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市研究】2023年度绿色债券运行报告——绿色债券制度体系进一步完善,我国绿色债券发行量有所下降

2024-03-13 18:02:59 - 联合资信

摘要

REPORTSUMMARY

2023年前三季度,国际绿色债券发行量较去年同期增长3%,德国、中国和美国在全球绿色债券市场发行规模排名前三。我国绿色债券市场持续发展,绿色债券市场制度体系日趋完善,发行期数和发行规模均较上年有所下降;绿色债券发行期限向短期限集中,AA+级(含)以上绿色债券集中度进一步提升;国有企业仍是绿色债券的主要发行人。展望2024年,国内外绿色债券发行量有望实现稳步增长。

一、国际绿色债券市场运行情况

(一)全球绿色债券发行量有所上升

全球绿色债券发行量同比有所上升。根据气候债券倡议组织(CBI)的统计,2023年前三季度,全球绿色债券总发行量为4150亿美元,较去年同期(4020亿美元)增加3%。

【债市研究】2023年度绿色债券运行报告——绿色债券制度体系进一步完善,我国绿色债券发行量有所下降

从发行地区看,德国、中国和美国位居全球绿色债券发行规模前三位。其中德国绿色债券发行规模最大,2023年前三季度共发行569亿美元。

(二)国际绿色债券标准进一步完善

2023年10月5日,欧洲议会批准采用新的欧洲绿色债券标准(EuGB),主要明确了以下几项内容:一是为发行绿色债券的机构提供了明确的指引和要求,确保资金的使用与环境可持续性目标相符合;二是发行绿色债券的机构需对公众提供全面、透明的资金使用情况;三是规定了外部审查制度,以及与欧盟分类法的一致性标准,确保资金投入与欧盟的环境和气候目标相符。EuGB的实施有助于打击“洗绿”行为,鼓励更多的资本真正流入绿色和可续续项目。

2023年3月27日,东盟分类委员会发布第二版《东盟可持续金融分类目录》(以下称《东盟分类目录》)。《东盟分类目录》采用目录法,将经济活动分为绿色、褐色和红色活动,其中褐色活动实质指的是转型活动,覆盖农林渔业、制造业等行业,第二版《东盟分类目录》在第一版分类的基础上将“煤电项目的提前退出”归类为“绿色”或转型项目。其中重点行业的评估方法、指标和技术筛选标准计划将在2024和2025年陆续完成。《东盟分类目录》作为东盟成员国可持续金融通用标准及总体指南,强调了绿色转型在社会方面的重要性,推动了东南亚区域内绿色金融标准的协同。

二、我国绿色债券市场运行情况

(一)我国绿色债券市场环境日趋完善

1.完善绿色债券市场制度规范,鼓励绿色债券发行

完善绿色债券制度规范。一是规范绿色债券募集资金用途。2023年3月14日,上交所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发行上市审核规则适用指引第2号——特定品种公司债券(2023年修订)》,进一步规范了绿色公司债券申报及存续期管理等相关活动,同时调升绿色公司债券募集资金用于绿色项目的比例,将募集资金用途要求中用于绿色项目的募集资金比例下限由70%提升为100%,并新增项目评估与遴选流程披露要求。此次修订后,上交所与深交所、交易商协会对于绿色债券募集资金用途的规定趋于一致,有助于防止“漂绿”行为,进一步提高绿色债券纯度。二是规范绿色债券发行上市审核业务。2023年10月20日,上交所与深交所同时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发行上市审核规则适用指引第2号——专项品种公司债券》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发行上市审核业务指引第7号——专项品种公司债券》,指出绿色债券募投项目包含绿色建筑的,应明确绿色建筑类型;在碳中和项目的定义上,进一步明确了清洁能源项目所包含的类别;允许发行人使用募集资金置换债券发行前3个月内公司用于绿色项目、碳中和项目以及蓝色债券相关项目的自有资金支出等,两项指引的发布有助于进一步规范绿色债券的发行,提高绿色债券募集资金的使用便利度。三是健全绿色债券信息披露标准。2023年11月24日,绿色债券标准委员会发布《绿色债券存续期信息披露指南》(中英文版),围绕绿色债券基本情况、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绿色募投项目情况、募集资金管理情况等四项核心要素,细化信息披露要点,形成统一的国内绿债存续期信息披露标准。此举有利于进一步建立健全绿色债券标准体系,提高绿色债券环境信息披露质量,提高绿色债券募集资金使用透明度,确保募集资金100%用于绿色项目,推动我国绿色债券市场高质量发展。

