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产业发展引导基金管理办法》

2024-12-13 14:55:00 - 投资界

《哈尔滨产业发展引导基金管理办法》

哈尔滨产业发展引导基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哈尔滨产业发展引导基金(以下简称产业发展引导基金)对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的支持作用,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投资基金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预〔2015〕210号)、《财政部关于财政资金注资政府投资基金支持产业发展的指导意见》(财建〔2015〕1062号)、《财政部关于加强政府投资基金管理提高财政出资效益的通知》(财预〔2020〕7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产业发展引导基金是由市政府以资本金方式注入市属国有资本运营公司(哈尔滨创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创投集团)出资设立并按照市场化方式运作的政府投资基金,旨在引导社会资本重点支持我市确定的重点产业和关键领域,着力培育战略性新兴产业和未来产业,助推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第三条 产业发展引导基金按照“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科学决策、滚动使用”的原则运行,遵循契约精神和市场规则,发挥政府引导作用。按照“不以单纯扩大管理基金规模、不以盈利最大化考核基金投资效果”要求,确保政策效益、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有机统一。

第四条 产业发展引导基金主要通过“市场化子基金+专项子基金+直接投资”组合投资方式进行运作。

第五条 子基金运作模式是指产业发展引导基金以单独出资或与社会资本共同出资设立子基金的方式运作,子基金按照投资策略分为专项子基金和市场化子基金。

直接投资运作模式是指产业发展引导基金对市政府决策支持的重大项目,直接采取新设公司、增资扩股、定向增发等形式进行投资。

第二章 管理机制

第六条 市政府成立哈尔滨产业发展引导基金投资决策委员会(以下简称投委会),作为产业发展引导基金的决策机构。投委会主任由分管综合经济工作的副市长担任,投委会固定成员由市财政局、市国资委、市发改委、市工信局等部门分管负责人组成,视需要可邀请其他有关部门或行业专家作为临时成员参与。投委会主要负责审定投资与退出方案、督促重大投资和重大决策事项落实、协调产业发展引导基金后续注资到位等事项。投委会办公室设在市财政局。

第七条 市财政局根据市政府授权代行政府出资人职责,具体包括:

(一)研究制定产业发展引导基金管理制度;

(二)负责对产业发展引导基金投资与退出方案进行齐备性审核,由市级行业主管部门会同市财政局报投委会等决策机构审定;

(三)负责产业发展引导基金财政注资所需资金的筹集和拨付;

(四)建立产业发展引导基金绩效评价制度,会同相关部门对产业发展引导基金实施绩效管理;

(五)定期向市政府报告产业发展引导基金运作情况等。

第八条 市级行业主管部门具体职责包括:

(一)负责对本行业拟采用直接投资方式支持的项目开展评审论证工作,提出项目投资与退出方案,并按程序报批;

(二)负责对本行业拟采用设立专项子基金支持的项目开展评审论证工作,提出专项子基金设立与退出方案,并按程序报批;

(三)负责建立项目储备,向基金管理机构推荐投资项目,对接本行业国家级基金;

(四)负责做好本行业专项子基金及直接投资项目绩效管理工作;

(五)按照职责分工需开展的其他工作。

第九条 创投集团作为产业发展引导基金政府出资人代表机构,是产业发展引导基金的有限合伙人,具体职责包括:

(一)负责产业发展引导基金统筹出资;

(二)组织对市场化子基金设立与退出方案进行评审论证,并按程序报批;

(三)对产业发展引导基金管理机构进行监督指导;

(四)组织开展产业发展引导基金年度审计及绩效评价;

(五)定期向投委会办公室(市财政局)报告产业发展引导基金运行相关情况及重大事项等。

第十条 产业发展引导基金委托创投集团权属企业作为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引导基金管理机构),负责基金的管理和运营,具体职责包括:

(一)负责具体实施市场化子基金公开招募、专家评审、尽职调查、入股谈判工作;

