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遗嘱继承 这些事不可不知

2023-12-13 06:48:05 - 媒体滚动

转自:中国妇女报

关于遗嘱继承 这些事不可不知

    ■ 桂芳芳

    “90后”已经开始立遗嘱了?遗嘱可以通过抖音来立吗?哪些原因会导致遗嘱无效?财产安全传承要做哪些事?

    日前,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北京二中院)就民法典实施以来的遗嘱继承案件相关情况进行了通报,对我们很有借鉴意义。结合发布会内容和本人承办继承案件的经验,分享一些关于立遗嘱的建议。

    无效遗嘱占一定比例且成因多样

    自民法典施行以来,北京二中院审理的遗嘱继承纠纷案件涉及的遗嘱类型多样,但有一定比例的遗嘱被认定无效,且无效原因近七成都是形式问题。

    1.什么形式的遗嘱风险最大?

    不同形式的遗嘱无效比例不同。录音录像遗嘱和口头遗嘱几乎全军覆没,打印遗嘱的无效比例居高不下,同时,遗嘱效力情况是几乎所有遗嘱继承纠纷中的重要争议焦点之一。

    2.遗嘱无效的原因有哪些?

    自书遗嘱没有签字仅有人名章;代书遗嘱见证人仅有一人且为利害关系人;遗嘱载体仅体现在字条或日记的片段中不够严肃规范;对于遗产的分配语焉不详等。

    总体而言,遗嘱无效常常是因为难以对同一性、真实性进行鉴定,导致遗嘱真实性难被查证。

    不同遗嘱的效力认定

    北京二中院公布了四个典型案例,这里摘取其中一个典型案例,同时归纳其他三个典型案例的案情要旨。

    王某和杜某系夫妻关系,育有一子王某甲、一女王某乙。王某和杜某均于2018年去世。庭审中,王某乙提交落款日期为2013年5月25日的打印遗嘱一份,内容为:王某和杜某在此立遗嘱,对遗嘱人夫妻所有全部财产,留给女儿王某乙所有。该遗嘱落款遗嘱人处有王某、杜某的签字捺印,见证人处有三人签字捺印。三位见证人均出庭陈述了遗嘱订立过程。

    王某乙提交的案涉遗嘱从形成方式上看应属打印遗嘱,虽形成于民法典施行之前,但依照民法典时间效力之相关规定,应适用民法典关于打印遗嘱的规定认定其效力。

    从该打印遗嘱形式要件来看,该遗嘱有三个见证人,与继承人及遗嘱内容无利害关系,遗嘱人及三个见证人均在遗嘱上签字,遗嘱落款处注有日期。王某甲主张案涉遗嘱缺少签名日期的形式要件,应属无效。

    对此法院认为,遗嘱落款处确实仅注有一份日期,未满足遗嘱人和见证人均需注明日期的形式要求,但该问题并不必然导致遗嘱无效。

    首先,王某乙提交了反映遗嘱签订过程的录制视频,能够佐证遗嘱的形成过程;第二,案涉遗嘱三个见证人一审中均出庭陈述了遗嘱订立过程、订立时间等,并就各方提问逐一接受质询,应认定王某乙已完成对遗嘱真实性的相应举证责任;最后,王某甲虽不认可遗嘱的真实性,但并未就遗嘱签名申请鉴定,亦未提交足以反驳或否定遗嘱真实性之其他证据。

    综上,法院根据在案证据、庭审查明的事实以及当事人陈述,结合日常生活经验法则,对案涉遗嘱的效力予以确认。

    典型意义  

    案涉遗产于民法典实施后未处分完毕,故属于适用民法典打印遗嘱规定认定其效力的情况。同时在案涉遗嘱落款日期不完整的情况下,法官结合现场视频、见证人出庭作证等补强证据,综合判断证据证明力,最终认定案涉打印遗嘱有效。

    一份有效的遗嘱需要具备形式要件和实质要件。在形式要件有瑕疵但瑕疵不足以使遗嘱当然无效的情况下,就需要从多个角度证明立遗嘱人实质上的真意,比如录像、证人出庭等方式。

