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第3起!因非法改装加装电动自行车被列入“严违失信”名单

2024-07-03 18:22:15 - 媒体滚动

转自:中国市场监管新闻网

7月2日,为进一步整治电动自行车行业乱象,江苏省南京市市场监管局公布全市第3起涉及电动自行车领域违法违规行为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案例。

在该案例中,南京市溧水区永阳镇大东门街的南京一鸣车辆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涉嫌加装、改装在售的电动自行车。2024年2月26日,南京市溧水区市场监管局的执法人员在日常巡查时发现,南京一鸣车辆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的仓库内待售的6辆“新日”牌TDR8340Z型号的电动自行车和1辆“新日”牌TDR8410Z型号的电动自行车在车辆外观和结构上与车辆合格证简图不一致。

南京第3起!因非法改装加装电动自行车被列入“严违失信”名单

“上述车辆均存在车尾加装靠背、鞍座坐垫经改装并加长的情况。这一行为改变了电动自行车的整车重量,消费者在驾驶时,容易因为行驶惯性的原因失去平衡或降低对车辆的操控性,极易发生交通事故。”南京市溧水区市场监管局相关执法人员表示。

经现场测量,南京一鸣车辆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待售的6辆“新日”牌TDR8340Z型号的电动自行车鞍座坐垫长度均约为580mm、1辆“新日”牌TDR8410Z型号的电动自行车鞍座坐垫长度约为530mm,上述两款型号的涉案电动自行车尺寸限值超标,不符合GB17761-2018《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中标注的鞍座长度≤350mm的要求,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的规定。此外,执法人员在调查中发现,当事人在案发前已签署过《电动自行车经营单位规范经营承诺书》,系明知故犯。

南京第3起!因非法改装加装电动自行车被列入“严违失信”名单

鉴于当事人涉案产品数量多,南京市溧水区市场监管局综合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以及主观过错等因素,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和《江苏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定》(苏市监规〔2022〕10号)第五条、第十二条的规定,溧水区局决定对当事人从重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与《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依法没收不符合国家标准的7辆“新日”牌电动自行车(不含电池)与违法所得1400元,处以罚款28320元,并将当事人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

“经营主体被纳入国家公共信用信息系统的严重违法失信名单后,将受到限制措施,并被列为重点监管对象,提高检查频次,依法严格监管。”南京市市场监管局相关负责人表示,截至目前,南京市市场监管系统查处电动自行车案件226件。

作者| 中国市场监管报记者祝富通讯员秦丽茗曾亮陈宇翔陈辉

编辑|熊柳欣

审核|沈艳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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