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晋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对泉州豪点食品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决定书

2023-03-13 10:49:16 - 中国质量新闻网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近日,福建省晋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行政处罚决定书(晋市监处字〔2023〕20-001号),涉及泉州豪点食品有限公司。

福建省晋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对泉州豪点食品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决定书

晋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晋市监处字〔2023〕20-001号

当事人:泉州豪点食品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82MA8U15M91Q

住所:福建省泉州市晋江市经济开发区(食品园)宜和路31号B栋4楼、6楼

法定代表人:陈贤灵

经营范围:食品生产;食品销售。

根据《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抽样单编号:SC22440000003640715),2022年8月29日,晋江市灵源街道市场监督管理所执法人员依法对位于晋江市经济开发区(食品园)宜和路31号B栋4楼、6楼的泉州豪点食品有限公司现场送达1份监督抽检不合格检验报告(报告编号:食监2022-08-0003);当事人生产的“早安三明治”,经抽样检检,菌落总数项目不符合GB7099-201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糕点、面包》要求,实测值为6.6×105,6.4×105,1.5×106,6.8×105,1.3×106,(标准指标n=5,c=2,m=104,M=105),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向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异议申请,2022年10月27日我局收到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的异议不认可通知书。当事人涉嫌生产销售不合格食品,我执法人员经报领导批准于2022年11月17日予以立案调查。

2022年10月9日我局又收到福建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厦门泓益检测有限公司抽检的检验报告(NO:(2022)XHY-G44058),报告显示泉州豪点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早安三明治”,经抽样检验,菌落总数项目不符合GB7099-201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糕点面包》要求,实测值为11000,3300,90,52000,48000,(标准指标n=5,c=2,m=104,M=105)。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向福建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异议申请,2022年12月6日我局收到福建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的异议不认可通知书(NO:【2022】396号)。当事人的行为涉嫌生产销售不合格的食品,因上述违法行为的违法主体均为泉州豪点食品有限公司,且均为生产不合格的食品行为。执法人员将上述情况并案处理。

经调查,广州质量监督检测研究院受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于2022年7月25日在四会市大润发鸿佳百货超市抽检了一份生产日期为2022年07月11日的“早安三明治”产品,经抽样检检,菌落总数项目不符合GB7099-201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糕点面包》要求,实测值为6.6×105,6.4×105,1.5×106,6.8×105,1.3×106,(标准指标n=5,c=2,m=104,M=105),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经公司确认,该抽检的该批次产品为公司生产的产品。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向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异议申请。2022年10月27日我局收到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的异议不认可通知书。2022年10月9日我局又收到福建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厦门泓益检测有限公司于2022年9月6日在石狮市超盛自选商场有限公司抽检了一份生产日期为2022年08月30日的“早安三明治”产品,抽检的检验报告(NO:(2022)XHY-G44058),报告显示泉州豪点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早安三明治”,经抽样检验,菌落总数项目不符合GB7099-201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糕点面包》要求,实测值为11000,3300,90,52000,48000,(标准指标n=5,c=2,m=104,M=105)。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向福建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异议申请,2022年12月6日我局收到福建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的异议不认可通知书(NO:【2022】396号)。公司提供有效的资质证件(营业执照、食品生产许可证),该批次不合格产品符合申证单元品种明细。现场检查公司成品仓库未发现与案件有关的同批次不合格产品库存,现场检查该公司未将20220711批次及20220830批次的“早安三明治”的生产信息、销售信息等录入“福建省食品安全追溯系统”。经核实公司的生产销售单,显示公司共生产20220711批次不合格“早安三明治”101箱(2kg/箱),成本价36.1元/箱,出厂销售价44元/箱。其中1件用于出厂自检和出厂备样,剩下的100件于2022年7月15日全部销售给东莞市芳芳园食品有限公司,,公司没有成品库存。豪点公司共生产20220830批次不合格“早安三明治”46箱(2kg/箱),成本价36.1元/箱,出厂销售价44元/件。其中1件用于出厂自检和出厂备样,剩下的45司没有成品库存。案发后,豪点公司及时发布召回公告,因时间较长,公司没有召回卖出的产品。两批次产品货值金额共计6468元(101箱×44元/箱+46箱×44元/箱=6468),违法所得6380元(100箱×44元/箱+45箱×44元/箱=6380)。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现场笔录及照片、询问笔录、营业执照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

2023年01月12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晋市监告字

综上所述,本局认为:当事人生产的“早安三明治”菌落总数项目不符合GB7099-201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糕点面包》要求的行为,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规定。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具有可以从轻处罚情节,但由于存在生产多批次产品合格,当事人无法很好把控所生产产品的质量,不予从轻处罚,经综合裁量,按一般情节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及未按规定及时上传食品安全追溯信息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并作出处罚如下:1、没收违法所得6380元;2、处以罚款75000元。

上述款项人民币捌万壹仟叁佰捌拾元整(81380元),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福建省政府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到银行缴款缴纳罚款。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二)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依法处理或者将冻结的存款、汇款划拨抵缴罚款;(三)根据法律规定,采取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晋江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晋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二〇二三年元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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