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情防控期间诉讼时效如何计算,案件如何审理?上海高院发布系列问答给出指引

2022-04-03 06:11:00 - 媒体滚动

疫情防控期间诉讼时效如何计算,案件如何审理?上海高院发布系列问答给出指引

昨天(2日),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发布《关于涉新冠肺炎疫情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的系列问答(2022年修订版)》,针对广大市民关心的疫情期间诉讼时效如何计算、案件审理如何进行、执行工作如何开展等问题,一一作出解答。

2020年2月,市高院课题组研究制定了《关于涉新冠肺炎疫情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的系列问答》,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因本轮疫情与2020年的情况不尽相同,为更好地应对解决本轮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的新情况新问题,不断满足人民群众的司法需求,市高院成立了由研究室、立案庭、申诉审查庭、刑事审判庭、民事审判庭、商事审判庭、知识产权审判庭、海事及海商审判庭、金融审判庭、行政审判庭、审判监督庭、执行局、审判管理办公室和办公室等部门组成的修订课题组,围绕人民群众和企业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从聚焦具体问题的现实需求、规范依据的准确完整、在线诉讼服务的释疑解惑等角度,认真听取各方面意见建议,重点梳理两年来涉疫情防控的法律适用问题,选取具有典型性的程序和实体问题,修订完成。

市高院表示,该方案将分批印发全市法院,为审判执行工作提供参考。全市法院在实践中遇到涉及疫情案件法律适用方面的新情况新问题,可及时通过“上海法院法律适用疑难问题网上咨询系统”向市高院反馈。

(附问答全文)

一、当事人因受疫情影响,无法在规定期限内向法院提起诉讼的,受疫情影响期间是否应计算在期限内?

答:原则上不应计算在起诉期限内。当事人在向法院起诉时,主张存在上述扣除期限情形并申请顺延期限的,应提供新冠肺炎确诊、无症状感染或者因疫情防控措施等受疫情影响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根据疫情形势以及当事人提供的证据情况综合考虑是否准许,依法保护当事人诉讼权利。

二、疫情防控期间是否适用时效中止或者诉讼中止的规定?

答:当事人提出受疫情影响,不能正常参加相关诉讼活动的,人民法院应结合疫情防控情况和案件情况综合判断,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等相关规定的,可以适用有关时效中止和诉讼中止的规定,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三、疫情防控期间,案件是否可延期开庭?公告案件开庭时间能否顺延?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当事人、诉讼代理人因新冠肺炎正在接受治疗,或者按照规定居家隔离或集中隔离观察以及因交通管制等原因无法参加线下庭审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延期开庭。人民法院也可以依法决定延期开庭,但需提前告知当事人;经当事人同意,还可以将线下庭审方式调整为在线同步或异步庭审方式。

根据《人民法院在线诉讼规则》第二十三条规定,在疫情防控期间开庭的公告案件,如具备条件的,可以采取被公告方线下方式、其他当事人在线庭审或线下方式按期开庭;如不具备条件的,可以视情延期审理。

四、疫情防控期间,上诉期限、申请再审期限如何计算?

答:当事人因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耽误上诉期限、申请再审期限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六条规定,在障碍消除后的十日内,可依法申请顺延期限。当事人确系新冠肺炎确诊患者、无症状感染者以及相关密切接触者,被依法隔离期间诉讼期限届满而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

五、疫情防控期间,当事人可否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诉讼费用?

答:因受疫情影响经济上确有困难的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诉讼费用,但应在起诉或上诉时提交书面申请和足以证明其确有经济困难的证明材料。

六、疫情防控期间,当事人如何申请财产保全及续行财产保全?

答:当事人除通过邮寄方式外,还可通过“上海法院诉讼服务网”“上海法院12368”微信公众号、“人民法院在线服务上海”微信小程序中“诉讼保全”或者“保全中心”提交财产保全或者续保申请,情况紧急的,应在申请中特别注明。对于受疫情影响陷入困境的企业特别是中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等,可以采取灵活的财产保全担保方式或者适当调低财产保全担保的保证金比例。续行财产保全,特别是通过非网络冻结方式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

七、疫情防控期间,当事人采取在线方式提交起诉材料的,可否不再提交纸质件?因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起诉时必须提交的有关公证、认证或者相关证明手续材料无法及时办理,以及提交的起诉材料不符合要求无法在指定期限内补正的,可否申请延期?

