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号故事庭|买到了凶宅?!我要退房!
好不容易买成房后悔不迭遇“凶宅”
折腾来折腾去,小满我“白加黑、五加二”,终于凑够了购房钱。这次,中介房必麦经理来电说找到了一家位置、格局、环境都很如意的房子。我现场看了看,只觉得幸运女神终于眷顾我了,这么好一套房子竟真的让我碰上了!
在忐忑谈判、谨慎考察下,我终于避开了前面走过的坑,顺利和卖家权明百签约并完成了交易。
拿到房,我迫不及待张罗装修。装修队都进了场,有个好心邻居却告诉我,这房子是“凶宅”。
听到这个消息,简直是晴天霹雳!“凶宅”是什么?多晦气啊,就算是买,谁会愿意按市场价买啊!我这真是哑巴吃黄莲。
不甘心的我只能再次拿出《民法典》,从里面找维权的依据。功夫不负有心人,我终于找到了“救命稻草”第一百四十八条:“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我又去找了合同,只看到“第五条房屋产权及具体状况的承诺:……出卖人确认,该房屋在其本人或其近亲属持有期间,在房屋本体结构内×是√否发生过非正常死亡事件(包括但不限于自杀、他杀、从该房屋内坠出死亡、意外死亡等)。如果出卖人在签署本合同前就前述事项隐瞒真实情况的,三方确认:因出卖人之欺诈行为,使得买受人和居间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基础上订立本合同,买受人有权依法要求撤销房屋买卖合同及相关协议。”
我签合同的时候哪儿知道这房子是“凶宅”啊,周围的邻居都知道,他权明百能不知道么?这不就是典型的欺诈吗?!我得退房!得让这个权明百赔我损失!让法院还我公道!
是非曲直在人心一纸判决还公道
又到了开庭的日子,我再次通过北京法院云法庭微信小程序,和权明百在“云法庭”开始对质。
“好你个权明百,你卖的房子居然是‘凶宅’!我不买了,把钱退我!”
“你有证据吗?”
“大家都这么说!难道不是证据?”
面对权明百的刁难,我虽然理直,但却也隐约觉得气不壮。我接着对法官说,“这房子街坊邻居都知道是‘凶宅’,这个权明百就是装糊涂,我请法院去公安机关调取相关证明”。
在我的强烈要求下,法院终于同意了我的申请。通过法院去公安机关调查,果然查明这个房子是“凶宅”。这下权明百,百口莫辩了。再次开庭后,权明百也没有了刚开始的趾高气扬,但我们最终还是没有达成调解。
开庭半个月后,我的电子邮箱中又弹出了一条来自法院的“未读信息”。我果断打开邮箱,翻到最后一页,只看到“本院认为,凶宅并非法律概念,无法从法律规范中搜寻其明确定义,但交易实践中对凶宅的认定标准已相对形成共识。是否认定为凶宅主要考虑两个因素,一是死亡地点,二是死亡形式。本案中,涉案房屋存在非正常死亡事件,应认定为凶宅。权明百违反双方合同约定,明知案涉房屋为凶宅而未向京小满披露,致使京小满对案涉房屋产生错误认识,京小满依法应享有撤销权。”
就这样,我成功退了房,拿回了购房款,还获得了赔偿。看来,世间还是自有公道在!
小满深思做总结遭遇“凶宅”不能慌
虽然成功退了房,但我的心情还是久久不能平复,要不是合同里面对凶宅的情形进行明确约定,我的诉求能否得到支持还真是不好说啊。想想也是,如果权明百全说了,他还能把“凶宅”卖出市场价吗?
号称“社会生活百科全书”的《民法典》也没有规定啥是“凶宅”,但是也不要怕,这不是意味着法律就不管了。如果合同里面就凶宅相关情形进行了约定,其对合同双方的约束力,法律也是保护的。
所以,一方面,要在合同里面就何种情形构成“凶宅”约定清楚;另一方面,更要约定出现凶宅时如何处理的规则及违约责任。让合同这个“当事人之间的法律”来约束卖方,要求卖方承诺他卖的房子里没有发生过非正常死亡事件。
当然,我祝愿大家买房路上一路顺风,别像我这样一波三折。
“我还是从前那个少年,初心从未有改变,买房只不过是考验,美好生活目标不断实现!”退了房,我只能再加把劲,擦亮眼睛争取找一个称心如意的房子……
供稿:北京二中院
文字:高磊王一洲辛明厚
参演人员:曹华饰京小满
王继玉饰权明百
图片:朱丽莎丁洁
编辑:朱丽莎丁洁郭进
审核:张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