规范绿色债券信用评级和评估认证。一是加强绿色债券信用评级管理。2023年7月25日,人民银行印发《绿色债券信用评级指导》,将环境、社会和治理(ESG)等因素对企业偿债能力、偿债意愿的影响纳入信用评级过程,对绿色债券信用评级尽职调查、信息披露、利益冲突等做出明确的界定,为信用评级机构开展绿色债券信用评级业务提供了有力支撑。二是加强绿色债券评估认证管理。2023年3月24日,绿色债券标准委员会发布《绿色债券评估认证业务自查报告参考文本》(以下简称《参考文本》),共包括五部分内容,从资质信息、业务开展、自查整改、发展计划、工作建议等全方位明确自查要点,督促机构进行全面自查,有助于规范绿色债券评估认证机构行为,维护市场秩序,推动绿色债券市场高质量发展。

支持绿色债券发行。2023年6月29日,交易商协会发布《关于进一步提升债务融资工具融资服务质效有关事项的通知》,提出拓宽绿色债券市场广度和深度,并通过引导企业发行可持续发展挂钩债券或转型债券来推动高碳行业向低碳转型。2023年8月22日,发改委等多部门印发《绿色低碳先进技术示范工程实施方案》,提出将符合条件的绿色低碳项目纳入地方政府专项债券支持范围,各地区应通过预算内投资及其他财政资金渠道,加大对绿色低碳先进技术示范工程建设的支持力度。2023年8月30日,交易商协会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大债务融资工具支持力度,促进民营经济健康发展的通知》,提出支持民营企业发行中长期绿色债务融资工具、碳中和债,引导募集资金向绿色低碳领域配置。2023年12月9日,证监会和国资委联合发布《关于支持中央企业发行绿色债券的通知》,提出完善绿色债券融资支持机制,发展节能降碳、环境保护、资源循环利用、清洁能源等各个产业;助力中央企业绿色低碳转型和高质量发展,合理安排债券融资,加快形成绿色低碳生产方式,强化绿色科技创新,发挥中央企业绿色低碳发展示范作用等。上述政策的发布有助于进一步引导资金支持企业绿色低碳发展,促进绿色债券市场扩容。

引导绿色债券投资。2023年11月24日,交易商协会牵头研究编制的中国绿色债券指数正式发布。指数以2022年1月4日为指数基日,基点为100点,采用市值加权计算,样本券涵盖绿色政金债、绿色金融债、绿色债务融资工具、绿色公司债和绿色企业债。中国绿色债券指数的发布为衡量绿债市场价格波动、表征绿债市场整体走势提供了有益参考,有助于引导资金投向绿色债券领域。2023年12月9日,证监会和国资委在《关于支持中央企业发行绿色债券的通知》中指出,推进绿色投资理念,鼓励中央企业参照成熟经验主动披露绿色环境信息,吸引商业银行、保险公司、社保基金、养老金、证券基金等加大绿色债券投资力度。推动优质中央企业及子公司绿色债券纳入基准做市品种,鼓励做市商积极开展绿色债券做市报价服务,提高绿色债券交易流动性。鼓励市场投资机构以绿色指数为基础开发公募基金等绿色金融产品,引导降低融资成本。上述政策的颁布有助于引导金融机构加大绿色债券投资力度,推动绿色债券市场扩容。

