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花椒”案被告商家代理律师:被诉侵权标识的使用不会导致相关公众的混淆或误认
原标题:“青花椒”案被告商家代理律师:被诉侵权标识的使用不会导致相关公众的混淆或误认
封面新闻记者苟春戴竺芯
因店招含有“青花椒”被告上法庭,成都一餐饮被判被判立即停止使用“青花椒”字样的标识,并赔偿原告30000元。被告商家不服判决,向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1月13日,上海万翠堂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诉成都温江五阿婆青花椒鱼火锅店(后更名为“邹鱼匠青花椒鱼火锅”)侵害商标权纠纷案二审在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
二审庭审中,上诉人代理律师冯建坤认为,结合涉案商标本身的显著性、涉案商标的使用地域、上诉人的具体使用方式、餐饮行业地域性特点、四川餐饮行业使用习惯以及消费者的识别习惯等因素,被诉侵权标识的使用不会导致相关公众的混淆或误认,不存在商标侵权。
《商标法》五十七条第二项规定,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才构成侵权。冯建坤认为,即便被诉侵权的“青花椒鱼火锅”标识与涉案商标构成近似,如果不会导致消费者混淆,仍然不构成侵权。
冯建坤表示,具体到本案,“青花椒”是烹饪菜品的调味品,特别针对于川菜。其用在餐饮服务中显著性很低,对涉案商标的保护范围应该严格限制,防止权利滥用。
他说,从被上诉人(上海万翠堂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提供的资料看,被上诉人的餐馆仅在上海和江苏开设了店铺,在其他省份没有任何店铺。考虑到餐饮消费属于明显的本地化服务行业,若未在当地开设店铺,当地公众一般是不会知晓品牌的情况。同时,考虑到“青花椒鱼”是四川消费者熟知菜品,“青花椒”也长期作为川菜的重要调味品进行使用,四川的消费者已经形成“青花椒鱼”以及“青花椒”是菜名和调味品名的固有认知,要改变这种固有认知,让四川的相关消费者产生上诉人与被上诉人混淆的结果,相较于其他不存在固有认知的商标,对涉案商标的知名度要高得多。
他表示,结合上诉人在自身的餐馆中明确标明了自身的注册商标“邹鱼匠”,并且没有单独、突出使用“青花椒”,因此,上诉人对被诉侵权标识的使用不会导致消费者混淆或误认,不构成商标侵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