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福建禾玺食品有限公司行政处罚信息(晋市监处〔2023〕05-093号)

2023-03-13 11:07:21 - 中国质量新闻网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近日,福建省晋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行政处罚决定书(晋市监处〔2023〕05-093号),涉及福建禾玺食品有限公司。

关于对福建禾玺食品有限公司行政处罚信息(晋市监处〔2023〕05-093号)

晋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晋市监处〔2023〕05-093号

当事人:福建禾玺食品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1350582MA2Y38NX6A           

住所:福建省泉州市晋江市罗山街道后林社区同丰路             

法定代表人:吴尚马                      

2022年11月02日,本局依法对晋江罗山后林延林东路222号进行现场检查,当事人现场正在从事生产包装悠酷猫爪糖(标称生产日期20221101),其出示了住所地址为“福建省泉州市晋江市罗山街道后林社区同丰路”的营业执照,无法出示相关食品生产许可证。现场发现已生产好的悠酷猫爪糖70箱(标称生产日期20221101,规格型号:50g/包×40包/箱)、猫爪糖原材料8千克、猫爪糖小包装袋300个、纸箱40个,涉案产品包装标签上有“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SC11335058201813;生产日期:见包装所示;保质期:12个月;委托方:杭州禾玺实业有限公司;地址:杭州市下城区长木里39-1号202室;生产商:泉州市康艺食品饮料有限公司;地址:福建省晋江市罗山社店东富路40号”等字样。本局现场依法对上述发现的悠酷猫爪糖70箱、猫爪糖原材料8千克、猫爪糖小包装袋300个、纸箱40个以及车间内用于生产悠酷猫爪糖的封口机1台、喷码机1台、不锈钢桌1台、电子数字秤1台、塑料框2个实施扣押强制措施。当事人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本局于2022年11月02日委托相关机构对上述涉案产品进行检验,2022年11月03日立案调查,并于当天申请中止行政处罚程序。又于2022年12月15日收到福建省食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出具的上述涉案产品检验合格报告,当日恢复案件行政处罚程序。

经查,当事人有办理营业执照,未办理相关食品生产许可,营业执照注册地址与实际经营地址不符。当事人于2022年10月初开始筹划食品生产,先期找场地、工人、客户、设备、原材料货源、标签设计、包材印刷等,于2022年10月29日开始断续生产,生产员工2-5人不等。从2022年10月29日开始分装生产至案发时,当事人共分装生产了1个批次共计70箱(50g/包×40包/箱)的悠酷猫爪糖产品,尚未销售,产品标签标识内容虚假。上述当事人分装生产的原材料均为其从有相关生产资质的公司购进,至案发时共购进1批次共计150千克,购进单价12.4元/千克,购进货值金额1860元。当事人购进上述原料时有履行进货查验,能提供供货者的营业执照、食品生产许可证及所购进的悠酷猫爪糖原材料相关检验报告,至案发时,尚余8千克原材料未包装生产,货值金额99.2元;现场发现当事人上述涉案产品《产品购销合同》1份,上有“单价:50元/箱,交货日期:2022年11月5日”字样,由此认定本案销售单价50元/箱,货值金额3599.2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现场笔录;现场录像;询问笔录;产品标签照片;福建省食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产品检验合格报告;产品购销合同;原材料购进票据及入库单据;产品成本核算表;原材料生产供应商询问笔录、供货票据及相关资质复印件;原材料出厂检验报告单;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等。

2023年02月17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晋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晋市监罚告〔2023〕05-093号),当事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陈述申辩。

当事人未办理变更登记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的规定予以处罚;当事人生产标签内容虚假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予以处罚;当事人未取得食品生产许可从事食品生产活动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予以处罚。鉴于当事人生产标签内容虚假食品的行为与当事人未取得食品生产许可从事食品生产活动的行为存在牵连关系,适用吸收原则,按未取得食品生产许可从事食品生产活动的违法行为予以处罚。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改正违法行为,符合《福建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行政处罚裁量权的适用规则》第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可以依法从轻行政处罚。

对当事人未办理变更登记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本局责令30日内改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本局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未取得食品生产许可从事食品生产活动,并处罚如下:1.没收悠酷猫爪糖70箱(50g/包×40包/箱)、猫爪糖原材料8千克、猫爪糖小包装袋300个、纸箱40个、封口机1台、喷码机1台、不锈钢桌1台、电子数字秤1台、塑料框2个;2.处以罚款伍万壹仟元(51000元)。

上述款项合计人民币伍万壹仟元(51000元)。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福建省政府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到银行缴款,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二)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依法处理或者将冻结的存款、汇款划拨抵缴罚款;(三)根据法律规定,采取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接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晋江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晋江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晋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02月27日

今日热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