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闻|女子被狗咬伤,邻居赔偿医药费后仍不牵绳!遛狗不拴绳要负哪些法律责任?

2024-07-03 17:39:00 - 齐鲁晚报

前一段时间,上海居民刘女士她在小区里散步时,不慎被一条未牵绳的狗咬伤。

事发后,涉事邻居虽赔付医药费,但依旧我行我素,在小区里“放养”犬只,这让她和小区居民们都很没安全感。

热闻|女子被狗咬伤,邻居赔偿医药费后仍不牵绳!遛狗不拴绳要负哪些法律责任?

刘女士回忆起事发一幕时,至今仍心有余悸。她告诉新民晚报记者,6月16日上午8时许,她像往常一样下楼,准备在小区里逛逛。低头一看,一条并未牵绳的狗出现在小区87号居民楼附近的道路旁。“我本来就有点怕狗,想着避开它,于是就小心翼翼地走到一边。没想到,它看到我之后,一点都不怕生,居然还直接冲了上来,一口咬到了我的小腿……”刘女士大惊失色,赶忙呼救。最终,在小区热心居民们的帮助下,她才得以脱身。她当场前往附近医院清理伤口、打狂犬病疫苗,至今仍未完成疫苗的接种周期,腿上还留有一道3-5厘米的伤疤。

热闻|女子被狗咬伤,邻居赔偿医药费后仍不牵绳!遛狗不拴绳要负哪些法律责任?

经刘女士了解,这条狗正是87号楼内的一户居民所养。据邻居们讲,狗的主人平时习惯性不牵狗绳,任由狗狗在小区里“漫步”甚至“撒欢”。他们看到后,也是“敬而远之”。还有不少居民表示,类似不牵狗绳的行为并不是个例,小区里经常能够看到形单影只的其它狗,不乏大型犬类。

“我真是苦头吃足,但是架不住人家‘屡教不改’啊!”让刘女士既惊又怕的是,事故发生以后,虽然涉事邻居担负了医药费,但并没有吸取教训,仍然我行我素,不牵绳子遛狗,任凭爱犬在小区里“大摇大摆”,仿佛没事发生过。刘女士说,经常在小区道路上与这条狗“撞见”,都快有“应激障碍”了。

记者采访了属地红三居委会。一名居委会社工表示,此事已由社区民警介入,正在核实狗是否有证,是否接种过疫苗,也与双方开展了调解。不过,对方也向记者“叹起苦经”:“我们不可能时时刻刻都盯着。保安在巡逻时发现问题后,会及时联系狗主人,及时阻止不文明的行为。”

记者找到管理小区的闵碧物业。物业人员表示,会加强这方面的巡视与管理。“关键还是要‘管住’狗的主人,物业也会加强巡逻频次;一旦在小区里发现流浪狗,将直接报给属地派出所。”

宠物伤人,该由谁担责?遛狗不拴绳要负哪些法律责任?  

现今社会中,饲养宠物本是一件令人愉悦的事情,但若引发宠物伤人事件该由谁来担责?责任如何划分?特别是在主人疏于管理的情况下,宠物犬失控攻击撕咬路人,由此引发的刑事问题又该如何认定主人的刑事责任呢?  

大型犬失控咬人,如何定罪?

史某在未采取防护措施的情况下将其饲养的5条罗威纳犬、2条金毛犬散放于村里苗圃内,任犬只自由活动。此时,6岁女童小花由其叔叔樊某带至该苗圃内玩耍,史某见状并未告知对方自己饲养犬只的危险性,也未采取任何防护措施,继续放任它们任意活动。后小花被其中的罗威纳犬咬伤,经鉴定构成重伤二级。案发后,史某的家属与被害方达成赔偿协议,赔偿了小花各项损失共计30.1万元。被害方出具书面材料,对史某予以谅解。

法院审理后认为,案发后,史某自动投案,能够如实供述其罪行,认罪态度较好,属自首;且能积极赔偿被害人的损失,取得对方谅解,依法予以从轻处罚。根据史某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法院最终判决史某犯过失致人重伤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法官解析:

携带犬只出户,应当按照规定佩戴犬牌并采取系犬绳等措施,防止犬只伤人、疫病传播。

根据我国民法典第九章关于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的专门规定,在我国,宠物与一般财产并无区别,同样适用财产的相关规定,因宠物交易、侵权产生的民事法律关系由宠物饲养人或管理人履行和承受。第一千二百四十七条规定:禁止饲养的烈性犬等危险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由此可见,遛犬时没有按照要求系犬绳,如果犬失控伤人,不仅要赔偿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失,由此产生的刑事法律责任,宠物饲养人也责无旁贷。

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五条规定:过失伤害他人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上述案件中,犬只饲养人史某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会造成他人人身伤害,虽已预见但轻信自己可以避免,因而发生所饲养犬只伤害他人的事件。被害儿童是因犬只饲养人的过失而受伤,且经鉴定已达重伤程度,饲养人的行为构成过失致人重伤罪。由此可见,即使只是致一人重伤,狗主人也会因构成过失致人重伤罪而受到刑事追责。

多次纵犬伤人,如何量刑?

