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卫光生物制品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002880证券简称:卫光生物公告编号:2024-043
深圳市卫光生物制品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期间无否决议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议案的情况。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2024年12月13日15:00。
(2)网络投票: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4年12月13日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24年12月13日9:15至15:00。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广东省深圳市光明区光明街道光侨大道3402号公司办公楼4楼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公司章程》等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会议总体情况:公司总股本为226,800,000股,通过现场和网络参加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计106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为168,780,61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4.4183%。其中,中小投资者共计104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4,350,618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1.9183%。
现场会议出席情况: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3名,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数合计为164,430,1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2.5000%。
网络投票情况:通过网络投票表决的股东共103名,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数合计为4,350,51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9182%。其中,通过网络投票表决的中小投资者共103名,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数合计为4,350,51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9182%。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董事长张战先生因出差在外不方便主持会议,经公司过半数董事推举,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总经理郭采平女士主持,公司董事、部分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出席或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下列议案进行了表决,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2024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本议案表决情况:同意168,380,93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7632%;反对205,95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1220%;弃权193,73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1148%。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3,950,938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0.8133%;反对205,95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4.7338%;弃权193,73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0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4.4529%。
2.审议通过了《关于2025年度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
本议案表决情况:同意168,343,32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7409%;反对228,05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1351%;弃权209,24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124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3,913,328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89.9488%;反对228,05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5.2418%;弃权209,24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4.8094%。
三、律师见证情况
1.律师事务所名称: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
2.见证律师姓名:刘清丽、魏萌
3.结论性意见: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深圳市卫光生物制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12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