(二)配合相关市级行业主管部门拟订直接投资项目的投资与退出方案;

(三)配合相关市级行业主管部门拟订专项子基金的设立与退出方案;

(四)负责落实子基金和直接投资项目出资、投后管理及退出工作;

(五)代表产业发展引导基金,监督子基金和直接投资项目的投资和运作并行使出资人职权,包括但不限于向子基金委派投委会观察员、向直接投资项目委派董事或监事等;

(六)按要求开展产业发展引导基金绩效评价工作,协助相关监管部门和审计部门等开展检查和审计等工作,督促子基金管理机构做好审计和绩效评价反馈问题的整改、信息报送等工作;

(七)协调有关政府部门和市场化机构为子基金和直接投资项目提供对接服务;

(八)定期向创投集团报告产业发展引导基金运行相关情况

及重大事项;

(九)落实市政府或投委会授权或交办的其他事宜。

第十一条 产业发展引导基金应当选择具有相应托管业务资质且具有基金托管经验的商业银行进行托管。

第三章 子基金运作管理

第十二条 子基金按投资策略分为专项子基金和市场化子基金。

专项子基金是指由产业发展引导基金单独出资设立,由创投集团具备基金管理资质的权属企业负责运营管理,投资于市政府决策支持的产业项目的子基金。

市场化子基金是指投资运作遵循市场化、专业化的原则,由子基金管理机构按照本办法自主申请产业发展引导基金出资设立的子基金。

第十三条 产业发展引导基金以参股不控股的原则对市场化子基金出资,认缴出资比例原则上不超过市场化子基金规模的40%,省内各级政府对市场化子基金出资比例合计原则上不超过60%。对投资市政府决策支持的重大产业项目而设立的专项子基金,不受上述出资比例限制。

第十四条 子基金存续期限原则上不超过10年,投资项目已经上市辅导验收合格的,或者处于上市禁售期的,可适当延长存续期。

第十五条 鼓励产业发展引导基金积极与国家和省级财政资

金、国家和省级政府投资基金或其他地市对接,按照市场化原则互相参股设立子基金,形成财政出资合力,相关设立条件可参照国家和省级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产业发展引导基金出资参股新设或增资市场化子基金的,应当遵循以下程序:

(一)公开招募。面向社会公开征集市场化子基金管理机构。市场化子基金管理机构应当向引导基金管理机构提交子基金申请文件、可行性分析报告和设立方案等材料;

(二)专家评审。组织召开专家评审会,遴选拟合作市场化子基金管理机构;

(三)尽职调查。根据专家评审会评审意见,对拟合作市场化子基金管理机构组织开展尽职调查;

(四)投资决策。创投集团将市场化子基金设立方案、可行性分析报告等基金设立有关材料报投委会办公室(市财政局)审核后,由投委会办公室(市财政局)报投委会决策审定;

(五)媒体公示。对经投委会决策审定的市场化子基金管理机构名单进行公示,公示期7天;

(六)基金出资。引导基金管理机构根据经审定的市场化子基金设立方案及公示结果,与市场化子基金管理机构签订《合伙协议》等相关法律文件并履行出资义务。

第十七条 产业发展引导基金出资设立专项子基金的,应当遵循以下程序:

(一)部门评审。相关市级行业主管部门按照工作要求,开展评审论证工作,并提出设立专项子基金可行性研究报告报市政府批准;

(二)拟订方案。引导基金管理机构按照工作要求,配合相关市级行业主管部门拟订专项子基金设立方案;

(三)投资决策。创投集团将设立专项子基金可行性分析报告、设立方案等有关材料报投委会办公室(市财政局)审核后,报市政府或投委会决策审定;

(四)媒体公示。对经市政府或投委会决策审定的专项子基金进行公示,公示期7天;