    其他三个典型案例的案情要旨。

    1.自书遗嘱的真实性。

    根据双方举证情况合理分配举证责任,对自书遗嘱真实性予以认定。

    法院对无形式瑕疵且有视频佐证的自书遗嘱,类推适用“私文书证”的证明责任分配规则,将该遗嘱真实性的证明责任分配给主张遗嘱无效的一方。

    在实践中,若无特殊规定,一般采用“谁主张谁举证”的证明规则。而证明对象则是积极事实,主张遗嘱无效的一方并没有成功举证遗嘱无效,同时在对方作了如拍摄订立遗嘱的视频等充足举证工作以补强遗嘱效力的情况下,主张遗嘱无效一方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2.代书遗嘱的有效性。

    综合全案证据认定遗嘱人具有行为能力,确认代书遗嘱有效。

    立遗嘱人患有帕金森病,行动不便,双手抖动无法正常书写,另一方对立遗嘱人行为能力质疑时,持有遗嘱方提交了诊断证明。该证明与遗嘱订立时间相近,明确记载立遗嘱人神志清楚、表达清晰。基于此,法院结合了干部退休所的证明、代书人及见证人当庭陈述,认定立遗嘱人行为能力的证明已经达到了高度盖然性的证明标准。

    对立遗嘱人行为能力的认定是遗嘱有效的前提之一,也是在继承纠纷中的重要争议焦点之一。我们在办类似案件时,往往也会结合同期视频或就医记录、证人证言等证据证明立遗嘱人的民事行为能力。

    3.新形式遗嘱的有效性。

    严格遵循遗嘱形式要件,对案涉两份民法典新增类型遗嘱认定无效。

    在案件中存在两起继承,每位被继承人分别立有一份遗嘱,一份是母亲视频遗嘱,另一份是先去世的儿子的打印遗嘱。此两份遗嘱都将遗产留给孙子。法院认为,视频遗嘱对见证人的身份信息和录制时间等关键信息均未能明确记录,而打印遗嘱除落款签名外,其余内容均为利害关系人帮忙打印。因此,涉案两份遗嘱无效。

    视频遗嘱和打印遗嘱都是民法典新增的遗嘱形式,该案严格遵循遗嘱的要式性,保证遗嘱体现立遗嘱人的真实意思。因此,建议严格遵守遗嘱法定要求,如遗嘱效力被挑战,诉讼中尽可能搜集证据从多个角度补强遗嘱效力。

    如何订立合法有效的遗嘱

    结合北京二中院的建议和本人的执业经验,提供如下建议:

    1.审慎表达、固定关于遗产处置的意思表示,订立合法有效遗嘱。

    遗嘱处分的是身后事,发生作用时遗嘱人已过世,因此立遗嘱需要严肃对待,审慎表达并固定遗嘱意思。

    实践中,随意表达遗嘱意思的现象并不常见。比如,在不同时间段频繁订立多份不同意愿的遗嘱,或遗嘱形式过于随意,比如采用日记等碎片化的表达形式。虽然遗嘱如何订立是立遗嘱人的自由,但是却为自己遗愿的实现、继承人之间的关系维系等增加了障碍。

    2.结合自身情况慎重选择遗嘱类型。

    民法典规定了六种遗嘱形式,每一种都对应着不同的要求和优缺点。比如公证遗嘱,在证据的效力认定上较有优势,但是对于行动不便的遗嘱人而言,公证遗嘱有些烦琐。

    此外,每一种遗嘱形式在实践中被认定无效的比例不同。所以,需要谨慎考虑,同时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出具遗嘱。另外,还可以选择以多种不同的方式保存并补强遗嘱的效力,比如以录像形式记录自书遗嘱的过程、平日注意保存立遗嘱人的笔迹材料等,都是为日后尽可能减少纠纷发生可以采取的措施。

    3.寻找专业的服务机构协助订立遗嘱。

    专业的人做专业的事,律师事务所介入,能最大可能减少因信息差导致的遗嘱无效。

    4.综合运用多种工具进行财富传承规划。

    民法典新增了遗嘱信托及遗产管理人制度。当事人除订立遗嘱之外,可综合运用财产协议、保险及信托等工具实现家庭财富有序传承。

    (作者系上海市律协婚姻家事委员会副主任、全国律协婚姻家事委员会委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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