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晋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对晋江市李金胡诊所有限责任公司行政处罚决定书

2023-03-13 11:13:40 - 中国质量新闻网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近日,福建省晋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行政处罚决定书(晋市监处字〔2023〕19-02号),涉及晋江市李金胡诊所有限责任公司。

福建省晋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对晋江市李金胡诊所有限责任公司行政处罚决定书

晋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晋市监处字〔2023〕19-02号

当事人:晋江市李金胡诊所有限责任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82MABX6LLD7L

诊所备案信息表:PDY35987435058217D2112

经营场所:福建省泉州市晋江市西滨镇海滨社区海滨街278号

法定代表人:李金湖

2022年12月20日,我局西滨所执法人员根据举报依法对该经营场所进行检查,负责人李金湖到场配合检查,发现该诊所布洛芬缓释胶囊一盒进价29元,一共购进20盒,该店于2022年12月15日对外销售布洛芬缓释胶囊,进货价29元/盒,销售价80元/盒,20日就已销售完毕。当事人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四条第三项、《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六条第三项规定。于2023年1月6日立案调查, 

经查,当事人持有合法的营业执照、诊所备案信息。检查举报单药品销售情况,布洛芬缓释胶囊一盒80元,葛根汤颗粒一盒48元,两种药一组128元,两组药一共是256元。是当事人根据患者诉说的病情后,要求这样搭配药效会好一点。当事人持有医师资格证,所以直接开了处方单后销售给他。布洛芬缓释胶囊是从石家庄极正医药药材有限公司北孙分公司购进的,每盒进价29元。葛根汤颗粒是从瑞阳制药股份有限公司购进的,每盒进价23.4元,葛根汤颗粒是在指导零售价格内销售的。都可以提供进货医药公司资质和购进票据。因为诊所跟药店不一样,所需储备药品品种比较少,布洛芬缓释胶囊一共只购进20盒,都已销售出去,没有库存了。综上认定涉案货值金额为1600元,以此认定此为违法所得。

以上事实,由现场检查笔录和照片、询问笔录、当事人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营业执照、诊所备案信息表复印件等证据证实。  

2023年1月20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晋市监告字

本局认为:当事人在购进布洛芬缓释胶囊成本基础上大幅度提高价格对外销售,属《市场监管总局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查处哄抬价格违法行为的指导意见》第五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情形,构成哄抬价格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四条第(三)项、《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六条三项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六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条第一款、《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六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本局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责令改正并作出处罚如下:   

1.处以罚款人民币捌仟元(8000元)。

以上款项合计捌仟元。当事人应当在接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晋江市行政处罚缴款通知书”到银行缴纳罚款。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二)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依法处理或者冻结的存款、汇款划拨抵缴罚款;(三)根据法律规定,采取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泉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或者晋江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而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晋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二〇二三年二月六日

今日热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