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广州丽承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穗天市监处罚〔2023〕99号

2023-03-13 18:02:33 - 中国质量新闻网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近日,广州市天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关于广州丽承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穗天市监处罚〔2023〕99号。

关于广州丽承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穗天市监处罚〔2023〕99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

穗天市监处罚〔2023〕99号

当事人名称:广州丽承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60611371075

法定代表人:卢俊杰

地址:广州市天河区天河北路460号201房之6-547 

2023年1月14日,广州市天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群众投诉,反映广州丽承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经营已取消备案的普通化妆品。

2023年2月1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前往位于广州市天河区天河北路460号201房之6-547的广州丽承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有经营已取消备案的普通化妆品“欧凯曼桃胶净颜卸妆水”。2月2日,广州丽承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接受询问调查,称该款“欧凯曼桃胶净颜卸妆水”化妆品于2020年9月16日进行备案,于2022年8月31日被取消备案,2022年8月31日后通过拼多多平台销售了1瓶,销售价为每瓶9.9元。

调查认定的事实:

2022年8月至2023年1月,当事人销售已取消备案的普通化妆品“欧凯曼桃胶净颜卸妆水”,总共销售了1瓶涉案产品,销售价为每瓶9.9元。查明货值金额为9.9元,确认违法所得为9.9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案件来源登记表及材料,证明线索来源。

2.广州丽承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营业执照,证明当事人合法商事主体资格。          

3.现场检查笔录,证明当事人有经营已取消备案的普通化妆品。                 

4.询问笔录,证明当事人违法行为的具体情况。

我局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后,当事人在法定期间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行政处罚的内容和依据:

本局认为,广州丽承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经营已取消备案的普通化妆品,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第三款“备案部门取消备案后,仍然使用该化妆品新原料生产化妆品或者仍然上市销售、进口该普通化妆品的,分别依照本条例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的规定给予处罚。”和第六十一条第(一)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并可以没收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3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由备案部门取消备案或者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化妆品许可证件,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2倍以下罚款,5年内禁止其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一)上市销售、经营或者进口未备案的普通化妆品;……”的规定,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

没收违法所得9.9元,并处10000元罚款。罚没款总计10009.9元。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请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到缴款通知书所列银行。逾期不缴纳罚没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救济途径和期限: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地址:广州市天河区天河路112号;电话:85590146)或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政府(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石牌街龙口东路210号;电话:38896350)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广州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行使行政复议职责有关事项的通告》(粤府函〔2021〕99号)的规定,自2021年6月1日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行使行政复议职责,建议向天河区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广州市天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03月0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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