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法院3件案例入选最高院这批典型案例

2023-08-03 00:00:13 - 媒体滚动

转自:上观新闻

今天(8月2日),最高人民法院举行新闻发布会,发布人民法院抓实公正与效率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典型案例,上海法院3件案例入选。

上海法院3件案例入选最高院这批典型案例

这批15个典型案例,是从全国法院征集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优秀司法案例中,经过认真研究、征求意见和多次论证,精心挑选出来的。主要有以下三个特点:

第一,覆盖范围广泛;

第二,回应群众关切;

第三,旗帜鲜明亮剑。

武某某诉上海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案

基本案情

“某某单车”系由上海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网络公司)运营的共享单车。根据使用规则,在用户使用前,系统会提示用户勿在服务区外还车,如用户在服务区外还车,会产生相应的调度费,还会显示服务区划分及规划的详细解释。用户骑行前扫码后,会再次弹出相应多项规则,其中,超区调度费标准为:服务区内开锁骑行至服务区外还车将收取调度费20元,服务区外开锁骑行至服务区外还车将收取调度费10元。2019年11月,武某某骑行“某某单车”至某小区门口锁车。因该处为服务区外,某网络公司遂收取武某某调度费10元,后武某某将该车辆又骑回服务区内并锁车。庭审中,武某某对10元调度费的收取表示认可,但认为自己在24小时内将车辆骑回服务区内,某网络公司没有实际产生调度的事实,故应将调度费退还。

裁判结果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认为武某某的两次骑行系独立分开的两个合同行为,其将涉案单车骑行至服务区外上锁停放时即已经违反使用规则,违约行为已经实际发生,在合同没有特别约定或未经某网络公司同意的情况下,所产生的违约责任不因武某某再次扫码开锁将同一辆单车骑回服务区内而免除。据此,判决驳回武某某的全部诉讼请求。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共享单车快速发展在便利低碳出行的同时,也为城市治理带来挑战。共享单车企业通过划定区域、制定使用规则、收取相应费用等方式进行自治有利于社会公共治理,但共享单车企业收取相应费用应具有事实与法律依据。本案对于如何认定费用性质提出了详细的判定规则,即应结合诚信原则以及行为的性质和目的,从文义、合同约定、合同目的等要素综合认定。本案裁判回应社会治理中的突出问题,肯定和鼓励共享单车企业通过合同约定方式辅助社会公共治理,对于倡导消费者诚实守信、推动城市环境治理具有积极意义。

张某诉上海地铁某运营有限公司、淮安市某保安服务公司健康权纠纷案

基本案情

上海地铁2号线由被告上海地铁某有限公司运营管理,被告淮安市某保安服务公司负责地铁2号线龙阳路站的安全保障工作。2018年10月4日,原告张某进入地铁2号线龙阳路站3号口安检区,安检人员请原告将随身携带的小包上安检机安检,原告未予配合,并强行走向地铁闸机。该安检人员进行阻拦时原告突然倒地。事发后,原告至医院就诊,诊断结果“左膝髌骨脱位”,为此支付医疗费若干。原告认为二被告侵犯了其合法权益,故起诉至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上海铁路运输法院认为,原告因拒绝安检遭阻拦而倒地受伤,且安检人员未使用暴力或存在其他过激行为,其阻拦原告进站系履行安检职责的行为,并无不当。被告未对原告实施侵权行为,原告要求其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缺乏依据,故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典型意义

遵守社会公共秩序,既是法律制度、公序良俗的要求,也是社会文明的标尺。地铁作为市民日常出行的公共交通工具,旅客进入地铁前接受安保人员的安全检查,既是公众达成的一项社会共识,同时也事关旅客人身安全,该规则应普遍遵守。本案审理认定了公共场所合理安全保障规则的“公序”属性,明确了公共场所参与人员均应当受到规则约束。扰乱公共场所管理秩序,引发自身损害者,应当对损害后果承担相应责任。该案明确公共场所管理人在管理过程中既要注意管理方式,更要积极行使管理职责,树立了正确价值导向,有利于引导公共场所管理人积极参与社会治理,以核心价值观引领推动社会治理能力和治理水平现代化。

张某某诉韦某某健康权纠纷案

基本案情

2019年10月11日,某大学在校学生张某某和韦某某参加学校组织的篮球比赛,分属两队。比赛过程中,张某某起跳上篮时,韦某某亦起跳防守,双方发生碰撞,张某某倒地受伤,韦某某被判犯规。事故发生后,张某某立即被送往医院,经诊断为左肩外伤。张某某诉至法院,请求判令韦某某赔偿医疗费等费用共计6万余元。某大学体育教学部出具《情况说明》,确认韦某某系违反体育运动精神的犯规。

裁判结果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张某某自愿参加具有相当风险的篮球比赛,韦某某的防守行为虽然构成犯规但其主观上没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且涉案篮球比赛为学校组织的比赛,属业余性质的校内高级别赛事,对于业余参赛者能力及犯规行为不能过于苛责。遂判决韦某某无需承担侵权责任,驳回张某某诉讼请求。

典型意义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明确了“自甘风险”规则适用的基本标准,首次从法律层面正式将自甘风险规则确定为法定的阻却违法性事由,保障体育活动参加者自由参加文化体育活动,促进文化活动健康有序发展。本案明确体育比赛中犯规行为并非必然导致侵害行为的违法性,确立了“自甘风险”规则在司法适用中的具体标准。本案贯彻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理念要求,在裁判中打破了“有损必有赔”的思维模式,避免脱离具体事实情况和法律原意的“和稀泥”做法,回应了人民群众对公平正义的期待。

来源丨最高人民法院

高院供稿部门:研究室(发展研究中心)

责任编辑丨李迪明子

今日热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