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法时刻 | 保洁人员下班途中受伤,谁担责?

2023-02-03 14:15:26 - 陕西法制网

普法时刻 | 保洁人员下班途中受伤,谁担责?

近日,西安未央法院武晓伟法官审理了一起保洁人员下班途中受伤引发的纠纷案件。

2021年3月起,某物业公司雇佣秦某,并安排其在某学校从事日常卫生清洁工作,相关报酬由该物业公司按月支付。2021年6月29日下午,秦某下班后驾驶电动自行车回家时,在小区门口附近不慎摔倒受伤。后其与某物业公司协商赔偿事宜,无果之下诉至法院,要求某物业公司、某学校额赔偿其医疗费、误工费等损失。

法院经审理认为,所谓“提供劳务”,应当是提供劳务者从事接受劳务一方授权或者指示范围内的生产经营活动或者其他劳务活动,或者提供劳务者的行为超出授权范围,但其表现形式仍是履行职务或者与履行职务有内在联系的活动。本案中,原告秦某所提交的证据无法证明其是在提供劳务过程中受伤,被告某物业公司也不负责安排或控制原告下班路线及具体交通方式,故不能认定原告在提供劳务活动中受伤。被告某物业公司对其所受损害并无过错,不应承担赔偿责任,但考虑到原告的伤情,从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维护社会稳定等因素综合考量,酌定被告某物业公司补偿原告损失的5%,即补偿原告6000余元。宣判后,原告与被告某物业公司均不服提起上诉,西安中院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条规定: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即提供劳务者向接受劳务一方主张损害赔偿的前提是,其受伤与提供劳务之间存在因果关系,若提供劳务者致伤的行为本身已超出了接受劳务一方的授权和指示范围且与履行职务无关,则不能认定为在提供劳务活动中受伤,接受劳务一方对此不应承担赔偿责任。(西安未央法院汉城法庭周婷)

编辑:樊婧

责编:郑黎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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