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样是殴打他人,为什么处罚结果不一样?

2023-04-03 17:07:53 - 人民法院报微信公众号

​​ 同样是殴打他人,为什么处罚结果不一样?

人与人之间和睦相处互谅互让,是人际交往的基本准则,也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应有之义。但现实生活中,邻里之间、同事之间乃至陌生人之间,难免发生摩擦纠纷甚至肢体冲突,情节严重的还会受到行政处罚。但是为什么有的人会感觉处罚结果“轻了”,和了解的案例处罚结果“不一样”呢?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同样是殴打他人,为什么处罚结果不一样?

有这样一个案例,小王和小张是一栋楼的邻居,因为琐事发生争执,小张一激动打了小王。经司法鉴定,小王构成轻微伤。辖区派出所经过调查取证,认为小张的行为构成殴打他人,但是情节较轻,所以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对小张作出罚款五百元的处罚。但是小王对这个处罚不满,认为对小张的处罚太轻了,所以向法院提起了行政诉讼,要求撤销上述行政处罚决定。因为小王有一个朋友,之前因琐事殴打了一位老人,最终被处行政拘留十天,并被处以罚款。小王认为,同样是殴打他人,同样是构成了轻微伤,凭什么小张仅仅是被罚款了事。

这两个处罚并不矛盾,对小张的处罚适用的是《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这是一般规定,而该条还有第二款,是特别规定。《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一)结伙殴打、伤害他人的;

(二)殴打、伤害残疾人、孕妇、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或者六十周岁以上的人的;

(三)多次殴打、伤害他人或者一次殴打、伤害多人的。

小王的朋友殴打六十周岁以上的老人,当然应该受到更为严厉的行政处罚,因为他的侵害对象是应给予更多保护的弱势群体。

法院在审理此类治安案件,衡量公安机关的处罚是否适当时,会综合考量诸多因素,比如涉案当事人之间的社会关系、引发纠纷的起因、当事人的行为方式、行为造成的后果、当事人在公安机关调查中的表现等等。

同样是殴打他人,为什么处罚结果不一样?

还有一种情况,治安处罚案件中往往会涉及伤情鉴定,而为了查明案情进行鉴定的时间是不计入行政机关办案期限的。

根据法律规定,公安机关办理治安案件的期限,自受理之日起不得超过三十日;案情重大、复杂的,经上一级公安机关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不过,如果是当事人自行委托鉴定机构做的鉴定,这个鉴定期间就不能算在公安机关的办案期限中予以扣除。所以小王如果有证据证明派出所办理案件超过了法律规定的办案期限,也是可以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因为公安机关作出行政行为除了要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处罚幅度适当,还应当要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作出行政行为,既要保障当事人的实体权利,也要保障当事人的程序权利。否则,法院会根据公安机关程序违法的不同程度,判决撤销或者确认违法。

同样是殴打他人,为什么处罚结果不一样?

在治安管理纠纷类案件裁判中,有的原告或第三人会在诉讼过程中提供在行政过程中未提供的证据。此时,法院是否能够采纳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四十五条规定:被告有证据证明其在行政程序中依照法定程序要求原告或第三人提供证据,原告或第三人依法应当提供而没有提供,在诉讼中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一般不予采纳。对于原告或第三人在行政过程中未提供而在诉讼过程中提供的证据,应首先审查是否属于《行诉法解释》第四十五条规定的情形。不属于该情形的,按照证据采纳的通常规则进行处理;属于该情形的,人民法院一般不予采纳。在个案中是否采纳此种证据,可遵循法理情统一原则,对全案证据综合审查,结合具体案情,从关注特殊情形与个案正义,尊重客观真实和保障当事人实体权利的角度作出判断。例如,对于影响案件基本事实的证据、影响当事人重大权利义务的证据等可以采纳,但同时,对于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供证据的当事人,应当根据情节依法予以警告、训诫等。

同样是殴打他人,为什么处罚结果不一样?

同样是殴打他人,为什么处罚结果不一样?

沈亦平

上海二中院行政审判庭审判员

上海二中院审判业务骨干,曾荣立上海法院2017年度二等功,2015年度、2016年度、2019年度三等功,上海法院2017年度、2019年度办案标兵,2019年度“全国法院国家赔偿审判与司法救助工作先进个人”,所审理的案件多次获评上海法院“优秀裁判文书”“优秀示范庭审”。

来源丨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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