汇添富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汇添富和聚宝货币市场基金增设基金份额并修改法律文件的公告

2023-08-03 01:15:37 - 证券时报网

汇添富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汇添富和聚宝货币市场基金增设基金份额并修改法律文件的公告

汇添富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汇添富和聚宝货币市场基金增设基金份额并修改法律文件的公告

汇添富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汇添富和聚宝货币市场基金增设基金份额并修改法律文件的公告

汇添富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汇添富和聚宝货币市场基金增设基金份额并修改法律文件的公告

汇添富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汇添富和聚宝货币市场基金增设基金份额并修改法律文件的公告

为更好地满足投资者理财需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货币市场基金监督管理办法》、《关于实施〈货币市场基金监督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规定》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汇添富和聚宝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的相关约定,汇添富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基金管理人”或“本公司”)经与基金托管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决定自2023年8月4日起,汇添富和聚宝货币市场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增设B类、D类基金份额,并相应修订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相关条款。现将具体事宜公告如下:

一、增设B类、D类基金份额类别

1、本基金增加基金份额类别后,将分设A类、C类、B类和D类四类基金份额。四类基金份额按照不同的费率计提销售服务费,分设不同的基金代码,并分别公布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7日年化收益率。各类基金份额基本信息如下表:

投资者可自行选择申购基金份额类别。本基金不同基金份额类别之间不设置自动升降级规则,亦不得互相转换。

根据基金实际运作情况,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基金管理人可在不违反法律法规且不损害已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况下对基金份额分类、或者停止基金份额类别的销售、或者调整基金份额类别的费率水平、或者增加新的基金份额类别等,调整实施前基金管理人需及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投资者通过基金管理人直销中心首次申购本基金D类基金份额的单笔最低金额为100元,通过基金管理人线上直销系统申购本基金B类和D类基金份额单笔最低金额为人民币0.01元。超过最低申购金额的部分不设金额级差。如办理B类、D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机构发生变更或增减,本基金管理人将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

3、新增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本基金B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年费率为0.20%,D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年费率为0.25%。

二、重要提示

1、本次《基金合同》的修订对本基金的投资无实质性不利影响且不影响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此次修订已经履行了规定的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

2、根据《基金合同》修订内容,本基金管理人将同时对本基金的《托管协议》、《招募说明书》和《基金产品资料概要》中的相关内容进行更新,修订内容要点详细见附件,上述修订内容自2023年8月4日起生效。

3、本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基金合同》规定范围内调整上述相关内容。投资者可登录本基金公司网站(www.99fund.com)查阅修订后的《基金合同》全文或拨打客户服务热线(400-888-9918)咨询相关信息。

特此公告。

汇添富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8月3日

一、《汇添富和聚宝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修订内容要点:

(1)第三部分“基金的基本情况”章节因增设B类、D类基金份额,“八、基金份额类别设置”中的条款修改为:

“本基金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不同的基金份额类别计提不同的销售服务费。本基金设置A类、C类、B类和D类四类基金份额,各类基金份额单独设置基金代码,并分别公布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7日年化收益率。

根据基金实际运作情况,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基金管理人可在不违反法律法规且不损害已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况下对基金份额分类、或者停止基金份额类别的销售、或者调整基金份额类别的费率水平、或者增加新的基金份额类别等,调整实施前基金管理人需及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第十五部分“基金费用与税收”第二条“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的销售服务费条款修改为:

“3、基金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年销售服务费率为0.25%,C类基金份额的年销售服务费率为0.01%,B类基金份额的年销售服务费率为0.20%,D类基金份额的年销售服务费率为0.25%。四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的计算公式相同,具体如下:

H=E×该类基金份额的年销售服务费率÷当年天数

H为每日该类基金份额应计提的基金销售服务费

E为前一日该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销售服务费划付指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3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登记机构,由登记机构代付给销售机构。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支付日期顺延至最近可支付日支付。”

二、根据《汇添富和聚宝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的修订内容对本基金的托管协议、招募说明书及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对应内容进行其他一致性修订。

汇添富和聚宝货币市场基金B类份额和D类份额开放日常申购、赎回、转换和

定期定额投资业务公告

公告送出日期:2023年8月3日

1.公告基本信息

注:1、本基金A类份额已开放申购、赎回和定期定额投资业务,C类份额已开放申购、赎回、转换和定期定额投资业务。

3、自2023年8月4日起,本基金B类份额和D类份额开放日常申购、赎回、转换、定期定额投资业务。

2.日常申购、赎回等业务的办理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3.日常申购业务

3.1申购金额限制

1、投资人通过基金管理人直销中心首次申购本基金D类基金份额的单笔最低金额为100元,通过基金管理人线上直销系统申购本基金B类和D类基金份额单笔最低金额为人民币0.01元。超过最低申购金额的部分不设金额级差。

2、投资人将当期分配的基金收益转为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时,不受最低申购金额的限制。