答:当事人通过扫描、翻拍、转录等方式在线提交符合要求的起诉状等材料的,可以不再提交纸质件。对于外国企业或者组织起诉时应提交的身份证明文件、代表人参加诉讼的证明,以及在我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和组织从我国领域外寄交或者托交的授权委托书,因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无法在起诉时及时办理公证、认证或者相关证明手续的,或者在指定期限内无法及时补正相关起诉材料的,可以依法申请延期提交,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准许,并结合案件实际情况酌情确定延长的合理期限。

八、疫情防控期间,因邮寄送达诉讼文书不便,经当事人同意后,是否可通过其他途径送达?

答:疫情防控期间,可以通过电子送达途径完成诉讼文书送达,具体途径包括中国审判流程信息公开网、上海法院诉讼服务网、上海一网通办政务平台等网站、“随申办市民云”手机app、“上海法院12368”微信公众号、“人民法院在线服务上海”微信小程序、手机短信和电子邮件等。当事人可关注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官方微信公众号“浦江天平”2022年3月28日发布的“上海高院关于进一步推广适用电子送达的若干规定(试行)”,了解具体内容。

九、疫情防控期间,案件宣判是否可不寄送宣判传票,不邮寄判决书?

答:疫情防控期间,案件宣判可以通过在线同步或异步方式进行,当事人可关注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官方微信公众号“浦江天平”2022年3月21日发布的“在线庭审操作指南(最新版)”,以及同年3月22日发布的“封控在家,怎样使用‘微法庭’?”,了解具体准备工作和操作方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条规定,经当事人、诉讼代理人同意,人民法院可以采用能够确认其收悉的电子方式送达诉讼文书,包括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

十、疫情防控期间,希望与对方当事人在法院主持下进行调解,但鉴于集中办公或者小区封控等情况,时间上很难同步,有什么解决办法?

答:根据《人民法院在线诉讼规则》第二十条规定,可采用在线异步的方式参与调解活动。当事人可关注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官方微信公众号“浦江天平”2022年3月29日发布的“上海高院关于在线异步诉讼的若干规定(试行)”,了解具体内容和操作方式。

十一、疫情防控期间,当事人举证期限是否可以延长?

答:疫情防控期间,如需向当事人送达举证通知书的,人民法院可酌情延长举证期限;已经向当事人送达举证通知书的,当事人提出因受疫情影响,在举证期限内提供证据存在困难的,人民法院可酌情延长举证期限。

十二、在执行和解约定期限内,被执行人因受疫情影响而未按约履行的,是否适用不可抗力条款?执行和解协议履行期限是否可以延长? 

答:经查证确因受疫情影响而未按约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可认定适用不可抗力相关规定;申请执行人要求恢复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告知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未按约定期限履行属于不可抗力,不符合申请恢复执行的条件,相关履行期限可适当顺延。

十三、疫情防控期间,执行拍卖中无法进行现场查看的,该如何处理?

答:在疫情防控期间,鉴于现场查看等工作难以正常开展,相关拍卖工作可视情撤回拍卖或中止拍卖。

十四、本应被采取限制消费或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但与疫情防控需要相关的生产经营企业,是否可以免除限制消费或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执行措施?

答:根据疫情防控工作的需要,可以从善意文明执行角度出发,对具有上述情形的企业暂缓采取限制消费或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等措施,以更好地保障疫情防控工作,但同时应做好备案审批。

十五、涉疫情相关被执行企业,如需申请失信信用修复,如何办理?

答: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疫情防控物资生产经营企业,可凭市经信委、商务委、卫健委等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通过上海法院网上诉讼平台、邮寄等线上线下途径向人民法院申请修复。执行法院受理申请后,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审核,情况属实的,3个工作日内屏蔽失信信息,并推送给相关部门。对其因融资、招投标等需要请求提供信用修复证明的,执行法院应在3个工作日内出具相关证明文件。

十六、因疫情防控闭环管理期间,相关执行中的财产查封、续封工作如何开展?

答:应统筹抓好疫情防控与财产查封、续封工作,相关财产查封、续封尽量通过网络、传真、电话或者邮寄等方式办理,疫情防控闭环管理期间,原则上减少外出执行。特殊紧急情况下,案件确实无法通过上述方式办理的,应安排人员现场办理。赴现场办理前,应向相关部门做好报告备案,并遵循协助单位属地防控要求。因银行或其他协助部门网点关闭无法办理的,应第一时间与协助单位的上级机构联系,安排办理续封。

十七、因受疫情影响,当事人不能在法定六个月期间内向法院提起撤销仲裁裁决申请的,如何处理?

答: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六条规定,当事人可在受疫情影响消除后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出顺延期限申请;同时提供疫情防控期间其所处地点的证明,以及当地政府关于防控期限、防控措施的文件等依据,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审查决定。

栏目主编:王海燕

本文作者:王闲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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