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浙高等院校、科研机构请注意,专利技术转化有新规
转自:浙江发布
为规范开展专利公开实施工作,加快专利转化运用,近日,浙江省知识产权局等7部门印发《关于推进专利公开实施的指导意见》《浙江省专利公开实施办法(试行)》,自8月1日起施行。
什么是专利公开?
根据《实施办法》,专利公开实施是指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在公开交易平台进行的专利推广实施行为,具体包括:
专利权或者专利申请权转让;
专利权或者专利申请权许可,包括普通许可、独占许可和排他许可;
专利权作价入股;
法律法规明确的其他实施方式。
推进专利公开实施工作有哪些目标?
《指导意见》明确,到2023年年底,专利公开实施工作体系基本建立,省知识产权数字化应用系统上线“专利公开实施”功能模块。
到2024年年底,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专利规范管理体系进一步完善,参与公开实施专利达到2500件以上。
到2027年年底,专利公开实施工作体系、政策体系和服务体系更加完善,全省参与公开实施专利累计达到3万件以上,专利公开实施的社会参与度、工作影响力显著加强,成为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专利转化运用的重要渠道。
《指导意见》明确一系列主要任务。
强化公开实施清单管理。允许已提交申请但尚未获得专利授权的技术成果参与公开实施。引导高等院校、科研机构等单位加强专利分级分类管理,明确重点推介专利。
其中,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利用财政性资金设立的科学技术计划项目所形成的专利成果,自授权公告之日起满三年无正当理由未实施的,应当纳入公开实施清单。其他尚未实施的专利成果,或者已提交专利申请但尚未获得专利授权的成果,可以纳入公开实施清单。
创新专利交易服务模式。支持各类专利成果转化服务机构、技术市场等探索专利定量许可、定向许可、组合许可,依法依规创新交易品种、交易模式。支持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创新企业等通过委托转化等方式加快专利产业化实施。
完善金融创新配套服务。支持知识产权交易场所、技术市场、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专利成果转化服务机构等在依法规范经营前提下整合资源。
加强高校院所内部管理。推动高等院校、科研机构明确专门机构,完善费用快速审批、异议纠纷解决等配套制度,出台专利公开实施绩效评价与奖励政策。
加强公共服务网点建设。建设专利路演和信息展示设施,宣传展示专利功能价值和应用场景,积累并运用交易数据,推动专利供需深度对接。鼓励大学科技园、高新技术园区、产业园区等立足园区特色,现场提供专利对接、资金支持、技术集成、生产验证、市场推广等综合性服务。
打造专业化服务队伍。引导第三方力量,与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合作参与专利公开实施,建立本地化的专利技术转化服务体系。支持开展关于专利技术实施和知识产权运营等方面的专业培训。
完善国有资产管理政策。涉及国有资产处置的,按照《浙江省扩大赋予科研人员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或长期使用权试点范围实施方案》等文件规定执行。鼓励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开展赋权改革试点,对赋予职务发明人所有权或长期使用权的专利,允许职务发明人自主实施、自主定价。支持高等院校、科研机构采用免费许可、“先用后转”、“入门费+里程碑收益”等创新收费方式开展专利公开实施。对连续六个月以上未达成实施意向的专利,允许按规定变更实施方式或者降低费用标准。
《指导意见》提出,鼓励各级教育、科技、市场监管(知识产权)等部门将专利公开实施绩效纳入高校发展建设、成果转化活跃指数评价以及高新技术企业、知识产权示范企业等评价体系中,并在项目资助、评奖评优、职务晋升、职称评定等方面加强激励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