2.完善地方绿色金融制度,鼓励区域内绿色债券投融资

完善地方绿色金融体系建设。2023年1月29日,重庆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办公室颁布《关于印发重庆市工业领域碳达峰实施方案的通知》,提出构建支持产业绿色低碳发展的金融支撑体系,推动基于金融服务的碳账户体系建设,大力发展绿色债券等金融工具。2023年2月6日,中共河南省委、河南省人民政府印发《河南省碳达峰实施方案》,提出完善绿色金融评价体系,大力发展绿色债券等金融工具,引导金融机构为绿色低碳项目提供长期限、低成本资金。2023年4月23日,上海市政府颁布《上海市2023年碳达峰碳中和及节能减排重点工作安排》,提出推进加快发展绿色转型有关地方立法,大力发展绿色债券等金融产品和服务。上述政策的发布为地方绿色金融的发展创造了良好的市场环境,有助于推动地方绿色债券市场快速发展。

鼓励企业发行绿色债券。2023年2月15日,长沙市政府颁布《长沙市碳达峰实施方案》,提出建立绿色企业(项目)库,引导金融机构加强与入库企业和项目的融资对接,支持和推动符合条件的企业发行绿色债券。2023年3月14日,南昌市人民政府印发《南昌市碳达峰实施方案》,提出拓宽碳减排交易项目直接融资渠道,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发行绿色债券,用好用足央行碳减排支持工具。2023年4月24日,山东省政府颁布《山东省碳金融发展三年行动方案(2023—2025年)》,提出通过信用风险缓释凭证和担保增信等方式,支持绿色低碳企业发债。2023年7月18日,福建省发改委等三部门联合颁布《关于印发福建省工业领域碳达峰实施方案的通知》,提出鼓励金融机构开发绿色金融产品,大力发展绿色债券等金融工具,引导金融机构为绿色低碳项目提供长期限、低成本资金。2023年10月21日,国务院印发《中国(新疆)自由贸易试验区总体方案》,指出完善债券融资支持机制,推动企业发行绿色公司债券、绿色债务融资工具等。2023年12月4日,上海市财政局和发改委出台《上海市财政支持做好碳达峰碳中和工作的实施意见》,提出支持发行地方政府债券用于绿色低碳项目。2023年12月27日,湖州市政府颁布《关于深化绿色金融改革的若干政策意见》,提出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和金融机构发行绿色债券、碳中和债券、转型债券、可持续发展挂钩债券等债务融资工具和资产证券化产品,每成功发行一单给予补助10万元。上述政策的发布有助于推动各地区企业发行绿色债券,促进绿债市场扩容。

鼓励地方企业开展绿色跨境融资。2023年1月20日,重庆市政府印发《重庆市建设绿色金融改革创新试验区实施细则》,提出探索绿色金融标准趋同实践,鼓励符合条件的企业赴境外发行绿色债券、申请绿色贷款,促进绿色金融资源跨境流动。2023年9月12日,深圳市人民政府印发《深圳市碳达峰实施方案》,提出大力开展绿色债券、绿色咨询与评级等业务,支持金融机构和相关企业在国际市场开展绿色融资。上述政策的出台有助于更好的满足地方企业的绿色融资需求,促进绿色资本跨境流动。

支持绿色债券创新产品运用。2023年6月20日,重庆市渝中区政府印发《渝中区建设绿色金融改革创新试验区核心区实施方案》,提出探索创新绿色融资模式,支持符合条件企业在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所债券市场发行中小企业绿色集合债券、碳中和债券、可持续发展挂钩债券、转型债券、蓝色债券,研究探索绿色资产支持证券,拓宽绿色融资渠道。2023年7月21日,人民银行重庆营业管理部、重庆市经济信息委联合印发《金融支持重庆工业绿色发展十条措施》,提出加大绿色债券、碳中和债券、转型债券等创新产品运用力度,支持金融机构发行绿色金融债等专项金融债券等。2023年9月10日,四川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等八部门联合印发《关于扩大省级绿色金融创新试点地区相关工作的通知》,提出新增宜宾市、攀枝花市为省级绿色金融创新试点地区,加大新试点地区在绿色债券领域的创新力度,丰富融资服务模式,拓宽绿色投融资渠道。上述政策有利于深化各地绿色债券产品创新,拓宽绿色债券市场广度和深度。

