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班期间摔伤获赔20万余元,员工上厕所摔伤算工伤吗?一文搞懂!

2024-12-13 18:48:24 - 媒体滚动

转自:全国总工会

上班期间上厕所出意外,是否属于工伤?近日,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了一则工伤纠纷案件,判决公司应支付工伤保险待遇20万余元。

超市员工上班期间摔伤获赔20万元

当事人余某(化名)今年32岁,云南省文山市人。2022年3月20日晚,余某在超市上班期间,在超市二楼上厕所时在门口不慎滑倒受伤,当晚无法行走,由其丈夫背着打卡下班,后经医院检查为左踝骨骨折、左足内侧楔骨撕脱性骨折、左胫腓关节脱位,入院治疗,被鉴定为九级伤残。

同年5月6日,余某申请工伤认定,公司盖章同意,申报工伤成功后公司却表示不服,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被驳回。

2023年7月,劳动仲裁裁定:公司向余某支付住院期间的医疗费17552.24元、停工留薪期间工资18400元、住院期间的伙食补助费1140元、一次性伤残补助金40140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23301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100971元,合计201504.24元。

公司不服提起诉讼,法院认为余某有《工伤认定决定书》以及生效的《行政判决书》确认,公司未为余某缴纳工伤保险费,现发生工伤事故应支付工伤保险待遇,判决公司应该向余某支付上述201504.24元。

公司不服又上诉,认为一审法院遗漏认定“余某跌倒后已到某某医院进行治疗,当时的诊断结果是并无大碍,并未检查出骨折的情形。余某长期使用义肢行走,其母亲也反映在家中经常跌倒,因此,在3月20日至3月24日期间,不排除余某再次发生跌倒导致其骨折的可能,其骨折的时间并非工作期间,不应当认定为工伤”。

经二审审理认定,余某受伤当晚,接诊医生未做进一步检查,初步判断应该没事。关于是否工伤的问题,有生效的法律文书已认定。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得当,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上厕所摔伤也算是工伤

今年7月11日,上海宝山法院也发布了一起上厕所摔伤的工伤案例。一名钟点工交班后如厕途中摔伤,法院判企业赔偿10多万元。2021年9月,李女士接受某餐饮公司雇佣,在该餐饮公司承包的学校食堂做钟点工,工作时间为每日上午9点至下午1点。2022年1月某日中午,李女士完成食堂勤杂工作后准备下班,在如厕途中因地面湿滑摔倒受伤。经鉴定,其伤情构成十级伤残。

李女士认为,因为餐饮公司工作人员没有及时清理地面,地面湿滑致其在提供劳务过程中摔伤,因此餐饮公司应当承担全部赔偿责任。随后,李女士将餐饮公司诉至法院,请求该餐饮公司赔偿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等各项损失21万元。

餐饮公司认为,李女士摔倒是因其走路较快导致,其自身存在过错;其次,事发地点是在食堂旁的走廊,不是该公司承包的食堂,公司没有相应的安全保障义务;另外,事发时,李女士已经完成自己的工作,换下工作服,虽然还没到下班时间,但已经是下班状态,下班后所遭受的损害与公司无关;此外,李女士交班后如厕行为与钟点工的工作内容无关,因此产生的损害不应由公司赔偿。

上海宝山法院审理后认为,李女士在为餐饮公司提供劳务时受伤,餐饮公司作为用人单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而李女士作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在工作时未充分注意自身安全,也是引发本起事故的原因之一,李女士对损害发生具有一定过错,可酌情减轻餐饮公司的责任。

据此,上海宝山法院依法判决餐饮公司赔偿李女士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等各项损失10余万元。一审判决后,餐饮公司提出上诉,二审调解结案。现被告餐饮公司已按约履行完毕。

工伤待遇知识帖,请收好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如何理解工伤认定的“三工”情形?

职工有下列“三工”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工作时间”是指法律规定的或者用人单位依法要求的职工应当工作的时间,以及在工作时间前后所做的预备性或收尾性工作占据的时间。

*“工作场所”既应包括本单位内的工作场所,也应包括因工作需要或者领导指派到本单位以外去工作的工作场所。

*“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有两层含义:一是指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职工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伤害;二是指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职工履行工作职责期间因意外因素受到人身伤害。

停工留薪期可享哪些待遇?

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除享受工伤医疗待遇外,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规定享受伤残待遇。若该职工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可以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做好工伤预防这些不安全行为要杜绝!

(1)操作错误、忽视安全、忽视警告。如未经许可开动、关停、移动机器,无视警告标志和警告信号,违章驾车,酒后作业等。

(2)造成安全防护装置失效。如违规拆除安全防护装置等。

(3)使用不安全设备。如临时使用不牢固的设施、无安全防护装置的设备等。

(4)用手代替工具操作。如用手清除切屑,手持工件进行机加工等。

(5)物体存放不当。如车间内成品、半成品、材料、工具堆放混乱等。

(6)冒险进入危险场所。如未经许可进入有限空间内作业等。

(7)攀、坐不安全位置。如攀、坐平台护栏、汽车挡板、吊车吊钩等。

(8)在起吊物下作业、停留。

(9)在机器运转时进行加油、修理、检查、调整、焊接、清扫等作业。

(10)注意力分散。

(11)未按规定使用劳动防护用品、用具。

(12)不安全装束。如在有旋转零部件的设备旁作业时穿着肥大、松垮的服装,操作带有旋转零部件的设备时戴手套,长发露出安全帽等。

(13)对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处理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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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校:马晨琦、张迎军

编审:郑莉、安彦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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