的员工加班工资怎么付?
由于需要连续上班或难以按时上下班的弹性工作时间等特点,其工作时间不受《劳动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日延长工作时间和月延长工作时间标准的限制,即每天加班不得超过3小时,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不执行普通用人单位加班工资计算的相关规定。但安排劳动者在法定休假节日工作的,根据《上海市企业工资支付办法》第13条规定,同样要按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300%来支付工资。法定节假日具有不可替代性,对劳动者的意义也不同于普通工作日或者双休日,所以也不可能通过安排调休的方式来使劳动者享受到法定节假日的相关权利。
因此如果劳动者在法定节假日加班时,用人单位不能通过安排调休,必须向劳动者支付加班费。本案例中,用人单位支付李某法定节假日二倍的加班工资、同时安排调休一天的行为,是不符合法律原意的,应当补足李某剩余一倍的加班工资。至于李某已经调休的时间,在用人单位补足加班工资后,李某的调休可以借用民法“不当得利”的概念,应当予以返还或恢复原状,即李某应再向该货运公司提供相等时间的劳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