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赖某某,房产被查封!主动投案!法院判了!

2023-10-13 20:26:46 - 海峡导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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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名失信被执行人栽了!

欠债不还,有房不腾

面对法院的强制执行

还叫嚣“只还本金”

最终被查封房产!主动投案!

近日

厦门同安区法院宣判了一起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

有能力履行却拒不履行

将民事责任“升级”成刑事犯罪

当事人赖某某付出应有代价!

一起来看案件详情——

欠债不还!

他被申请强制执行!

被告人赖某某分别与厦门国际银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某支行发生借款合同纠纷,后经生效法律文书确认,赖某某应偿还厦门国际银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某行借款本金共计280余万元及利息、罚息、复利等。

但赖某某未主动还款,后两家银行均向法院提起强制执行申请。

一赖再赖!

房产被查封,拒不腾房

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法院依法对赖某某所有的位于厦门市同安区的房产作出查封公告,要求赖某某清偿债务。

执行期间,法院多次组织双方当事人和解,但赖某某在第一次达成执行和解后,拒不履行和解协议,且在其后的执行过程中,要求“只还本金”,并拒不腾退案涉房屋。

面对刑罚

他主动投案!

随后,法院将该案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立案后,被告人赖某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以上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且与申请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履行完毕。

法院判决:拒执罪!

法院经审理认为——

被告人赖某某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被告人赖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罚;已履行全部还款义务,可酌情从轻处罚。

综上

被告人赖某某

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

厦门赖某某,房产被查封!主动投案!法院判了!

法官提醒

生效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主动向法院申报财产,积极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在司法实践中,一些被执行人始终抱有侥幸心理,殊不知,无正当理由拒不腾空不动产,致使判决无法执行,已经构成拒执犯罪,且对于同住亲属、租赁人、其他占用人等协助义务人拒不腾空的,也会构成本罪。在此奉劝欠钱不还的失信被执行人,尽快积极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义务,切莫心存侥幸、以身试法!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一十三条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解释》

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的“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是指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的具有执行内容并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人民法院为依法执行支付令、生效的调解书、仲裁裁决、公证债权文书等所作的裁定属于该条规定的裁定。

下列情形属于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的“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情形:

(一)被执行人隐藏、转移、故意毁损财产或者无偿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二)担保人或者被执行人隐藏、转移、故意毁损或者转让已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的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三)协助执行义务人接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拒不协助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四)被执行人、担保人、协助执行义务人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通谋,利用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职权妨害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五)其他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情形。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有上述第四项行为的,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共犯追究刑事责任。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收受贿赂或者滥用职权,有上述第四项行为的,同时又构成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三百九十七条规定之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条负有执行义务的人有能力执行而实施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解释中规定的“其他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情形”:

(一)具有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财产情况、违反人民法院限制高消费及有关消费令等拒不执行行为,经采取罚款或者拘留等强制措施后仍拒不执行的;

(二)伪造、毁灭有关被执行人履行能力的重要证据,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他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妨碍人民法院查明被执行人财产情况,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三)拒不交付法律文书指定交付的财物、票证或者拒不迁出房屋、退出土地,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四)与他人串通,通过虚假诉讼、虚假仲裁、虚假和解等方式妨害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五)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执行人员进入执行现场或者聚众哄闹、冲击执行现场,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的;

(六)对执行人员进行侮辱、围攻、扣押、殴打,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的;

(七)毁损、抢夺执行案件材料、执行公务车辆和其他执行器械、执行人员服装以及执行公务证件,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的;

(八)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致使债权人遭受重大损失的。

新闻多一点:

544万元工资,执行到位!

同样涉及执行

一起来看

同安法院发布的另一起案例!

近日,同安法院通过执行到期债权实现68人544万元工资报酬快速到位,有力保障了工人群体胜诉权益兑现。

厦门某建材公司拖欠吴某某等68名工人工资及经济补偿金544万元。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经过网络查控,建材公司名下除三处位于同安区的不动产之外,没有其他有价值的财产线索。因案件涉及群体性劳资纠纷,为保障工人权益,维护社会稳定,承办法官在查封不动产当日即至现场调查财产状况并张贴封条及查封公告。经走访得知,三处不动产中一处由被执行人自用,两处分别出租给两家公司作为经营场所使用,另被执行人在多家公司享有到期债权。

该情况经过合议庭讨论分析认为:若处置所查封不动产,势必会影响三家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且评估、拍卖耗时长,维稳压力与日俱增,建议利用腾空期限间隙调查到期债权详细情况。承办人第一时间向工人了解生产状况并走访企业深挖经营关系网,调查第三人、债权标的金额、到期时间等有效信息。经核查,被执行人在九家企业有到期债权800余万元。

了解到这一重大财产线索之后

承办团队立即制定执行计划

明确各自分工

经过科学细致的工作

执行团队在两天之内奔赴

与被执行人有生意往来的九家企业

现场送达履行到期债务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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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履行到期债务通知书过程中,第三人对于执行到期债权存在法律认识障碍,多以其与案件无关等借口为由拒绝支付款项。

面对拒绝配合的第三人,承办团队在送达现场一方面耐心讲述目前建材公司遇到的困难,以及工人们焦急等待发放工资的情况,在情理上争取第三人的理解。另一方面告知第三人不能以企业与申请执行人无直接法律关系或企业无履行能力为由不配合执行,并充分告知拒不配合的法律后果。经过多次现场以及电话沟通,起初不理解不配合的企业主动履行了到期债务。

经过不懈努力

最终,544万元工资报酬

全部执行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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