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通知!事关电动车充电收费→
2024-09-03 21:42:14 - 政府网站
转自:韶关发布
9月2日,市发改局发布《关于贯彻落实规范电动自行车充电收费行为的通知》(简称《通知》),明确提出电动自行车户外充电设施的充电电费和服务费应分别标示、分别计价,自2025年1月1日起全面实现充电电量单独计量。
《通知》提出,电动自行车户外充电设施充电费用主要包括充电电费和服务费,各充电设施运营单位应严格落实国家和省、市有关充电电费和服务费分别标示、分别计价的要求,不得违规收费。对暂不具备电量单独计量条件的充电设施,由住建管理部门牵头会同有关单位,督促及指导充电设施运营单位抓紧进行改造调整。
充电设施运营单位要规范收费行为,严格依据《价格法》等有关规定,落实电动自行车户外充电收费明码标价及宣传解读等工作。在充电场所、手机应用程序、微信公众号等醒目位置分别标示充电电价、服务费项目与收费标准、服务与监督电话等内容,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
《通知》提出,电网企业应按照“能改尽改”的原则,尽快实现向非电网直供电的电动自行车充电设施运营单位直接供电,可结合实际情况主动承建电动自行车充电设施,减收、免收服务费。
各县(市、区)要加大力度指导和推动街道办、居(村)委会、居住区物业服务企业和建筑产权单位、使用单位等积极通过各种方式帮助降低电动自行车充电服务费。鼓励具备条件的县(市、区)采取财政补贴、延长签约运营期等方式,降低充电服务费用,具体由财政、住管部门牵头负责。市场监管部门要加大监督检查力度,依法查处和公开曝光不执行政府定价、不按规定明码标价等违法行为及典型案件。
文字:韶关日报全媒体记者侯海霞
编辑:肖声扬 校对:陈忆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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