3、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的本基金基金份额不设上限。

4、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管理人基于投资运作与风险控制的需要,可采取上述措施对基金规模予以控制。具体见基金管理人相关公告。

5、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3.2申购费率

通常情况下,本基金不收取申购费用。

3.3其他与申购相关的事项

1、“确定价”原则,即申购价格以每份基金份额净值为1.00元的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基金管理人有权决定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本基金的最高限额和本基金的总规模限额,但应最迟在新的限额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4.日常赎回业务

4.1赎回份额限制

1、投资人可将其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赎回最低份额0.01份,基金份额持有人在销售机构保留的基金份额不足0.01份的,登记系统有权将全部剩余份额自动赎回。

2、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的本基金基金份额不设上限。

3、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4.2赎回费率

通常情况下,本基金不收取赎回费用,但当本基金前10名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持有份额合计超过基金总份额50%,且本基金投资组合中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5个交易日内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低于10%且偏离度为负时,为确保基金平稳运作,避免诱发系统性风险,基金管理人将对当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申请赎回基金份额超过基金总份额1%以上的赎回申请(超过1%的部分)征收1%的强制赎回费用,并将上述赎回费用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上述做法无益于基金利益最大化的情形除外。

4.3其他与赎回相关的事项

1、“确定价”原则,即赎回价格以每份基金份额净值为1.00元的基准进行计算;

2、“份额赎回”原则,即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人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顺序赎回;

5、基金管理人有权决定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本基金的最高限额和本基金的总规模限额,但应最迟在新的限额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5日常转换业务

5.1转换费率

基金的转换按照转出基金的赎回费用加上转出与转入基金申购费用补差的标准收取费用。上述基金调整后的转换费用如下:

(一)赎回费用

转出基金的赎回费率按持有年限递减,具体各基金的赎回费率请参见各基金的招募说明书或在本公司网站(www.99fund.com)查询。基金转换费用中转出基金的赎回费总额的归入转出基金的基金财产的比例参照赎回费率的规定。

(二)申购补差费用

当转出基金申购费率低于转入基金申购费率时,费用补差为按照转出基金金额计算的申购费用差额;当转出基金申购费率不低于转入基金申购费率时,不收取费用补差。

基金转换的计算公式:

赎回费=转出份额×转出基金份额净值×赎回费率

补差费=(转出份额×转出基金份额净值-赎回费)×补差费率/(1+补差费率)

转入确认金额=转出份额×转出基金份额净值-赎回费-补差费+待支付收益

转入确认份额=转入确认金额/转入基金份额净值

(若转出基金申购费率不低于转入基金申购费率时,补差费为零)

5.2其他与转换相关的事项

基金转换只能在同一销售机构进行。转换的两只基金必须都是该销售机构代理的同一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基金。投资者办理基金转换业务时,转出方的基金必须处于可赎回状态,转入方的基金必须处于可申购状态。

基金持有人可将其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转换成其它基金。本基金的单笔转换份额不得低于0.01份。单笔转换申请不受转入基金最低申购限额限制。转换后基金份额持有人在销售机构保留本基金份额不足0.01份的,登记系统有权将全部剩余份额自动赎回。

6.定期定额投资业务

1、投资者在本基金销售机构办理定投业务,具体办理规则及程序请遵循各销售机构的规定。

2、本业务受理时间与本基金日常申购业务受理时间相同。

3、销售机构将按照投资者申请时所约定的每期约定扣款日、扣款金额进行扣款。由于销售机构关于具体扣款方式和扣款日期的规定有所不同,投资者应参照各销售机构的具体规定。

4、投资者应与销售机构约定每期扣款金额,该金额应不低于销售机构规定的最低定投金额。

5、定投业务申购费率和计费方式与日常申购业务相同。部分销售机构将开展本基金的定投申购费率优惠活动,投资者应以各销售机构执行的定投申购费率为准。

6、定投的实际扣款日为定投的申请日,并以该日(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计算申购份额,申购份额将在T+1工作日进行确认,投资者可在T+2工作日(包括该日)起查询定投的确认情况。

7.基金销售机构

7.1场外销售机构

7.1.1直销机构

汇添富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直销中心办理本基金D类份额的申购、赎回和转换(含跨TA转换)业务。汇添富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线上直销系统办理本基金B类份额和D类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含跨TA转换)和定投业务。

7.1.2场外代销机构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选择符合要求的其他机构代理销售本基金B类份额和D类份额,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

8.基金份额净值公告/基金收益公告的披露安排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将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指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7日年化收益率。

若遇法定节假日,应于节假日结束后第二个自然日,披露节假日期间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节假日最后一日的7日年化收益率,以及节假日后首个开放日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7日年化收益率。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指定网站披露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7日年化收益率。

9.其他需要提示的事项

1、本公告仅对本基金B类份额和D类份额开放日常申购、赎回等业务的有关事项予以说明。投资者欲了解本基金的详细情况,请仔细阅读刊登于本公司网站(www.99fund.com)的本基金《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等法律文件,还可拨打客户服务热线(400-888-9918)咨询相关信息。

2、投资者在本基金销售机构办理基金事务,具体办理规则及程序请遵循各销售机构的规定。

汇添富基金高度重视投资者服务和投资者教育,特此提醒投资者需正确认知基金投资的风险和长期收益,做理性的基金投资人、做明白的基金投资人,享受长期投资的快乐!