3.推动我国绿色债券市场双向开放,绿色债券市场国际化水平持续提升

推动粤港澳大湾区绿色金融合作。2023年2月23日,人民银行等五部门发布《关于金融支持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全面深化改革开放的意见》,支持前海合作区内企业赴香港发行绿色债券和获取银行绿色融资,通过制定发布赴港发行绿色债券流程参考等方式,让更多企业掌握在香港发行债券的相关要求、主要流程和优惠条件。支持前海合作区内金融机构积极开展绿色金融产品创新,开展环境信息披露试点,探索深港互认的、统一的金融机构环境信息披露标准等。2023年2月23日,人民银行等五部门联合印发《关于金融支持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建设的意见》,提出支持合作区完善绿色金融服务体系,推动绿色金融标准与港澳互认,加强粤港澳大湾区绿色金融合作,鼓励合作区内企业利用港澳平台为绿色企业、绿色项目进行认证及融资,有利于利用大湾区优势推动绿色金融与国际接轨。2023年10月8日,广州市南沙区政府公布《广州南沙新区促进气候投融资发展若干措施》,鼓励粤港澳大湾区气候投融资项目库企业发行ESG债券,在债券存续期内按实际支付利息的10%对债券的发行主体给予贴息,同一笔债券业务补贴期最长不超过3年,单个企业每年最高200万元。2023年11月24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深圳监管局印发了《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等关于加快推动绿色建筑产业与绿色金融协同发展的通知》,支持和鼓励金融机构用好粤港澳大湾区和南沙、横琴、前海三大平台金融开放政策,助力广东项目开发企业开展跨境绿色融资,赴港澳发行绿色债券及资产证券化产品。上述政策有助于进一步推动粤港澳大湾区绿色金融合作,提升中国绿色债券市场的对外开放程度。

完善中外绿色金融标准互认机制。2023年4月21日,人民银行和新加坡金融管理局在重庆组织召开第一次中新绿色金融工作组会议,分别就中新绿色金融标准趋同研究、绿色金融产品创新以及金融科技支持绿色金融和碳市场发展等三方面重点议题开展研究,提出尝试在中国和新加坡发行双向互认的债券产品,建立绿债互融互通机制,推动建设绿色债券投融资双向快速通道等。会议的召开有助于进一步推动两国绿色债券标准趋同,促进中新两国绿色债券市场互联互通。2023年5月30日,由中欧等经济体共同发起的国际可持续金融平台(IPSF)分类工作组(TWG)启动了《可持续金融共同分类目录》(以下简称《共同分类目录》)的第二阶段工作,重点是扩大《共同分类目录》的国家基础,拓宽涵盖的经济活动范围,并为更多国家和地区提供能力建设。新加坡宣布即将发布其绿色金融目录,并承诺与中国和欧洲合作,提升《共同分类目录》的全球兼容性。随着我国同国际各方在绿色金融领域合作的持续深化,国际市场对我国绿色金融政策、标准、产品和市场的认可度和参与度将一进步提升。

(二)2023年我国绿色债券发行量有所下降

2023年,我国绿色债券[1]共计发行480期,发行规模为8400.37亿元,发行期数较上年(518期)减少7.34%,发行规模较上年(8735.07亿元)减少3.83%。排除资产支持证券后,2023年,我国新发绿色债券共涉及220家发行人,较上年(244家)有所减少,其中115家为2023年新增发行人。具体来看,2023年我国新发绿色债券呈现如下特征:

1.银行间市场仍为绿色债券的主要发行场所,但发行量占比下降

2023年,我国新发绿色债券涵盖了债券市场大多数信用债品种,包括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中期票据、资产支持证券、私募债、PPN、超短期融资券和短期融资券。具体来看,2023年绿色资产支持证券发行期数和发行规模(143期、2414.89亿元)较上年(123期、2140.24亿元)分别上升16.26%和12.83%,发行期数位列第一位,发行规模位列第二位;绿色中期票据发行期数(106期)位居第二,较上年(140期)下降24.29%,发行规模(855.79亿元)位列第三,较上年(1560.59亿元)下降45.16%,主要由于发债企业绿色项目储备不足,以及绿色债券相较于绿色信贷成本优势有所下降所致;绿色超短期融资券、绿色私募债和绿色公司债发行期数均为51期,位列第三,发行规模分别为329.82亿元、266.77亿元和430.25亿元。其中绿色超短期融资券和绿色公司债的发行期数和规模同比均有所下降,绿色私募债的发行期数和规模同比均有所上升;绿色商业银行债发行期数(47期)较上年(51期)下降7.84%,但发行规模(3433.00亿元)较上年(3826.57亿元)增长30.11%,发行规模依旧位居首位,主要由于政策持续引导商业银行加大对绿色领域的信贷投放力度,商业银行绿色融资需求大幅增长所致;绿色企业债发行期数(13期)和发行规模(95.45亿元)均较上年(27期,223.40亿元)有所下降,主要由于《关于金融支持融资平台债务风险化解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3〕35号)发布后,城投类企业发行绿色债券融资需求有所下降以及企业债划转至证监会后,各项细则仍有待明确所致。

