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在全市开展“物业服务专项整治提升月”行动的通知

2024-04-03 11:13:32 - 中国质量新闻网

转自: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在全市开展“物业服务专项整治提升月”行动的通知

各县级市(区)住建局(委)、苏州工业园区规建委: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物业服务市场秩序,提升物业服务水平,提高居民群众满意度,经研究决定在全市开展“物业服务专项整治提升月”行动,集中解决一批“不作为、乱作为、低质量”的物业突出问题,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整治重点

(一)物业服务履约意识淡薄、质价不符

重点整治物业服务企业未对照合同约定、收费标准提供质价相符服务;物业服务人员不按规定着统一工作服并佩戴胸卡;物业服务未文明用语、遵章办事;服务态度差、懒散懈怠,处理投诉、报修等问题推诿扯皮、久拖不决等。

(二)秩序混乱、公共环境卫生维护不佳

重点整治秩序管理不佳,保洁、绿化工作落实不到位;公共区域、地下车库、绿化带、垃圾房清扫保洁不及时;公共楼道“小广告”;针对汽车违规停放、占用消防通道,电动自行车违规上楼、飞线充电,逃生通道堆放杂物,阻塞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房屋装修擅自拆改结构,破坏外墙立面等问题,未及时发现、劝阻、制止和向有关部门报告。

(三)设施设备维护管养不善,存在安全隐患

重点整治共用设施设备、场地等管养维护缺失;未委托有资质的维保单位定期对消防系统、电梯等进行维护保养;消火栓、灭火器等消防设备未保持完好有效、齐全完整;消监控值班室持证上岗和值班制度不落实;安全管理制度和各类应急预案不健全等问题。

(四)物业服务违规收费、信息公示不透明

重点整治物业服务企业不按规定公示服务内容、服务标准、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和经营性收益收支情况、公共能耗分摊情况;以停水断电、限制人员车辆进出、威胁恐吓等非法手段催缴物业费;在接受委托代收有关费用时向业主违规收取手续费等额外费用等。

(五)其它问题

重点整治物业服务企业在合同有效期内擅自撤离物业服务区域、停止物业服务;经合法程序解除物业服务合同后拒不撤离和移交相关场地、资料;采取指定商家、高价销售、强买强卖、强装强卸等非法手段限制、干扰业主房屋装修活动;经公共媒体曝光、寒山闻钟、12345服务热线等反映的其它涉及物业管理的严重负面问题。

二、实施步骤

本次专项整治提升行动自即日起集中一个月完成,采取边排查边整治、边整治边总结、边总结边提升的方式进行。

(一)全面开展动员部署

1.广泛动员宣传。各地住建部门要结合本地实际,及时动员部署,细化工作实施,充分利用各类媒介进行广泛宣传,营造良好整治氛围。

2.建立专项机制。各地住建部门要履行牵头职责,协同城管、公安、市场监管、消防救援及街道(镇)建立专项工作机制,及时按照职责对物业服务突出问题进行查处。

(二)深入开展集中整治

1.畅通举报渠道。各地住建部门要公开投诉举报受理电话,开通网上举报平台,广泛接收群众举报线索。

2.深入开展排查。全面开展物业项目经理日查、物业服务企业周查、区(县)和市抽查,做到巡查不留死角、提升不留盲区,坚持问题导向、细化工作举措、强化问题整改。要全面建立问题台账,分类分层次制定整治措施。对群众反映的问题特别是实名举报的案件,要认真核实、及时反馈,有效回应群众诉求。

3.进行问题整治。要针对问题台账,明确责任主体和整改时限,建立问题整改销号制度。对于转交其他部门办理的问题,持续加强与相关部门的沟通联系,跟踪掌握问题处理情况,做到整改一个、销号一个。

(三)建立健全长效机制

1.坚持以案促改。针对本次整治中办理的典型案例,要广泛利用各类媒介及时予以公布,做到以案释法、以案普法、以案示警、以案促改。

2.完善工作机制。各地住建部门要及时总结整治工作中的创新举措和成功经验,优化服务规范和工作制度,进一步完善行业监管机制,健全部门联动协调处置机制。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要充分认清整治提升行动的重要意义,贯彻落实物业管理矛盾纠纷排查调处机制,强化部门协同,有序做好整治提升行动各项工作,推进专项整治全面落实。

(二)严格监督惩戒。对于排查发现、群众举报投诉以及媒体曝光的物业服务突出问题,各地住建部门要协同有关单位严肃查处,依法依规采取约谈、责令限期整改、行政处罚等措施。对投诉举报较多、严重侵害业主权益的物业企业,要指导属地街(镇)组织业主依法予以解聘。

(三)强化工作调度。各地住建部门要及时梳理总结整治提升工作台账和工作进展情况,并于4月底前将本次提升整治行动开展情况、突出典型案例报市住建局。

联系人:惠宇刚;联系电话:652455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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