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公平格式条款迎来监管新规 律师:加大违法行为惩戒力度,消费者投诉举报有依据

2023-07-03 07:28:00 - 东北新闻网

转自:云南法制报

今年5月,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颁布3周年之际,为更好地履行法律赋予的职责,维护市场经济秩序,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结合近年来合同行政监管的新问题,修订出台了《合同行政监督管理办法》,并于7月1日起正式施行。

该办法如何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本报记者邀约律师对消费者关注的亮点进行了解读。

亮点一禁止利用格式条款减免责任

记者注意到,该办法进一步夯实了合同行政监管的法治基础,加强对利用合同扰乱市场秩序及危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行为的监管,列明虚构合同主体资格或盗用、冒用他人名义订立合同,以恶意串通、贿赂、胁迫等手段订立合同等禁止情形,切实维护市场秩序。

“促销商品概不退换”“本店拥有最终解释权”“停车场车辆受损概不负责”“送洗衣物褪色缩水本店不负赔偿责任”等声明,在生活中很常见。律师表示,这些都涉及“霸王条款”。

【释法】多条规定规范格式条款

北京盈科(昆明)律师事务所律师王晓飞认为,对备受广大消费者关注的焦点问题——格式条款的规定,该办法用多条规定给予明确回应。

该办法第七条到第九条分别规定,经营者与消费者订立合同,不得利用格式条款等方式,作出减轻或免除自身责任的规定;不得利用格式条款等方式,作出加重消费者责任、排除或限制消费者权利的规定;不得利用格式条款,并借助技术手段强制交易。

该办法第六条规定,经营者用格式条款与消费者订立合同,应以单独告知、字体加粗、弹窗等显著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商品或服务的数量和质量、价款或费用、履行期限和方式、安全注意事项和风险警示、售后服务、民事责任等与消费者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内容,并按消费者要求予以说明。

这些规定切实保障了消费者的知情权、自主选择权等权益。

亮点二加大行政处罚力度

相较于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2010年10月13日公布的旧版《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该办法加大了行政处罚力度,将罚款上限提升至10万元,并规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后,应依法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有效提升了对违法行为的威慑力。

值得注意的是,该办法加强了行政指导,针对特定行业或领域,市场监管部门可联合有关部门制定合同示范文本,供社会公众免费阅览、下载和参照使用。

【释法】应主动公开合同示范文本

在王晓飞看来,该办法坚持监管与指导相结合、强制性执法与柔性监管相结合的原则,以合同行政监管这一“小切口”,谋划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和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大文章”,针对特定行业或领域加强行政指导。

该办法第十条规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引导重点行业经营者建立健全格式条款公示等制度,引导规范经营者合同行为,提升消费者合同法律意识。

该办法同时规定,省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针对特定行业或领域,联合有关部门制定合同示范文本。合同示范文本应主动公开,供社会公众免费阅览、下载、使用。省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设立合同行政监督管理专家评审委员会,邀请相关领域专家参与格式条款评审、合同示范文本制定等工作。

亮点三明确合同违法法律责任

小合同连接着大消费、大市场。市场运行中,合同十分重要。合同公平,买卖双方才能公平合理地履行权利义务,商品要素资源流动才会顺畅。因此,整治“霸王条款”,不仅是消费者的心声,更是监管部门的责任。

某些商家或企业利用信息不对称、市场强势地位和技术优势,只把对自己有利的条款写进格式合同,让消费者被迫接受。王晓飞表示,“霸王条款”通常由垄断地位一方拟定,另一方一般无协商余地。该办法明确合同违法法律责任,加强了对格式条款的规制,力求堵住“霸王条款”的漏洞。

【释法】加大违法行为惩戒力度

该办法第十八条至第二十一条规定,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相关规定,法律、行政法规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没有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可处十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合同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主动消除或减轻危害后果的,从轻或减轻行政处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后,应依法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

“该办法明确了合同违法行为的查处方式和法律责任,加大违法行为惩戒力度,消费者投诉举报就有了依据。”王晓飞说。

王晓飞指出,该办法的出台,对利用合同扰乱市场秩序,危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行为进行监管,同时对虚构合同主体资格或盗用、冒用他人名义订立合同,以恶意串通、贿赂、胁迫等手段订立合同等禁止情形,切实维护市场秩序。(李艳)

责任编辑:张雁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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