调整!增加!事关齐齐哈尔这项认定标准

2024-05-03 16:26:38 - 政府网站

转自:鹤城发布

依据《关于扎实做好兜底保障工作进一步提升社会救助工作质效的通知》(黑民规〔2023〕1号)、《黑龙江省低收入人口审核确认和救助帮扶办法(试行)》(黑民规〔2023〕3号)文件规定,结合我市实际,齐齐哈尔市民政局把符合条件的困难群众及时纳入社会救助范围,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切实兜住底、兜准底、兜好底。

最低生活保障认定标准进行了

“四调整一增加”

 “四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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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低保家庭收入标准调整为申请家庭人均收入扣除因病、因残、因子女上学、因灾、因意外事故等造成的家庭刚性支出后低于当地低保标准;

◆ 申请家庭拥有的全部货币财产总额由人均不超过当地24个月城乡低保标准,调整为人均不超过30个月城乡低保标准;

◆ 机动车辆确认条件调整为申请家庭拥有的机动车辆购买超过一年,且申请时评估价格不超过5万元,原则上家庭成员名下无船舶、60马力以上农业机械;

◆ 不动产确认条件调整为申请家庭成员名下只有一套用于居住的不动产(共同生活家庭成员在农村宅基地的不动产除外),或虽有两套但人均居住面积低于当地规定的标准。

 “一增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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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成年无业重度残疾人可以参照“单人户”提出最低生活保障申请,即年满十八周岁,没有从事任何有劳动报酬的社会劳动并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一级、二级重度残疾人和三级智力残疾人、三级精神残疾人可以参照“单人户”提出最低生活保障申请。

评估认定家庭经济状况时,只核算其个人收入和财产,符合条件的纳入低保范围。

其中,成年无业重度残疾人参照“单人户”申请低保时,供养人是兄弟姐妹或扣除刚性支出后收入低于当地上年度本地区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6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的,其供养费收入可豁免;供养人不符合豁免条件的,要依法据实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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