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3万个排污口分类整治怎么治?

2024-08-03 18:02:29 - 媒体滚动

转自:中国环境报

入海排污口是沿岸陆源污染向海洋排放的重要节点。近期发布的《中国的海洋生态环境保护》白皮书显示,截至2023年底,我国已排查入海排污口5.3万余个,完成整治1.6万余个。同时,建设统一的入海排污口信息平台,进一步规范入海排污口的设置与管理。这一系列重要举措,对改善近岸海域环境质量发挥了重要作用。

排查溯源、分类整治、监督管理是入海排污口管理务必落实的三项重点任务。开展排查溯源是实施入海排污口精准监管的必要前提。只有通过全覆盖、无死角的排查,溯源至对应的责任主体,才能弄清楚入海排污口在哪里排、谁在排、排什么、排多少等基础性问题,进而为后续的分类整治和监督管理奠定基础。

实施分类整治是实现入海排污口科学治理的必由路径。针对沿海地区工业、农业、生活等不同类型的污染源,制定差别化的整治方案,才能做到在发展中保护、在保护中发展。严格监督管理是入海排污口长治久清的保障。构建权责清晰、监控到位、管理规范的入海排污口监管体系,实现部门协同、上下联动,才能有效管控陆源污染。

我国入海排污口数量多、分布广,排放具有较强的季节性和间歇性,这些因素都为排查整治工作质量带来不确定性。入海排污口监督管理相关的政策、法规、制度要想取得实效,关键在于不折不扣地落实各项部署,高质量完成入海排污口排查整治。

充分论证、依法设置

入海排污口设置的合法性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

首先,要符合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有关要求。入海排污口位置的选择应符合近岸海域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要求,尤其自净能力较差的海域,应进行海水动力条件科学论证,排放强度须符合周边海域环境质量底线控制要求。部分入海排污口应在低潮线以下或深海设置、离岸排放。

其次,入海排污口的设置应符合对局部特殊重要水域保护的有关要求。禁止在自然保护地、重要渔业水域、海水浴场、生态保护红线区域及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新设工业排污口和城镇污水处理厂排污口。

第三,要依照相关规定履行备案程序。入海排污口设置单位应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提交备案文件材料,载明入海排污口责任主体、论证情况以及入海排污口位置、类型、排放情况等主要信息。禁止私设暗管或以其他逃避监管的方式向海洋排放污染物。

清理取缔、合理封堵

监管实践中遇到的入海排污口情况十分复杂,有的是明口,有的是暗口,有的大排口里套小排口,有的排污口私搭乱接、错接混接。针对这些问题,我国采取了依法取缔和清理合并的整治措施。

所谓清理合并,即封堵不合理的排口,保留必要的排口。对于城镇污水管网覆盖范围内的生活污水散排口,工业及其他各类园区或各类开发区内企业现有排污口,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接入管网,集中通过污水处理设施处理排放。对于集中连片养殖的排污单位,设置统一的排污口。通过清理合并,使得入海排污口总体设置更加合理,责任主体进一步清晰,为精准监管打下基础。

所谓依法取缔,针对的是通过违法违规手段设置的排污口。对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地及其他需要重点保护的区域违法设置的排污口,应由有关部门采取责令拆除、关闭等措施。

值得注意的是,清理合并和依法取缔会涉及大量不必要或违法排污口的封堵,应妥善处理历史遗留问题,而不是简单“一堵了之”。对确有困难、短期内难以完成整治的排污口,合理设置过渡期。对于取缔的排污口应封堵口门、封闭相应排污通道沿线接口,清理管线、通道内残液残渣等残留物,消除其他安全隐患,不影响防洪安全和正常生活生产。

分类整治、达标排放

入海排污口管理职能划转至生态环境部后,在原有排污口监管范围基础上,进一步优化拓展为工业排污口、城镇污水处理厂排污口、农业排口、其他排口等类型,基本涵盖所有常见排污口,实现了全覆盖。

一方面,由于不同类型的排污口对应的责任主体不同、实行的排放标准不同,应采取差别化整治措施。城镇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园区污水处理设施、规模化水产养殖等有明确国家或地方排放标准的,应收集处理并达标排放。大中型灌区排口、农村生活污水散排口、城镇生活污水散排口以及雨污混排的雨洪排口、沟渠等的整治,应结合城市黑臭水体治理、农业农村污染治理攻坚战等工作开展垃圾清运、截污纳管并达到相关整治标准。

另一方面,整治措施应覆盖全近岸水体、入海排污口、排污管线、污染源整个链条。排污单位未按规定排放污水的,应采取源头控制、规范建设和运行污水处理设施,达到管控要求。排污管线不规范的,应清理违规接入、错接、混接的支管支线,并对排污通道进行检修、更新、清掏。排污口建设不规范的,应采取调整排污口位置、更新维护设施、设置检查井等措施。影响近岸水体环境质量的,应优化排污口布局,削减入海污染物排放总量。

规范管理、形成闭环

入海排污口监督管理不仅依靠攻坚战,更要打好持久战。沿海各级地方政府应对本行政区域内各类入海排污口进行排查整治和日常监管。

明晰责任主体。原则上一个排污口对应一个明确的责任主体,共同使用同一个排污口的多家企事业单位,要分清污染责任。无主排污口,属地政府要承担起治理责任。各级生态环境部门履行监管责任。

加强维护和监测。入海排污口应设置标识牌准确展示入海排污口有关信息,重要信息发生变化的应及时更新。及时更新维护老化破损的排污管线,排水不畅、检查维修难的要及时调整排污口的位置和排污管线走向。设置必要的检查井,为日常检修、清掏等提供方便。在厂界外、入海前设置采样点,便于日常监管。

建立常态化巡查机制。结合卫星遥感、无人机、无人船等科技手段,定期排查,发现新增的排污口及时纳入监管。对排污口问题清单拉条挂账,整治完成一个、销号一个,纳入监管台账,实现闭环管理。

(作者单位:生态环境部海河流域北海海域生态环境监督管理局监测科研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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