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越22年的养老保险纠纷终化解

2024-01-03 16:35:04 - 北京晚报

一场上班路上的车祸彻底改变了柳女士的人生,不仅留下八级伤残,多年只拿低保待遇,单位连养老保险都没给足额缴纳,以致她赖以生存的养老金都拿得少。

退休人员无法补缴保险,打官司也被驳回。就在柳女士茫然无措时,西城区人民检察院启动行政检察监督程序,调查证据、督促赔偿。近日,这起跨越22年的养老保险纠纷终于化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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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监督:检察机关以国家的名义,为维护国家法律的统一实施,保护国家、社会和公民的合法权益,依法行使检察监督权,对其他国家机关在诉讼程序中行使法律权力、被监督对象遵守法律和执行法律的情况进行察看、督促,以产生一定法律效果的法律制衡制度,对于保护公民合法诉讼权利起到重要作用。

退休后发现养老金比同事少

去年底,家住天津的退休职工柳女士专程给北京西城区人民检察院送来锦旗,她激动地说:“真是太感谢检察官了,我这22年的心结总算解开了!”

柳女士的这场养老保险纠纷还要追溯到2001年5月,她在上班路上遭遇车祸,落下残疾,后被认定为工伤。按照法律规定,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但柳女士受伤后几年的时间里,单位一直对她按病假和低保对待。

由于单位没上工伤保险,柳女士一直没能享受到应得的工伤待遇。2008年2月,单位与柳女士签订协议书,支付柳女士工资、奖金等各项补偿费用共计14.7万元,就算把这些年的损失一次性解决了。

柳女士满心认为可以恢复正常工作和生活了,但没想到,在她受伤和没有工作的那几年,单位没有足额给她缴纳基本养老保险。直到2018年她退休后才发现,自己每月3000余元的养老金比同期的同事少多了。

柳女士虽然在天津工作,但社保却是由上级集团在北京统一缴纳的。柳女士专门向北京的社保部门咨询,得知在国家规定劳动年龄内的被保险人,由于用人单位原因应缴未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用人单位可以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

也就是说,在柳女士退休前,单位本可以一次性补缴保险,让她正常享受养老待遇。柳女士要求单位补缴保费,可惜,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只针对在国家规定劳动年龄内的被保险人,柳女士已经办理了退休手续,就无法再补缴了,养老金的损失已成定局。

维权走了不少弯路

柳女士不甘心,她先在天津提起民事诉讼,法院均以“因养老保险待遇偏低提起的诉讼不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为由裁定不予受理。

2020年11月,柳女士又在北京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法院撤销西城区人社局给她作出的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核准表再重新作出,因“诉讼超过起诉期限”又被驳回了。

今年9月,北京西城检察院在接到柳女士的检察监督申请后,主动联系她调查核实案件情况。

西城检察院杨菁检察官介绍说,柳女士的案件非常典型,因为不了解相关法律规定,走了弯路。

根据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如果用人单位没给劳动者办理社会保险手续,又不能补办导致劳动者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劳动者起诉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法院予以受理。但因用人单位欠缴社会保险费或者因缴费年限、缴费数额等发生争议的,就不在法院受理范围了,劳动者应向相关行政部门申请解决。

因此,柳女士先提起了民事诉讼,法院无法受理,再提起行政诉讼,就已经超过诉讼时效了。

考虑到柳女士的案件都没有进入实体审理,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问题没有得到解决,西城检察院启动了行政检察监督。

最终获补偿3万余元

检察官向社保部门咨询,得知虽然柳女士已超出劳动年龄范围,单位不能再为其补缴保险了,但是,单位未足额缴纳保险费,给柳女士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造成的损失,柳女士有权要求单位予以赔偿。

检察官多方搜集整理柳女士当年工资收入凭证及养老保险缴纳明细,将材料全部提供给西城区人社局养老科进行核算。

西城区人社局最终出具测算意见:柳女士自2003年4月至2007年3月间的缴费基数明显低于前期缴费水平,造成的养老保险待遇差为101.4元/月。

随后,西城检察院组织与柳女士所在单位及其上级集团开展“圆桌对话”,研讨此案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方案。上级集团也要求柳女士的单位尽全力配合检察机关的工作。

最终,柳女士与单位达成一致意见,由用人单位按照西城区人社局核定的差额,一次性给付柳女士自退休之日至75周岁,共27年的补偿3万余元。本报记者孙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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