读懂全会《决定》名词丨什么是专门教育?

2024-09-03 14:01:01 - 媒体滚动

转自:中共中央党校(国家行政学院)

编者按

为了深化广大党员干部对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决定》中有关名词的理解与掌握,中央党校(国家行政学院)官微推出专栏《读懂全会〈决定〉名词》,结合《决定》配套辅导读本,邀请中央党校各领域学者及专家,对这些名词进行深入阐释,供大家学习参考。

专门教育

名词解释

专门教育是国民教育体系的组成部分,是对有严重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进行教育和矫治的重要保护处分措施。专门教育针对未成年人身心发展特点,对专门学校学生系统深入地开展思想道德教育、法治教育、艺术体育教育、科学文化教育、职业技术教育、心理健康教育、生命教育等,帮助他们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培育法治意识和规则意识,明确基本的行为底线,纠正心理和行为偏差。加强专门学校建设和专门教育工作,是预防和减少青少年违法犯罪的现实要求,是促进青少年整体健康成长的底线保障,关系家庭幸福安宁,也关系社会和谐稳定、国家长治久安。专门学校的建设和管理、专门教育的形式和内容,应依据教育法、义务教育法、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等法律法规实施。

——选自《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决定〉学习辅导百问》

《决定》原文出处

优化区域教育资源配置,建立同人口变化相协调的基本公共教育服务供给机制。完善义务教育优质均衡推进机制,探索逐步扩大免费教育范围。健全学前教育和特殊教育、专门教育保障机制。推进教育数字化,赋能学习型社会建设,加强终身教育保障。

专家解读

胡薇  中央党校(国家行政学院)社会和生态文明教研部副教授

读懂全会《决定》名词丨什么是专门教育?

如何理解“专门教育”

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指出:“健全学前教育和特殊教育、专门教育保障机制。”专门教育是国民教育体系的组成部分,是对有严重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进行教育和矫治的重要保护处分措施。对专门教育的突出强调是党中央准确把握当前青少年问题,及时回应社会关切,预防和提前干预青少年犯罪的重要举措。当前,随着社会转型加速、互联网发展、社会心理问题凸显和家庭监护不足等诸多原因,未成年人不良行为有增多且复杂化的趋势,其中犯罪问题日益突出,特别是不满14岁青少年的暴力犯罪问题更是引发社会高度关注。最高法的数据显示,2021年至2023年,人民法院共审结未成年人犯罪案件73178件,判处未成年人罪犯98426人,占同期全部刑事罪犯的2%至2.5%。对未成年人不良行为必须进行有效干预和提前预防,做到宽容不纵容,既要惩罚更要教育,而通过专门学校的专门教育加强对有严重不良行为青少年的教育矫治,是重要手段之一。

专门教育来源于早期的工读学校。工读学校是我国在上世纪50年代,为解决不良行为青少年的教育问题,仿照苏联经验所建立的半工半读学校。工读学校采取教育和生产劳动相结合的办法,通过集体生活和劳动改造让青少年在矫治不良行为的同时还可以学习文化知识,对挽救和保护未成年人起到了重要的作用。二十世纪六七十年代,工读学校曾一度停办,八十年代开始逐渐恢复。1991年我国颁布《未成年人保护法》,工读学校作为学校保护的一项重要内容入法。1992年《义务教育法实施细则》将工读学校列为“承担实施义务教育任务的学校。”由此可见,工读学校已属于国民教育体系的一部分。但这一时期工读学校的管教功能远大于教育功能,社会上也有很多人误以为其是“少管所”。随着社会法治观念的不断进步,2006年修订的《义务教育法》提出了“专门的学校”的概念,以此代替“工读学校”的提法。2012年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则将工读学校直接改为“专门学校”。2020年新修订《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也采用了“专门学校”的概念,其中第六条指出,“国家加强专门学校建设,对有严重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进行专门教育。专门教育是国民教育体系的组成部分,是对有严重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进行教育和矫治的重要保护处分措施。”专门学校建设和专门教育体系建设被上升至国家行为的高度。

