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上海有蝶商贸有限公司涉证行政处罚决定书(沪外港关缉违字〔2023〕5012号)

2023-03-13 16:19:25 - 中国质量新闻网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近日,上海外高桥港区海关发布关于上海有蝶商贸有限公司涉证行政处罚决定书(沪外港关缉违字〔2023〕5012号)。

关于上海有蝶商贸有限公司涉证行政处罚决定书(沪外港关缉违字〔2023〕5012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外高桥港区海关行政处罚决定书

沪外港关缉违字〔2023〕5012号

当事人:上海有蝶商贸有限公司

地址:上海市松江区民强路1525号5幢4楼401室

法定代表人:黄鑫

海关代码:3118962066

当事人委托上海棋皓报关有限公司,于2022年8月3日向海关申报出口至中国台湾一般贸易项下1、搪玻璃蒸馏塔节组1台,申报价格CIF71400美元;2、F-16000L搪玻璃反应罐2台,申报价格CIF129110美元;3、K-800L搪玻璃反应罐1台,申报价格CIF5350美元,申报商品编号均为8419899090,出口报关单号222920220002120480。

经查,实际出口货物出口需提供两用物项和技术出口许可证,当事人向海关申报时不能提交许可证件。经核定,货物价值人民币1270231元。

上述事实业已构成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

以上行为有海关出口货物报关单证、海关进出境人工检查记录单、海关税款计核证明书、海关查问笔录、情况说明等为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科处罚款人民币640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上海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之规定,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〇二三年三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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