(五)基金出资。引导基金管理机构根据经审定的专项子基金设立方案及公示结果,与专项子基金管理机构签订《合伙协议》等相关法律文件并履行出资义务。

第十八条 市级行业主管部门和创投集团应当对设立子基金的政策依据、必要性、基金规模、财政出资金额、基金运行可行性等进行充分论证,做好事前绩效评估,制定绩效目标和指标,其中市级行业主管部门负责专项子基金评审论证相关工作、创投集团负责市场化子基金评审论证相关工作。

子基金设立方案应当明确基金政策目标、基金规模、存续期限、出资方案、投资领域、投资决策、基金管理机构、绩效目标和指标、风险防范、投资退出、管理费用和收益分配等事项。

第十九条 子基金管理机构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在中国大陆登记注册,实缴注册资本不低于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有关规定标准,有较强的资金募集能力,有固定的营业场所和与其业务相适应的软硬件设施;

(二)有健全的股权投资管理和风险控制流程,以及规范的项目遴选机制和投资决策机制,能够为被投资企业提供创业辅导、管理咨询和后续融资等服务;

(三)具备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登记的基金管理人资质,子基金管理机构管理团队稳定,并至少有3名具备3年以上股权投资或者基金管理工作经验、主导投资过3个(含)股权投资成功案例的专职高级管理人员,合规负责人、风控负责人应当具有3年以上投资相关的法律、会计、审计等相关工作经验;

(四)管理机构及主要成员近3年无受行政主管机关或者司法机关处罚的不良记录;

(五)管理机构在子基金中认缴出资额原则上不低于子基金规模的1%。

第二十条 子基金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子基金原则上应当在哈尔滨市内注册;

(二)子基金资产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且具有基金托管经验的商业银行进行托管;

(三)产业发展引导基金与其他投资人对子基金的出资应当同步到位,并根据《合伙协议》等相关法律文件将认缴资金拨付子基金托管银行账户,共享收益、共担风险;

(四)市场化子基金对单个企业投资额原则上不超过市场化子基金认缴规模的20%,且不能成为被投企业的第一大股东;

(五)对投资市政府决策支持的重大产业项目而设立的专项子基金,不受单个企业投资限额20%的限制;

(六)市场化子基金原则上采用“双普通合伙人”模式组建,创投集团具备基金管理资质的权属企业作为执行事务合伙人之一参与子基金管理运作。

第二十一条 市场化子基金投资于哈尔滨市内企业资金规模原则上不低于产业发展引导基金对市场化子基金实缴出资额的1.1倍,专项子基金原则上应当全部投资于哈尔滨市内企业。以下情形均可认定为资金投资哈尔滨市内企业:

(一)直接投资于注册地为哈尔滨市企业的;

(二)投资的哈尔滨市外企业将注册地和纳税地迁入哈尔滨市,并有实质性经营活动的(在子基金存续期内迁出的除外);

(三)投资的哈尔滨市外企业通过设立子公司形式将业务项目落户哈尔滨市,并有实质性经营活动的(在子基金存续期内迁出的除外);

(四)市场化子基金管理机构为哈尔滨市引进落地的法人企业,并有实质性经营活动的(在子基金存续期内迁出的除外);

(五)市场化子基金管理机构在管的其他基金(或以自有资金投资)新增投资满足上述第一至第四款条件的;

(六)上述第二至第五款情形,经产业发展引导基金委托第三方机构结合企业规模、纳税贡献等因素综合评判后,予以认定。

第四章 直接投资运作管理

第二十二条 对市政府决策支持的重大产业项目,拟采取直接投资的,应当遵循以下程序:

(一)部门评审。相关市级行业主管部门按照工作要求,开展评审论证工作,并提出项目投资可行性研究报告报市政府批准;

(二)拟订方案。引导基金管理机构按照工作要求,配合相关市级行业主管部门拟订项目投资方案;

(三)投资决策。创投集团将项目投资方案、投资可行性分析报告等有关材料报投委会办公室(市财政局)审核后,由投委会办公室(市财政局)会同相关市级行业主管部门报市政府或投委会决策审定;

