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扬州市越扬电器制造有限公司出口侵犯“SAMSUNG”等商标专用权的遥控器案件行政处罚决定书(沪洋山关知字〔2022〕0058号)

2023-03-13 16:27:09 - 中国质量新闻网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近日,洋山海关发布关于扬州市越扬电器制造有限公司出口侵犯“SAMSUNG”等商标专用权的遥控器案件行政处罚决定书(沪洋山关知字〔2022〕0058号)。

关于扬州市越扬电器制造有限公司出口侵犯“SAMSUNG”等商标专用权的遥控器案件行政处罚决定书(沪洋山关知字〔2022〕0058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洋山海关行政处罚决定书

沪洋山关知字〔2022〕0058号

当事人姓名/名称:扬州市越扬电器制造有限公司

海关注册编码:3213961102

法定代表人:王学朝

住址/地址:仪征市大仪镇工业园区内

当事人委托上海翼琉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有限公司,于2022年11月11日,以一般贸易方式向海关申报出口西班牙一批遥控器,报关单号223120220003754832。经查,实际出口货物中,有标有“SAMSUNG”标识的遥控器1500台、标有“LG”标识的遥控器7250台,货值合计110124.00元人民币。三星电子株式会社、株式会社LG认为上述货物分别属于侵犯其“SAMSUNG”商标专用权、“LG”商标专用权的货物,并向我关提出采取知识产权保护措施的申请。

我关经调查,认为当事人出口货物中的遥控器上使用的“SAMSUNG”标识、“LG”标识,与商标权利人注册的“SAMSUNG”商标、“LG”商标相同,且事先未经商标权人许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上述货物分别属于侵犯三星电子株式会社“SAMSUNG”商标专用权、株式会社LG“LG”商标专用权的货物。当事人出口上述货物的行为已构成出口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货物的行为。

以上有海关出口货物报关单证、海关查验记录、权利人权利证明、当事人查问笔录等材料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我关决定没收上述标有“SAMSUNG”标识的遥控器1500台、标有“LG”标识的遥控器7250台,并处以罚款人民币11012.40元。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上海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上海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3年3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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