专门教育收生经历了从行政强制到个体自愿的发展过程。上世纪90年代以前,工读学校带有明显的行政色彩,实行教育行政部门和公安机关直接审批。“问题少年”的定位、强制招生的要求使工读学校带上了“污名化”的特点,有些家长明知自己的孩子处于失控状态、濒临犯罪边缘,宁愿让其发展下去也不愿意将孩子送到工读学校接受教育。90年代以来,工读学校开始淡化其“问题少年”的特征,逐步改名为专门学校。当前,进入专门学校主要有两种途径:一是申请制。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所在学校无力管教或者管教无效的,可以向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经专门教育指导委员会评估同意后,由教育行政部门决定送入专门学校接受专门教育。二是决定制。未成年人有诸如实施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等法律认定的情形的,经专门教育指导委员会评估同意,教育行政部门会同公安机关可以决定将其送入专门学校接受专门教育。现实操作中,专门学校收生大多遵循的是“三自愿”的原则,即未成年人本人、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原所在学校均同意。

健全专门教育保障机制势在必行。2022年,我国共有专门学校119所,教职工3620人,专职教师2437人,在校生8109人。从数据来看,我国专门学校的建设是严重不足的。专门学校的数量太少,一些学校缺乏专门场所无法满足闭环管理的要求,社会对专门学校也依然带有“有色眼镜”,有些专门学校出于生存需要还出现了明显的职业教育倾向和校外培训倾向等,这些都导致专门学校的发展严重滞后于社会发展的要求。2022年“专门教育”首次出现在政府工作报告中,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更是强调要健全专门教育保障机制,凸显现代国家治理对青少年教育问题的突出重视。

健全专门教育保障机制,可从以下几方面入手。一是加强专门教育的法律和制度建设。目前关于专门教育的各项工作规定主要来源于《未成年人保护法》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政策规定较为笼统,操作性、指导性、规范性不强。通过设立专门的法律和制度,可使专门教育的发展更加系统、规范,与相关惩罚措施的衔接更为顺畅,政策保障也将更加明确。二是保障专门教育的投入,特别是经费、场地和设施的投入。专门教育承担的是国民教育的任务,因此应当像保障国民教育一样保障专门教育的经费、场地和设施,而且由于专门教育的难度更高,甚至应该得到优先保障。三是不断完善专门教育的课程体系。在动态对标普通学校的文化科学知识课程之外,要针对不良行为青少年的特点,在道德、法治、心理、社会交往等方面加强教育,并不断创新教学的方式方法。四是保障专门教育的师资发展。专门教育学校的师资有特殊的要求,但待遇和事业发展却可能不如普通学校教师。要保障并改善专门学校教师的待遇,拓宽职称等晋升渠道,并加大培养专门教育人才的力度。五是保障专门教育学校学生的正常发展。要持续做好“去污名化”的工作,使接受专门教育的孩子能和普通孩子一样正常升学、工作,而不仅仅是接受职业教育。六是加强对专门教育的质量评估,特别是建设好专门教育指导委员会。专门教育指导委员会在专门教育的全环节中发挥了重要作用,无论是在专门学校的设置、学生入校还是离校程序上,都需要经过专门教育指导委员会的评估。专门教育指导委员会涉及教育、民政、财政、人社、公安、司法行政等多个部门,还包括律师、社会工作者等专业人士,是专门教育的关键一环。但目前对专门教育指导委员会的工作程序、评估方式、评估效力等细节性的问题并无具体规定和指导,专门教育指导委员会的设立在实践中也出现各不相同的做法,严重影响了专门教育的严肃性和规范性,亟需进一步细化相应规范。

中央党校(国家行政学院)

学习时报社出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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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制:李 莹

责编:李军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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