(四)媒体公示。对经市政府或投委会决策审定的直接投资项目进行公示,公示期7天;

(五)项目出资。引导基金管理机构根据经审定的直接投资项目投资方案及公示结果,与项目方签订投资协议等相关法律文件,并根据投资协议等相关法律文件的约定履行出资。

第二十三条 产业发展引导基金须以“出资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的形式出资,不作为被投项目第一大股东,不参与被投项目运营管理。

第五章 退出和收益分配

第二十四条 产业发展引导基金一般通过子基金和直接投资项目回收分配、到期清算、股权转让、减资等符合引导基金行业特点和市场规律的退出方式实施退出。

第二十五条 产业发展引导基金应与子基金其他出资人在子基金《合伙协议》中约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产业发展引导基金有权要求提前退出:

(一)市政府或投委会决议通过后,子基金首期资金未在1年内实缴到位的;

(二)产业发展引导基金资金到位后,子基金1年内未开展投资业务的;

(三)子基金未按照《合伙协议》约定投资且未能有效整改的;

(四)子基金管理机构主要股东(公司制)或普通合伙人(合伙制)发生实质性变化的;

(五)子基金管理团队核心成员半数(含)以上发生变化的。

出现上述情形之一,产业发展引导基金无需其他出资人同意,即可选择提前退出,子基金管理机构及其他出资人应当签署一切必要文件或履行所有必要程序,以确保产业发展引导基金顺利退出。

第二十六条 子基金投资收益分配原则上采取整体“先回本后分利”的方式,在基金清算时予以分配,投资收益按照子基金各出资人实缴出资比例先分配给各出资人,直至各出资人收回全部实缴出资,剩余投资收益再按照子基金《合伙协议》约定方式予以分配。

对于归属产业发展引导基金的投资收益和利息等,除明确约定继续用于子基金滚动使用外,应当扣除相关税费后及时足额缴回产业发展引导基金,用于产业发展引导基金滚动使用及其他规定的使用方向。对于归属政府的投资收益和利息,除明确约定用于产业发展引导基金滚动使用外,应当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有关规定及时足额上缴国库。

第二十七条 子基金投资产生的亏损,应当首先由子基金管理机构在子基金中的出资承担,不足部分再由子基金各出资人按投资比例承担,其中产业发展引导基金应当以其出资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

第六章 管理费用和激励措施

第二十八条 引导基金管理机构依据产业发展引导基金《合伙协议》,于每年1月底前,按照所管理产业发展引导基金实缴规模的1%从基金中计提管理费。

第二十九条 子基金管理机构的管理费按照市场化的原则,由产业发展引导基金与子基金管理机构按照行业惯例协商确定,并在子基金《合伙协议》中进行明确。原则上子基金投资期年度管理费计提金额不超过该子基金实缴到位规模的2%,退出期年度管理费计提金额不超过该子基金在投总额(子基金实际对外投资总额减去已退出项目投资本金)的2%。

第三十条 为加大对产业投资领域的支持力度,如市场化子

基金存续期未满但已完成哈尔滨市内投资指标,产业发展引导基金可通过股权份额回购或转让等方式适时退出。同等条件下,市场化子基金股东(出资人)有优先购买权。自产业发展引导基金投入后3年内转让的,转让价格不得低于产业发展引导基金原始投资额与按照转让时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存款基准利率计算的收益之和;超过3年、不超过5年的,转让价格不得低于产业发展引导基金原始投资额与按照转让时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收益之和。

第三十一条 市场化子基金到期清算时,对其投资于哈尔滨市内企业资金超过产业发展引导基金实缴出资额的1.1倍,且产业发展引导基金已收回全部出资本金的,经投委会审议通过,产业发展引导基金可对市场化子基金投资于哈尔滨市内企业产生的收益,按照归属于产业发展引导基金部分的50%进行让利。该奖励在市场化子基金收益分配时直接分配给市场化子基金管理机构。