胡某饲养的两条大狗在不到一年的时间里,先后咬伤蒋某、文某、唐某等人,他只赔偿了少量医疗费。后来,胡某骑摩托车带着上述两条没系狗链的大狗出门,途中,狗又将骑电动车路过的曾某咬伤。经鉴定,曾某的伤势构成重伤二级,共花了近30万元医疗费。最终,法院判决胡某犯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法官解析:

根据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之规定,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属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本案中,宠物主人明知所饲养的品种属于烈性犬的范围,且肇事犬曾经咬伤过多名被害人,会造成他人重伤、死亡等后果,仍不采取约束措施,继续带烈性犬外出时未套狗链、未尽看管义务,轻信自己能够制止狗伤人的行为,才会再三给被害人的身心造成严重伤害。这种多次纵容恶犬伤人的主人,属于过于自信的过失。

未被圈养或拴养的烈性犬对公共场所的安全,以及他人的生命、财产权利有着重大威胁。因此,当违法饲养行为足以危害公共安全,以及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安全,法院应以过失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对致人伤亡的烈性犬饲养人进行定罪量刑,视情节轻重,最高可能会被判处七年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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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浪动物伤人,该谁负责?

陈某在一家批发市场的肉摊前被一只流浪狗咬伤,经医院治疗共花费732元,遂起诉肉摊主人及市场。陈某认为,肉摊主人是该流浪狗实际的饲养人和管理人。他提交的照片显示,肉摊门口摆放着一只碗。但摊主表示,惹祸的流浪狗并非其本人饲养管理。法院审理后认为,陈某主张摊主承担侵权责任的证据不足,但批发市场作为管理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陈某被狗咬伤,结合过错程度,判定批发市场承担60%的赔偿责任。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法官解析: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一千二百四十九条规定,遗弃、逃逸的动物在遗弃、逃逸期间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动物原饲养人或者管理人承担侵权责任。

基于动物自身的危险属性及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对社会公共安全的注意义务,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对饲养的动物具有妥善管理义务。无论饲养人或者管理人主动放弃,还是被动丧失对动物的占有,一旦动物造成他人损害,原饲养人或者管理人都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能查明有原饲养人的,由原饲养人承担责任。如果无法查明饲养人,要看有无安全保障义务的主体。举例来说,如果流浪狗进入小区,就属于物业管理的范畴;一旦流浪狗在小区内造成伤人事件,那么赔偿责任应该由物业公司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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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士奇偷跑出去被打死,狗主人仍担责

多份判决书显示,即使最终受伤的是狗,狗主人也无法逃脱责任。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的一份民事裁定书显示,张某某的宠物狗被车撞伤,车主则对事故发生无明显过错,只酌情判决车主赔偿700元。

法院认为,宠物狗身形较小,从行车记录仪视频中可见,车主无法从车内看到小狗出现在车边,而且小狗未束犬链,一定程度上处于不可控的运动状态。在此情况下,车主在正常停车过程中未能注意到小狗的存在符合常理。

类似案件时有发生,河南省商水县的一起案件中,一只6岁的哈士奇被打死,狗主人却承担了40%的责任。

一天晚上,哈士奇趁主人赵某某不注意,跑出家门,闯入了商水县的一所中学里,在学校内被四名保安打死。赵某某将四名保安以及学校起诉至法院。

赵某某认为自己的哈士奇性格温顺,没有任何攻击性,而且它闯入校园时,学生们正在上晚自习,校园路面无人,且狗没有对人造成伤害。

但法院认为,赵某某对饲养的犬只疏于管理,致使犬只跑入校园,对师生造成潜在危险,应当承担相应责任。而学校保安将跑入校园的涉案犬只打死,超出必要的限度。

最终,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赵某某承担40%责任,学校承担60%的责任。以赵某某购买哈士奇时的价格2500元作为赔偿基数,赵某某的财产损失为1500元。

如遇不文明养犬行为,如何取证、举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造成的,可以减轻责任。

遛狗不牵绳属于违法行为,如果遇到这种行为,可以通过以下方式取证维权:

取证方式

说明具体违法事项,违法时间、违法地点、违法对象、违法行为。

需拍摄时间大于1分钟的视频进行取证。

尽量告知违法对象的具体信息,方便工作人员进行查找处罚。

举报途径

1.可直接联系派出所,同时做好相关取证。

2.打市民服务热线12345进行反映。12345平台会把线索转交给相关部门,相关部门会继续跟进。

(来源:新民晚报、今日闵行、北京日报、九派新闻、极目新闻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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