2023年,银行间市场仍然为绿色债券的主要发行场所,共发行绿色债券298期,发行规模为6454.75亿元,较上年(364期、7035.28亿元)均有下降,发行期数和发行规模在绿色债券发行总期数和发行总规模中的占比分别为62.08%和76.84%,同比(70.27%和80.54%)均有所下降。交易所市场发行绿色债券期数(182期)较上年(154期)上升18.18%,发行规模(1945.63亿元)较上年(1699.79亿元)上升14.46%,发行期数和发行规模在绿色债券发行总期数和发行总规模中的占比分别为37.92%和23.16%,同比(29.73%和19.46%)均有所上升。

2023年绿色债券发行期数和发行规模占债券市场[2]总发行期数和总发行总规模的比例分别为2.27%和3.68%,发行期数和发行规模占比较上年(2.76%和4.02%)均有所下降,绿色债券市场发行节奏放缓,但发展空间仍然较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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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环境咨询机构占据绿色债券第三方认证市场主流地位

2023年共有402期绿色债券进行第三方评估认证,相比去年(419期)减少4.06%,其中环境咨询机构、信用评级机构和会计师事务所占据了主要市场份额,共为395期绿色债券提供第三方认证,在进行第三方认证的绿色债券总期数中的占比高达98.26%。与上年相比,环境咨询机构进行认证的绿色债券在进行第三方认证绿色债券总期数的占比(92.54%)较上年(87.83%)有所上升,信用评级机构进行认证的绿色债券在进行第三方认证绿色债券总期数的占比(3.73%)较上年(5.01%)继续下降,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认证的绿色债券在进行第三方认证绿色债券总期数的占比(1.99%)较上年(3.82%)有所下降。具体来看,为绿色债券提供第三方认证最多的机构为联合赤道和中诚信绿金,分别认证了175期和142期绿色债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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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绿色债券期限以3年、2年期为主,发行期限向短期集中

2023年,除了32期可续期债券外,我国绿色债券[3]发行期限分布于14天~20年,共38种不同期限[4],绿色债券发行期限较为丰富。分期限来看,3年期绿色债券发行期数和发行规模占比最大,发行期数在绿色债券发行总期数[5]中的占比(51.34%)较上年下降4.86个百分点,发行规模在绿色债券发行总规模中的占比(78.08%)较上年上升7.38个百分点;2年期绿色债券发行期数和发行规模占比均位列第二,发行期数和发行规模占比(15.43%、7.46%)较上年分别提升12.65个百分点和5.03个百分点;7年期绿色债券发行期数和发行规模在绿色债券发行总期数和发行总规模中的占比(2.08%、0.69%),与上年相比变化不大;5年期绿色债券发行期数和发行规模在绿色债券发行总期数和发行总规模中的占比(1.78%、0.79%)较上年分别下降约11.64个和11.94个百分点。总体来看,发行期限向短期限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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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绿色债券信用资质整体较好,信用等级仍集中在高级别

