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起严重违法失信!非法改装电动自行车,“驶”不得!

2024-07-03 21:46:52 - 中国质量新闻网

转自:南京市场监管

为有效整治电动自行车行业乱象,严厉打击电动自行车领域违法违规行为,近期南京市市场监管系统连续重拳出击,重点查处生产销售不符合新国标、非法改装、加装电动自行车等违法违规行为,现对社会公布全市第三起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涉及电动自行车典型案例。

第3起严重违法失信!非法改装电动自行车,“驶”不得!

2024年2月26日,南京市溧水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位于溧水永阳镇大东门街的南京一鸣车辆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仓库内待售的6辆“新日”牌TDR8340Z型号的电动自行车和1辆“新日”牌TDR8410Z型号的电动自行车在车辆外观和结构上与车辆合格证不一致,均存在车尾加装靠背、鞍座坐垫经改装并加长的情况。经现场测量,当事人待售的6辆“新日”牌TDR8340Z型号的电动自行车鞍座坐垫长度均约为580mm、1辆“新日”牌TDR8410Z型号的电动自行车鞍座坐垫长度约为530mm,上述两款型号的涉案电动自行车尺寸限值超标,不符合GB17761-2018《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中标注的鞍座长度≤350mm的要求,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的规定。

第3起严重违法失信!非法改装电动自行车,“驶”不得!

鉴于当事人涉案产品数量多,且在案发前已签署过《电动自行车经营单位规范经营承诺书》,系明知故犯,综合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以及主观过错等因素,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和《江苏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定》(苏市监规〔2022〕10号)第五条、第十二条的规定,溧水区局决定对当事人从重处罚。

当事人销售不符合国家强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1.没收不符合国家标准的7辆“新日”牌电动自行车(不含电池);2.没收违法所得1400元;3.处以罚款28320元。同时,溧水区局依据《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七条第(六)项的规定将当事人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

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限制措施

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党中央、国务院政策文件,在审查行政许可、资质、资格、委托承担政府采购项目、工程招投标时作为重要考量因素;

列为重点监管对象,提高检查频次,依法严格监管;

不适用告知承诺制;

不予授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荣誉称号等表彰奖励。

截至目前,南京市场监管系统查处电动自行车案件226件,罚没款金额为291.23万元。

下一步,南京市场监管部门将持续加大执法力度,严厉打击电动自行车及其相关产品违法行为,同步曝光一批典型案例,着力营造主体自律、部门监管、社会监督的良好氛围,切实规范电动自行车市场秩序,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拟稿:曾亮陈宇翔陈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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