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年约10万元公共收益 业委会不收?

2023-02-13 07:30:27 - 南宁晚报

一年约10万元公共收益 业委会不收?

    业委会此前关于部分业主要求组建一个《业主维权工作组》等问题的答复意见

■本报记者陆增安文/图

2月10日,南宁市兴宁区西关路新裕大厦的一名业主向本报反映,新裕大厦属于业主的摊位,过去都会收取公共铺位租金。不知为何,现在有几个摊位的公共铺位租金不收了,令全体业主利益受损。业主由此对大厦现在的业委会有疑惑。记者就此走访了解情况,律师也就该业主如何维权以及业委会规范运行给出了建议。

业主:业委会不收租,公共收益损失

今年80多岁的市民廖老伯是兴宁区西关路新裕大厦的老业主。2月10日,记者与廖老伯会面,他拿出一堆材料向记者陈述。

据廖老伯介绍,新裕大厦地上3层为商场,4至10层为住宅。1楼商场外围东南西北共有4个步梯,位于楼梯下方的公共区域属全体业主的公摊面积。这几个公共区域的铺位从1996年始,历经8年的官司才最终确定每年的公共收益属于全体业主所有。从2005年开始,经合法选举成立的第二届业委会代收这几个铺位的租金,并归入到小区的公共维修资金。

“第二届业委会期满解散后,由于种种原因,很长一段时间内没有再筹建业委会,几个铺位租金的公共收益也就再没有正常收取。”廖老伯说,直到2019年下半年,经全体业主选出了第三届业委会。但从成立开始,现在的业委会每年都不对这几个公共铺位收取租金。几个铺位一年有10万元左右的公共收益,业委会不收,给全体业主的利益带来损失。

商场:一楼外围商铺不归商场管

廖老伯说,为此事,他已多次向业委会反映,但没有下文。同时,应部分业主提议,想组建成立业主维权工作组一事,也遭到业委会的拒绝。

为进一步了解廖老伯所反映的情况,当天中午12时许,记者来到新裕大厦北门。在北门右侧不远处一个已封闭的步梯下方,分别安置有一个卖杂货和一个刻章的小摊。

“师傅,你的摊位要交租吗?一年租金多少?是谁来收租?”记者说明来意并向刻章小摊的老板了解情况。“当然要交租金啦,不交谁给你做?”该老板表示,他在此处摆摊有20来年了,一直在交租,但租金多少、交给了谁,他没有说。

随后,记者来到新裕大厦2楼的商场管理办公室,问及关于4个步梯下方公共区域所设摊位的权属及租金问题,该办公室一名女工作人员表示,商场1楼外围的商铺不归商场管,商场平时只是代收水电费,租金则归各商铺所属业主自行收取。至于步梯下方公共区域所设摊位的权属及租金问题,她也不清楚,建议记者向大厦的业委会咨询。

业委会:不收租金的情况不存在

当天下午2时许,记者来到位于新裕大厦4楼住宅区内的业委会办公室了解情况。对廖老伯反映的情况,在场的新裕大厦业委会主任曾女士、副主任杨女士表示“事实并非如此”。

据她们介绍,1楼商场外围4个步梯下方公共区域所设摊位的租金问题,属历史遗留问题。几个摊位的权属及租金问题比较复杂,打过几年官司后才确定权属全体业主所有。这么多年来,关于租金的收取,业委会、商场承包方,甚至业主个别人都收过,比较乱。“直到之前的官司在去年打赢后,我们才有法可依。当年6月,我们业委会马上就收了1年的租金,并向承包方追缴了1年租金,剩余的2年租金对方也表示将分期支付。而且,我们小区的公共收益收支等财务状况都会按规定在公示栏向全体业主公示,业委会不收摊位租金的情况不存在。如果有业主对现届业委会或个人有意见,可以向有关部门反映,也可以通过法律途径维权。”

【律师说法】

广西广远律师事务所张静律师介绍,根据《民法典》及相关规定,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等利用业主的共有部分产生的收入,在扣除合理成本之后,属于业主共有。业主有权请求公布、查阅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的筹集、使用情况;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以及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的决定及会议记录;物业服务合同、共有部分的使用和收益情况等应当向业主公开的情况和资料。

本案中公共区域所设摊位的权属及租金已经法院判决确认属于全体业主所有,业委会有权依据生效判决收取相应的摊位租金。该经营性收入,属于全体业主,由业委会监督管理,全体业主享有知情权,有权要求业委会予以公布。

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重大事项,由业主共同决定。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的决定,对业主具有法律约束力。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侵害业主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业主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本案中,如业主认为业委会不收取租金的决议损害业主合法权益,可向法院起诉申请撤销。但部分业主未经合法程序成立维权工作组的行为不合法。如需通过法律途径追索租金等公共收益,应召开业主大会征得相应面积及人数比例的业主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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