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市场监管局公布2024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第九批典型案例
安徽省市场监管局公布2024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第九批典型案例
(制止餐饮浪费专刊)
2024年,安徽省各级市场监管部门深入贯彻落实市场监管总局和省委、省政府统一部署,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把制止餐饮浪费作为食品安全监管的重要内容,坚持行政执法与宣传教育相结合,依法查处多起浪费食品的违法行为,现将制止餐饮浪费部分典型案例公布如下:
一、安庆市宿松县市场监管局查处乡聚缘农家乐未采取措施防止食品浪费案
2024年10月15日,宿松县市场监管局依法查处宿松县乡聚缘农家乐未采取措施防止食品浪费的违法行为,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
2024年9月20日,宿松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宿松县乡聚缘农家乐位于宿松县陈汉乡广福村鲁湾组3号的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在该农家乐大厅及其包厢醒目位置均未张贴或者摆放反食品浪费标识。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构成未在醒目位置张贴或者摆放反食品浪费标识的行为,宿松县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二、六安市霍邱县市场监管局查处鸿韵小厨餐饮店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案
2024年9月11日,霍邱县市场监管局依法查处霍邱县鸿韵小厨餐饮店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的违法行为,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
2024年8月15日,霍邱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监督检查中发现,霍邱县鸿韵小厨餐饮店经营场所内未张贴摆放反食品浪费标识和提示超量点餐标识。经查,霍邱县鸿韵小厨餐饮店餐饮服务经营者未采取措施防止食品浪费,其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未在醒目位置张贴或者摆放反食品浪费标识,也未由服务人员提示说明,引导消费者按需适量点餐。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构成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的行为,霍邱县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三、黄山市祁门县市场监管局查处徽记美食饭店未采取措施防止食品浪费案
2024年3月26日,祁门县市场监管局依法查处祁门县徽记美食饭店未采取措施防止食品浪费的违法行为,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并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2024年3月26日,祁门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根据消费者投诉依法对祁门县徽记美食饭店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饭店未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张贴或者摆放反食品浪费标识,且针对包厢消费者仅提供10元/份的大份米饭,无其他小份规格可供选择。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构成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未提供小份餐等不同规格选择的行为,祁门县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四、淮南市谢家集区市场监管局查处航楠餐饮店诱导消费者超量点餐和未积极采取措施防止食品浪费案
2024年7月5日,谢家集区市场监管局依法查处谢家集区航楠餐饮店诱导消费者超量点餐、未积极采取措施防止食品浪费的违法行为,当场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
2024年7月5日,谢家集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依法对谢家集区航楠餐饮店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在某外卖平台提供外卖餐饮服务,在网店的促销活动凑单商品里含有“白米饭2元”选项,同时未在页面发布适量点餐等提示信息。经查,当事人在开展外卖促销活动时,未合理优化满减凑单机制,将主食纳入满减优惠展示范围,且未发布适量点餐提醒,属于诱导消费者超量点餐的违法行为。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七条第二款、第十条的规定,构成诱导消费者超量点餐、未积极采取措施防止食品浪费的行为,谢家集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五、马鞍山市市场监管局查处十七冶医院未制定、实施防止食品浪费措施案
2024年10月21日,马鞍山市市场监管局依法查处马鞍山十七冶医院食堂未制定、实施防止食品浪费措施的违法行为,当场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
2024年10月21日,马鞍山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马鞍山十七冶医院食堂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未制定、实施防止食品浪费措施。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八条第一款的相关规定,构成设有食堂的单位未制定、实施防止食品浪费措施的行为,马鞍山市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六、芜湖市南陵县市场监管局查处品悦轩餐饮酒店诱导消费者超量点餐案
2024年10月18日,南陵县市场监管局依法查处南陵县品悦轩餐饮酒店诱导消费者超量点餐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款1000元的行政处罚。
2024年9月20日,南陵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南陵县品悦轩餐饮酒店开展执法检查,发现当事人未在经营场所的收银台、就餐区、菜品间等经营区域张贴或摆放反食品浪费标识,没有以醒目的方式提示消费者适量点餐。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七条第二款的规定,芜湖市南陵县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2024年10月11日,南陵县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责改结果开展复查。发现当事人仍然存在诱导消费者超量点餐的行为,工作人员在菜量足够的情况下,向顾客推荐特色菜,诱导顾客超量点餐,导致现场剩余菜肴较多,造成明显浪费。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诱导消费者超量点餐的行为,南陵县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七、池州市石台县市场监管局查处仁里镇邢妈妈家饮品店未采取措施防止食品浪费案
2024年10月11日,石台县市场监管局依法查处石台县仁里镇邢妈妈家饮品店未采取措施防止食品浪费的违法行为,责令当事人当场改正并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2024年10月11日,石台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石台县仁里镇邢妈妈家饮品店进行执法检查,发现该店未在经营场所的显著位置张贴或摆放反食品浪费的标识。二楼包厢内桌子上摆放的卡牌标注内容为:“包厢最低消费88元”。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款的规定,构成未采取措施防止食品浪费,诱导、误导消费者超量点餐的行为,石台县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二十八条之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八、宣城市绩溪县市场监管局查处或见徽杭民宿未采取措施防止食品浪费案
2024年7月19日,绩溪县市场监管局依法查处绩溪县或见徽杭民宿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的违法行为,责令当事人限期改正并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2024年7月11日,绩溪县市场监管局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对绩溪县或见徽杭民宿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也未在经营场所内张贴或摆放反食品浪费标识等相关提示。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构成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的行为,绩溪县市场监管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九、蚌埠市五河县市场监管局查处五河县莫名餐饮店未采取措施防止食品浪费案
2024年9月5日,蚌埠市五河县市场监管局依法查处五河县莫名餐饮店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的违法行为,责令当事人立即予以改正并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2024年9月5日,五河县市场监管局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对五河县莫名餐饮店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也未在经营场所内张贴或摆放反食品浪费标识等相关提示。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构成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的行为,五河县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勤俭节约是中华民族优良传统,市场监管部门将积极发挥职能作用,督促餐饮经营者落实社会主体责任,建立反餐饮浪费提醒、提示制度,引导消费者节约点餐、杜绝浪费,倡导文明用餐“新食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