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滨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调整2023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的通知

2023-07-03 11:30:49 - 中国质量新闻网

转自:滨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山东省滨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调整2023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的通知

各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缴存人:

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0号)和《住建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建金管〔2005〕5号)要求,现将调整2023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应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的工资,是指国家统计局规定的工资总额的构成,包括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及其他工资。

二、按照我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数据,经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研究决定,2023年度滨州市行政区域内职工每月住房公积金最高缴存工资基数为23049元。职工月工资超过以上限额的,最高按23049元为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工资基数;月工资未超过23049元的,以实际工资额计算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工资基数。

三、按照《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鲁政字〔2021〕169号),经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研究决定,2023年度滨州市沾化区、惠民县、阳信县、无棣县行政区域内职工每月住房公积金最低缴存工资基数为1700元。职工月工资低于该限额的,最低按1700元为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工资基数;月工资高于1700元的,以实际工资额计算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工资基数。其余县区行政区域内职工每月住房公积金最低缴存工资基数为1900元。职工月工资低于该限额的,最低按1900元为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工资基数;月工资高于1900元的,以实际工资额计算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工资基数。

四、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执行时间为2023年7月1日至2024年6月30日。

滨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3年6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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