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晋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行政处罚决定书(晋市监处字〔2023〕07-006号)

2023-03-13 11:12:47 - 中国质量新闻网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近日,福建省晋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行政处罚决定书(晋市监处字〔2023〕07-006号),涉及晋江市东石游锦山内科诊所。

福建省晋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行政处罚决定书(晋市监处字〔2023〕07-006号)

晋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晋市监处字〔2023〕07-006号

当事人:晋江市东石游锦山内科诊所

经营者:游锦山

类型:个体工商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50582MA8TNT6G1F

经营场所:福建省泉州市晋江市东石镇金瓯村金瓯北区40-7、40-8号

联系电话:******

联系地址:******

2023年1月3日上午,根据投诉举报信息,本局执法人员出示执法证件,依法对晋江市东石游锦山内科诊所进行检查,当事人持有有效营业执照。现场执法人员查看该诊所诊疗记录,未发现有2022年12月26日开具的合计260元的患者就诊记录,当事人表示当天未开具诊疗处方单就将三盒感冒灵颗粒销售出去。另查该诊疗未张贴收费标准,也未在药品上标明销售价。当事人行为涉嫌构成非法销售药品及未明码标价的违法行为,执法人员经报领导批准于2023年1月3日立案调查。

经查实,当事人有办理营业执照,持有合法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当事人于2022年12月26日未凭医师的处方直接销售三盒感冒灵颗粒,收取费用60元。且该诊所未张贴诊疗收费标准,也未对所销售药品明码标价。当事人的行为构成未明码标价销售药品及未凭医师处方单非法销售药品的违法行为。据此认定,本案货值金额60元,违法所得60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投诉件、现场笔录、现场照片、询问笔录、进货单据、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营业执照、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视频、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

2023年02月13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晋市监罚告〔2023〕07-006号),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和申辩意见。

综上所述,本局认为:当事人非法销售药品的行为违反了《福建省药品和医疗器械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的规定;销售药品未明码标价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的规定。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符合《福建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行政处罚裁量权的适用规则》第十一条第(一)项规定的情形。依据《福建省市场监督管理系统适用<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JG-10从轻情节予以处罚。

一、当事人非法销售药品的行为,根据《福建省药品和医疗器械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本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处罚如下:

1、给予警告;

2、处以罚款60元。

二、当事人销售药品未明码标价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二条、《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本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处罚如下:

1、没收非法所得60元;

2、处以罚款300元。

以上合计罚款420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福建省政府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到银行缴款,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二)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依法处理或者将冻结的存款、汇款划拨抵缴罚款;(三)根据法律规定,采取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接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晋江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局将依法申请晋江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晋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02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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