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河北区市场监管局发布对天津星瑶五金机电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决定书

2021-09-03 10:39:40 - 中国质量新闻网

原标题:天津市河北区市场监管局发布对天津星瑶五金机电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决定书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近日,天津市河北区市场监管局发布行政处罚决定书(津市监北建罚〔2021〕93号),涉及天津星瑶五金机电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决定书。

天津市河北区市场监管局发布对天津星瑶五金机电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决定书

天津市河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市监北建罚〔2021〕93号

当事人:天津冬阳商贸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05MA06TXQQ9A           

住所(住址):天津市河北区建昌道街连云里11-203-4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李绵                                   

2020年10月28日接市民举报,反映其个人住址“河北区建昌道街道连云里11-203”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被“天津冬阳商贸有限公司”等公司登记注册为公司的经营地址,要求我局调查处理。

经查,地址“天津市河北区建昌道街连云里11-203-4”不存在,且河北区建昌道街道办事处工程里社区居委会出具《证明》证明了上述情况,当事人向我局提交的《住所(经营场所)登记信息表》内容虚假。执法人员找到与以上地址相似地址为“河北区建昌道街道连云里11-203”,该地址为举报人李某梅个人住宅,现场未发现经营行为。

执法人员查询综合业务系统,我局已于2020年5月29日将当事人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执法人员依据当事人登记档案材料中登记的电话号码无法与当事人取得联系,依据登记材料中留存的身份证地址信息于2020年11月4日向该公司法定代表人李绵邮寄了《询问通知书》及《责令改正通知书》,向股东易凯邮寄了《询问通知书》,以上二人均未在规定期限内配合调查。当事人未就变更经营地址到我局办理住所变更登记,未改正违法行为。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1.现场检查笔录,证明对当事人住所进行现场检查的情况;2.执法人员调取当事人登记档案材料1份,证明当事人注册登记信息;3.投诉举报人举报材料1份,证明案件来源情况;4.举报人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住址未用于公司经营地址等情况;5.天津市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网页截图,证明当事人被列入异常经营的情况;6.向当事人相关人员邮寄的《询问通知书》2份,证明执法人员向相关人员邮寄《询问通知书》的情况;7.向当事人法定代表人邮寄的《责令改正通知书》1份,证明执法人员责令当事人限期变更经营地点的情况;8.中国邮政-给据邮件跟踪查询系统网页截图2份,证明信件邮寄及签收时间的相关情况;9、河北区建昌道街道办事处工程里社区居委会出具《证明》1份,证明了当事人登记注册地址不存在情况。   

本机关于2021年6月8日将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津市监北建罚听告〔2021〕13号)以公告方式发布于河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门户网站,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也未要求听证。

本局认为,根据以上事实和证据,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九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虚报注册资本、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公司登记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对虚报注册资本的公司,处以虚报注册资本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罚款;对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的公司,处以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公司登记或者吊销营业执照。”的规定,构成提供虚假材料取得公司登记的行为。

自由裁量理由等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当事人提供虚假材料取得公司登记的行为,严重扰乱了市场监管秩序;执法人员向公司法定代表人李绵邮寄《询问通知书》和《责令改正通知书》,向股东易凯邮寄《询问通知书》,当事人未在规定期限内办理住所变更登记,未改正违法行为,当事人上述行为情节严重。

综上,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九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虚报注册资本、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公司登记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对虚报注册资本的公司,处以虚报注册资本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罚款;对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的公司,处以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公司登记或者吊销营业执照。”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九十八条规定,决定处罚如下:吊销当事人营业执照。

如你(单位)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政府或者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天津市河北区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先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依法申请行政复议的期限为六十日,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从其规定;依法提起行政诉讼的期限为六个月,法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天津市河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印章)

2021年8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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