2023年,我国发行的绿色债券仍主要集中在AA+级(含)以上,发行期数在具有评级的绿色债券发行总期数中的占比为92.69%,发行规模在具有评级的绿色债券发行总规模中的占比为98.55%,较上年(90.77%和97.40%)均有所上升。其中AAA级绿色债券共发行223期,发行规模为4925.62亿元,在具有评级的绿色债券发行总期数和总规模中的占比分别为67.99%和89.25%,较上年(74.41%和89.51%)有所下降,但占比仍然最大;AA+级绿色债券在具有评级绿色债券发行总期数和总规模中的占比较上年均有所上升,发行期数和规模占比位列第二;AA级绿色债券在具有评级绿色债券发行总期数和规模中的占比较上年均略有下降,发行期数和规模占比均位列第三。另有8期绿色政策性银行债和1期绿色PPN无评级。整体来看,我国绿色债券信用资质良好,信用等级仍集中在高级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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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发行主体行业分布更为广泛,商业银行业发行量最大

2023年,我国绿色债券发行主体共涉及商业银行、多元金融服务、建筑与工程等在内的28个行业,其中电脑与外围设备、家庭耐用消费品行业为2023年新增行业[6],发行主体行业分布更为广泛。其中,商业银行所发绿色债券期数、家数和规模分别为55期、43家和3893.00亿元,均位列第一,发行规模较上年有所增长,发行期数和家数较上年有所下降;多元金融服务行业企业发行绿色债券期数、家数和规模分别为46期、16家和316.90亿元,均较上年有大幅增长,发行期数和规模均位列第二;建筑与工程行业发行绿色债券期数、家数和规模分别为42期、37家和228.64亿元,发行期数位列第三,发行期数和家数均较上年有所增长,发行规模较上年略有下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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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国有企业仍是绿色债券的主要发行人,但发行量有所减少

2023年,我国绿色债券发行主体仍主要集中于国有企业(193家),所发绿色债券期数(303期)较上年继续下降16.76%,发行规模(5166.78亿元)较上年下降10.86%;国有企业所发绿色债券期数在绿色债券发行总期数中的占比为89.91%,占比较上年下降2.48个百分点,发行规模占比为86.32%,占比较上年下降1.84个百分点。2023年,共有16家公众企业[7]发行绿色债券18期,发行规模755.50亿元,较上年同期(12家、15期、670.00亿元)继续增加;有9家民营企业发行绿色债券13期,发行规模44.20亿元,发行期数同比有所增加,发行规模同比减少。此外,有2家外资企业[8]和1家其他企业共发行3期绿色债券,发行规模19.00亿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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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东部和南部地区为绿色债券主要发行区域

2023年,我国绿色债券发行人涉及地区[9]28个,较上年(26个)增加两个。从发行期数看,江苏(49期、)北京(48期)、上海(34期)、广东(32期)和云南(21期)的发行期数最多,合计占绿色债券总发行期数的比例为54.60%,其中,北京和广东地区发行期数均较上年有所减少。从发行规模来看,北京市绿色债券发行规模仍然最高为2452.55亿元,占总发行规模的比例(40.97%)与去年同期(40.27%)基本持平,上海(858.9亿元)、福建(560.00亿元)、山东(322.60亿元)和广东(301.64亿元)绿色债券发行规模位列第二至五位。整体来看,东部和南部地区保持较高的绿色债券发行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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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具有成本优势的绿色债券主要为国有企业所发

2023年,我国共有128期绿色债券的发行利率低于可比债券[10]的平均发行利率,占比37.98%。2023年具有成本优势的绿色债券的加权平均息差[11]为-16.73BP,其中,具有成本优势的国有企业绿色债券有118期,加权平均息差为-18.58BP。

