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持科技型企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 多项税费优惠政策延续优化至2027年底
◎记者李苑
财政部和税务总局日前接连下发五则公告,重点聚焦科技型企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明确延续优化多项税收优惠政策。
根据公告,为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延续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减免政策至2027年12月31日。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对个体工商户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2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减半征收资源税(不含水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对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5%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政策,延续执行至2027年12月31日。
针对小微企业融资贷款税收优惠,两部门在政策上予以明确。公告称,对金融机构向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放小额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金融机构可以选择两种方法之一适用免税。其中,对金融机构向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放的,利率水平不高于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150%(含本数)的单笔小额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高于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150%的单笔小额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按照现行政策规定缴纳增值税。此外,对金融机构与小型企业、微型企业签订的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
为进一步支持创业创新,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有关优惠政策也延续至2027年12月31日。公告明确,对于初创科技型企业需符合的条件,从业人数继续按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和年销售收入按均不超过5000万元执行,其他条件按照此前规定执行。根据此前《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公司制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直接投资于种子期、初创期科技型企业满2年(24个月)的,可以按照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公司制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等。
“上述政策对现有的减免缓退税费优惠政策进行全面系统性梳理,重点对关系小微企业生存发展、科技企业创业创新领域的税费政策进行系统性改革,打破了阶段性、区域性、行业性税费政策限制,为稳就业、谋创新提供财税支持。”中国财政预算绩效专委会副主任委员张依群表示。
下半年以来,减税降费仍是政策的重点方向之一。日前召开的中央政治局会议提出,延续、优化、完善并落实好减税降费政策。
植信投资首席经济学家连平表示,下半年积极财政将持续加力提效,进一步优化和延续税费优惠政策,以缓解微观主体压力。前期延续实施的税费政策取得了较好的稳增长效果,下半年可能会延续已到期的部分企业税费政策,增大现有相关政策力度,持续降低企业税费负担,如进一步减免中小微企业增值税、所得税,缓缴或降低社保费,提前退税,提高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降低用电、房租、物流费用等。
税务总局数据显示,2023年上半年,全国新增减税降费及退税缓费9279亿元,其中,中小微企业受益最明显,新增减税降费及退税缓费5766亿元,占比达到62%。
“下一步,我们将在落实好今年已出台的多项政策基础上,针对形势的变化,加强政策储备,积极谋划针对性强、务实管用的税费优惠政策,着力为经营主体纾困解难,不断增强发展动能,优化经济结构,推动经济持续回升向好。”财政部税政司副司长魏岩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