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求意见!宜昌城区这些地方拟禁放烟花爆竹

2024-09-03 16:21:59 - 江苏省政府网站

转自:宜昌发布

近日,宜昌市人民政府网站发布

关于征求《宜昌市城区

禁止燃放烟花爆竹规定(征求意见稿)》

意见建议的公告

征求意见!宜昌城区这些地方拟禁放烟花爆竹

为进一步加强城区燃放烟花爆竹的安全管理,努力为创建长江大保护典范城市营造良好的环境,切实保障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湖北省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办法》《宜昌市城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规定》(市政府令163号)规定,市公安局起草了2025年《宜昌市城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规定(征求意见稿)》,现对社会公布,广泛听取社会各界意见,请提出意见建议的单位和个人,于2024年10月1日前通过电子邮件、信函等形式,将意见建议反馈给宜昌市公安局。

邮箱:gdy002@aliyun.com。

来信地址:宜昌市伍家岗区夷陵大道286号市公安局治安支队治安大队,来信备注“禁放意见建议”。

宜昌市公安局

2024年8月27日

宜昌市城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规定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城区燃放烟花爆竹的安全管理,努力为创建长江大保护典范城市营造良好的环境,切实保障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湖北省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办法》《湖北省燃放烟花爆竹若干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城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城区燃放烟花爆竹及其管理活动,适用本规定。

城区烟花爆竹的生产、储存、运输、销售及其管理活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公安机关负责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管理工作。应急管理部门负责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的查处工作。

市场监督管理、城市管理、交通、自然资源和城乡建设、生态环境、商务、教育、林业和园林等部门,依照法定职责,协同做好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管理工作。

各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教育、引导和督促本区域内的单位和个人遵守本规定。

第四条城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以下称禁放区):

1.西陵区所有区域(含西陵行政区域内高新区的所有区域)。

2.伍家岗区所有区域。

3.猇亭区所有区域。

4.夷陵区城市建成区域,包括小溪塔街道和东城城乡统筹发展试验区所辖区域(具体界线由夷陵区人民政府划定)及高新区生物产业园、宜昌姚家港化工园所在区域、毗邻三峡机场的鸦鹊岭镇长湖村。 

5.点军区:点军街办、艾家镇所有区域;联棚乡联棚村、双溪村、福安村、楠木溪村(含文佛山林场区域);桥边镇桥边村、偏岩村、石堰村、太平村、黄家棚村、六里河村、白马溪村、韩家坝村、李家湾村;土城乡的土城村。

6.白洋集镇及白洋新城居民点。

7.西陵峡口至猇亭区与白洋镇接壤处的长江水域。

根据城市建设发展实际需要,区级人民政府报市人民政府同意后,可以对前款规定的禁放区范围适时进行调整。

第五条在禁放区内禁止储存、销售和燃放烟花爆竹。

第六条禁放区以外的下列场所(以下称禁放场所),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1.各级党政机关办公场所;

2.车站、码头、机场、影剧院、图书馆等公众聚集场所;

3.文物保护单位、重要军事设施,供油、供气、供电等重要设施,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及其他重点消防单位;

4.集中存放易燃易爆物品的场所;

5.幼儿园、托儿所、医院、疗养院、敬老院、殡仪馆(火葬场)及教学、科研、生产等场所;

6.经业主大会讨论决定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住宅小区。

根据前款第1至6项规定列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场所及其周边地带的合理范围,由产权单位或使用管理单位在醒目位置设置统一、规范的禁放标志。

第七条在禁放区、禁放场所以外的城区范围内,允许在确保安全的原则下燃放烟花爆竹;在禁放区以外的城区范围内,允许依法储存、销售烟花爆竹。

第八条市、区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及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开展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宣传活动,教育公民遵守本规定。

广播、电视、报刊等新闻媒体及各级各类学校,应当做好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宣传、教育工作。

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应当对被监护人进行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教育。

第九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社区网格员,住宅小区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做好本单位、本区域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管理,及时劝阻、制止、举报违反本规定的行为。

各区人民政府及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并落实对上述单位履行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管理职责的责任制,并对失职渎职行为实行问责。

第十条在禁放区范围内承办各类喜庆活动的公司、宾馆、饭店等经营者,应当向消费者告知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规定,在双方合同中予以明确,并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进行劝阻、制止并向公安机关报告。

第十一条在城区禁放区以外从事烟花爆竹批发经营,必须依法取得《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并对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提供配送服务。

第十二条在城区禁放区以外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经营,必须依法取得《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按规定采购、销售、储存合格的烟花爆竹;许可证有效期限届满后,经营者应当停止销售烟花爆竹,并将未销售的烟花爆竹及时交烟花爆竹批发企业回收,不得继续销售、储存。

区级应急管理部门负责本区域内烟花爆竹零售经营布点规划、零售许可和日常监管。

第十三条举办重大节庆活动需要燃放焰火的,主办单位应按照焰火燃放等级向有批准权的公安机关申请,取得《焰火燃放许可证》,向社会公告,并按照焰火燃放安全规程和经许可的燃放作业方案进行燃放作业。

对未经许可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或者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燃放作业单位和作业人员违反焰火燃放安全规程、燃放作业方案进行燃放作业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燃放,对责任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四条在禁放区、禁放场所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机关依法责令其停止燃放,拒不停止燃放的,按下列规定处罚款:

1.单位违规燃放烟花爆竹的,处500元罚款,并可对直接责任人或单位负责人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

2.个人违规燃放烟花爆竹的,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五条对未经许可销售烟花爆竹的,由应急管理部门依法责令其停止非法经营活动,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并处没收其非法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构成刑事犯罪的移交公安机关查处。

第十六条违反本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应予治安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造成国家、集体、个人财产或他人人身伤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七条未成年人违反本规定的,责令其监护人进行教育、管理,造成国家、集体或他人人身财产损害的,由其监护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八条 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任何单位或个人都有权利和义务劝阻、制止和举报。公安、应急管理、市场监管、自然资源和城乡建设等部门应当制定具体办法,对制止、举报有功的单位或个人给予奖励;对打击报复制止人、举报人的,依法予以查处。

公安、应急管理、市场监管等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查处违规燃放、经营烟花爆竹行为的责任制,完善举报事项的受理、查处、处理结果公开回复等办理制度,并严格实施考核问责。

第十九条公安、应急、市场监管、自然资源和城乡建设工作人员,在烟花爆竹安全监管工作中不认真履行管理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由所在单位或行政监察机关依法依纪给予行政处分;侵犯当事人合法利益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当事人对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向人民法院起诉。

来源丨宜昌市人民政府网

编辑丨杨杨             编审丨翟婷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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