特此公告。

汇添富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8月3日

汇添富添福欣享均衡养老目标三年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基金中基金(FOF)

开放日常申购和定期定额投资业务公告

公告送出日期:2023年8月3日

1.公告基本信息

注:(1)本基金对每份基金份额设置三年的最短持有期限,即自基金合同生效日(对认购份额而言,下同)或基金份额申购确认日(对申购份额而言,下同)至该日三年后的年度对日的期间内,投资者不能提出赎回申请;该日三年后的年度对日(含当日)之后,投资者可以提出赎回申请。若该日历年度实际不存在对应日期的,则顺延至该日历年度对应月份最后一日的下一工作日,若该对应日期为非工作日,则顺延至下一工作日。

(2)本基金开放赎回业务将另行公告。

2.日常申购等业务的办理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等业务,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如遇香港联合交易所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或港股通暂停交易的情形,基金管理人有权暂停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等业务),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等业务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3.日常申购业务

3.1申购金额限制

1、投资者通过基金管理人直销中心首次申购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最低金额为人民币50000元(含申购费);通过基金管理人线上直销系统申购本基金基金份额单笔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元(含申购费);通过其他销售机构的销售网点申购本基金基金份额单笔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元(含申购费)。超过最低申购金额的部分不设金额级差。各销售机构对本基金最低申购金额及交易级差有其他规定的,以各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

投资者可多次申购,对单个投资者累计持有基金份额的比例或数量不设上限限制,对单个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基金规模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不设上限,但单一投资者(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或基金经理等人员作为发起资金提供方除外)持有基金份额数不得达到或超过基金份额总数的50%(在基金运作过程中因基金份额赎回等基金管理人无法予以控制的情形导致被动达到或超过50%的除外)。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投资者将当期分配的基金收益转为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时,不受最低申购金额的限制。

3、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限制。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基金规模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管理人基于投资运作与风险控制的需要,可采取上述措施对基金规模予以控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3.2申购费率

本基金对通过本公司直销中心申购本基金的特定投资群体与除此之外其他投资人实施差别化的申购费率。

特定投资群体可通过本公司直销中心申购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特定投资群体申购本基金的销售机构。

通过本公司直销中心申购本基金的特定投资群体申购费用为每笔500元。未通过本公司直销中心申购本基金的特定投资群体,申购费率参照其他投资人适用的申购费率执行。

其他投资人申购本基金的申购费率随申购金额增加而递减。投资者在一天之内如果有多笔申购,适用费率按单笔申购申请单独计算。具体申购费率如下表所示:

本基金申购费用由申购基金份额的投资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

3.3其他与申购相关的事项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价格以申请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办理申购业务时,应当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4.定期定额投资业务

1、投资者在本基金销售机构办理定投业务,具体办理规则及程序请遵循各销售机构的规定。

2、本业务受理时间与本基金日常申购业务受理时间相同。

3、销售机构将按照投资者申请时所约定的每期约定扣款日、扣款金额进行扣款。由于销售机构关于具体扣款方式和扣款日期的规定有所不同,投资者应参照各销售机构的具体规定。

4、投资者应与销售机构约定每期扣款金额,该金额应不低于销售机构规定的最低定投金额。

5、定投业务申购费率和计费方式与日常申购业务相同。部分销售机构将开展本基金的定投申购费率优惠活动,投资者应以各销售机构执行的定投申购费率为准。

6、定投的实际扣款日为定投的申请日,并以该日(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计算申购份额,申购份额将在T+3工作日进行确认,投资者可在T+4工作日后(包括该日)查询定投的确认情况。

5.基金销售机构

5.1场外销售机构

5.1.1直销机构

汇添富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直销中心办理本基金的申购业务,不办理本基金的定投业务。汇添富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线上直销系统办理本基金的申购和定投业务。

5.1.2场外代销机构

6.基金份额净值公告/基金收益公告的披露安排

自2023年8月4日起,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的次三个工作日,通过规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三个工作日,在规定网站披露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7.其他需要提示的事项

1、本公告仅对本基金开放日常申购和定投业务的有关事项予以说明。投资者欲了解本基金的详细情况,请仔细阅读刊登于本公司网站(www.99fund.com)的本基金《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等法律文件,还可拨打客户服务热线(400-888-9918)咨询相关信息。

2、投资者在本基金销售机构办理基金事务,具体办理规则及程序请遵循各销售机构的规定。

汇添富基金高度重视投资者服务和投资者教育,特此提醒投资者需正确认知基金投资的风险和长期收益,做理性的基金投资人、做明白的基金投资人,享受长期投资的快乐!

特此公告。

汇添富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8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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