第七章 风险控制

第三十二条 产业发展引导基金实施全过程风险管理。引导基金管理机构履行对子基金及直接投资项目的日常监督责任,实时掌握子基金及直接投资项目运作管理情况,对发现的违规行为或可能导致违规的行为,及时采取风险预警和防控化解措施,并通过创投集团向投委会办公室(市财政局)报告。

第三十三条 产业发展引导基金及子基金在运作中不得从事以下业务:

(一)融资担保以外的担保、抵押、委托贷款等业务;

(二)公开交易类股票投资,但参与上市公司、非上市公众公司定向增发、并购重组和私有化等股权交易形成的股份除外;

(三)投资于期货、证券投资基金、房地产、企业债券、信托产品、非保本型理财产品、保险计划及其他金融衍生品;

(四)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对外投资;

(五)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存款,向任何第三方提供资金拆借、赞助、捐赠等;

(六)发行信托或者集合理财产品募集资金;

(七)其他法律法规禁止从事的业务。

第三十四条 子基金采取市场化机制运作,依据子基金《合伙协议》约定进行投资、管理和退出。引导基金管理机构向子基金派出投委会观察员监督子基金的投资和运作,但不参与子基金日常管理。子基金《合伙协议》中应当约定,引导基金管理机构对子基金违反其投资承诺的投资项目享有一票否决权。

第八章 监督管理和绩效评价

第三十五条 产业发展引导基金及子基金应当接受财政部门和审计部门对基金运行情况的审计、监督。对审计、监督中发现的问题依规依纪依法予以处理。

第三十六条 在产业发展引导基金投资运作过程中,对已履行规定程序作出决策,未谋取相关私利、未发现有相关利益输送行为的投资,如因不可抗力、政策变动、行业风险或发生市场(经

营)风险等因素造成投资损失,不追究政府决策机构、主管部门、出资机构、管理机构等产业发展引导基金“募、投、管、退”各环节上承担决策或执行的部门(单位)及工作人员责任,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形:

(一)按照工作要求,在产业发展引导基金运作过程中,因国家政策调整或者上级党委、政府工作要求变化,工作未达预期效果的;

(二)按照工作要求,积极服务国家和省、市创新驱动发展战略,依法依规进行投资,严格遵循投资决策流程,由于情势变更、行业风险等客观情况发生亏损或者未实现资本运作目的的;

(三)按照工作要求,在全国无先例可循或者政策界限不明确而产生偏差,发生市场(经营)风险,因先行先试而出现失误或者未达到预期效果的;

(四)经市政府研究决策的专项子基金或者直接投资项目出现投资亏损或未达预期效果的;

(五)单个子基金或者所投个别项目造成投资亏损的;

(六)采用通行的估值方法对拟投资企业的投资价值进行估值后开展直接股权投资,后续发现估值存在偏差的;

(七)在对国家支持产业的政策性投资及对小微企业、初创企业的投资发生损失的。

第三十七条 市财政局应当建立产业发展引导基金绩效评价制度,会同市级行业主管部门、创投集团和引导基金管理机构对产业发展引导基金实施绩效管理。其中,市级行业主管部门和创投集团分别负责做好专项子基金、市场化子基金的事前绩效评估,制定绩效目标和指标,开展绩效监控,并于每年年底分别组织专项子基金、市场化子基金实施绩效自评。市财政局可组织对产业发展引导基金开展重点绩效评价。

第三十八条 产业发展引导基金绩效评价按照基金投资规律和市场化的原则,从整体效能出发,对政策目标实现程度、投资运营效果和管理效能进行综合评价,构建有利于政策目标与市场目标相平衡的综合绩效评价机制,不对单个投资项目进行逐一评价。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九条 与国家和省级政府引导基金共同发起设立的产业发展引导基金,可按照上级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条 专项子基金出资与社会资本设立的基金,可参照市场化子基金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一条 创投集团在管5只市政府存量政策性基金继续沿用原管理办法,保障已投资金的回收。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十年。

来源: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官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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