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面承诺自愿放弃社保?打工人权益容不得“小聪明”侵害!

2024-11-13 20:31:58 - 南宁晚报

用人单位想节约用人成本,员工想当月多拿一些薪金,不愿缴纳社保。这不,小余入职时向公司提交了《申请自愿放弃购买社保承诺书》,公司同意了小余的请求并与其签订《劳动合同》。可不久后小余却反悔了,要求公司补缴社保及补缴社保产生的滞纳金及利息。在这起社会保险纠纷案件中双方责任应如何划分?11月12日,广西横州市法院发布的这起案例给大家进行释法。

2015年6月12日,某电力公司与小余签订《劳动合同》,聘用小余从事生产运行工作,劳动合同期限为2015年6月12日至2018年8月31日。当日,小余向公司出具一份《申请》,载明:“因本人已个人缴纳保险。无需重复参保。现申请合同期内自愿不由单位缴纳。”合同期限到期后,双方续签《劳动合同》,约定劳动期限延至2023年8月31日。

2023年7月起,小余要求公司补缴社会保险费。2023年12月6日,电力公司补缴了小余在2015年9月至2018年8月期间的社会保险费共计69986.44元,其中包含滞纳金32515.01元、利息4649.29元。2024年1月26日,电力公司以小余因自愿承诺公司无需为其缴纳社会保险,应承担补缴社会保险产生的滞纳金及利息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审理后认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后,为劳动者办理社会保险手续并缴纳社会保险费是用人单位依法负有的强制性义务,也是用人单位应当承担的社会责任,用人单位未履行该义务应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即使劳动者自行承诺放弃用人单位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用人单位依法应承担的社会保障义务也不能免除。

综上,电力公司作为小余的用人单位,在双方劳动关系存续期间按时、足额为小余缴纳社会保险费用是其法定义务。因此,电力公司未履行为员工缴纳社保的法定义务而产生的滞纳金不应由作为劳动者的小余承担,电力公司诉请于法无据。

法官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由有关行政部门处欠缴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此外,《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第二十条也规定:“职工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用人单位未依法代扣代缴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用人单位限期代缴,并自欠缴之日起向用人单位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用人单位不得要求职工承担滞纳金。”

法官提醒: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也是用人单位应承担的社会责任。这一法定义务无法通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的双方约定或劳动者的单方面承诺事先排除。用人单位不能在签订劳动合同时强制、诱使员工作出减轻公司缴纳社保责任的承诺,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按时、足额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劳动者在求职过程中应积极督促用人单位为自身缴纳社会保险费用;如用人单位不履行社保缴纳义务时,可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来源|南宁晚报·南宁宝新闻客户端记者郑芳通讯员王吉祥

编辑|李雅晴

校对|卢小青

责编|王小欢

审核|姚晓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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