三、2024年绿色债券市场展望

(一)绿色债券发行量有望恢复增长

2023年,受地方政府化债背景下城投企业新增债务融资规模受限,企业债监管部门调整以及绿色信贷替债等因素影响,我国绿色债券市场发行量有所下降。但整体来看,在各项政策的支持下,2024年我国绿色债券发行量有望恢复增长。一是创新品种有望持续扩容。近年来,随着“双碳”战略的全面推进,金融机构积极开展绿色金融产品创新,可持续发展挂钩债券、转型债券等创新型债券品种相继推出,成为绿色债券的有益补充。2023年中央金融工作会议强调要做好绿色金融大文章,同时重庆、四川等地出台政策要求加大绿色债券产品和服务的创新力度。在各地政策指引下,我国绿色债券创新品种将会持续推出,绿色债券市场有望进一步扩容。二是绿色债券支持项目范围或将有所扩大。2023年中央办公厅将林权交易服务、林产品精深加工等纳入绿色金融支持范围。2024年2月,发改委等十部门联合印发《绿色低碳转型产业指导目录(2024年版)》,进一步拓宽绿色产业覆盖范围,增补重点新兴产业。未来随着绿色金融支持领域的进一步拓宽,相关绿色产业所发绿色债券规模将进一步增长。三是地方财政支持绿色债券发行。2023年,在发改委等十部门《绿色低碳先进技术示范工程实施方案》的政策指导下,上海市、四川省等多地出台政策要求将符合条件的绿色低碳发展项目纳入地方债支持范围,加大财政资金对绿色债券的支持力度。未来,政府将持续引导金融资源向绿色发展领域倾斜,绿色债券市场有望持续扩容。四是绿色投资需求日益旺盛。2023年,投资者对绿色债券的关注度持续上升,绿色债券交易量明显增长,在政策的引领下,投资者对绿色债券的投资需求将持续增强,有望从投资端推动绿色债券的发行。五是绿色债券再融资需求仍然较大。2024年将有超过4000亿元规模的绿色债券到期,同比增加10%以上,绿色债券市场到期再融资需求进一步加大。六是绿色债券发展空间较大。2023年我国绿色债券发行期数和发行规模占债券市场(不含国债)总发行期数和发行规模的比例均仅在3%左右,仍有较大提升空间。综上所述,2024年我国绿色市场有望进一步扩容。

(二)我国绿色债券市场制度规范日渐完善

我国绿色债券相关制度体系和自律规则建设将不断完善。一是绿色债券信息披露透明度有望进一步提高。随着《绿色债券存续期信息披露指南》等政策的发布,我国绿色债券存续期信息披露标准逐步统一。未来,监管部门将进一步完善绿色债券标准体系建设,绿色债券市场信息披露将更加及时和充分,能够有效引导资金切实流向绿色低碳领域,夯实绿色债券发展基础。二是绿色债券第三方评估认证市场将更趋规范。绿色债券标准委员会在召开的绿色债券评估认证机构座谈会中指出,将持续加强自律管理,维护绿色债券市场秩序,正向引导第三方评估认证机构做好“看门人”职责。未来,监管部门将逐步完善评估认证制度,规范第三方评估认证市场,进一步加强对绿色债券第三方认证机构的管理,有效提高绿色债券评估认证质量,推动绿色债券市场高质量、高标准发展。三是绿色债券指数体系将逐步完善。2023年中国绿色债券指数的推出为衡量绿债市场价格波动提供了参考,提升了绿色债券投资的便利程度,便于引导更多资金投向绿色低碳领域。未来,我国绿色债券指数体系将进一步丰富,提高我国绿色债券的投资吸引力,进而推动我国绿色债券市场高质量发展。

(三)绿色债券国际化水平将持续提升

一是我国绿色债券标准与国际有望进一步趋同。目前已有许多国际市场参与者开始使用《共同分类目录》来标注新发行的绿色债券和其他绿色金融产品,2023年《共同分类目录》第二阶段的启动,将对提高不同市场绿色金融标准的可比性、兼容性和一致性起到重要的促进作用。未来,境外机构投资者投资我国绿色债券市场的便利度将有所提升,我国绿色债券市场对国际机构投资者的吸引力有望进一步加强。二是粤港澳大湾区绿色金融一体化发展有望持续深化。《关于金融支持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全面深化改革开放的意见》《关于金融支持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建设的意见》等金融开放政策的出台,有助于帮助内地企业赴港澳发行绿色债券产品,开展绿色跨境投融资,未来,粤港澳大湾区内绿色金融合作有望进一步深化,推动粤港澳大湾区内绿色金融体制一体化发展,提高我国在国际绿色债券市场的影响力。三是绿色金融国际研究合作有望不断加强。近年来,我国与其他国家或机构积极开展绿色金融合作,2023年人民银行和新加坡金融管理局召开会议提出将加大在绿色金融相关领域的合作力度,建立绿债互融互通机制等。未来我国将会和更多国家在绿色债券标准、绿色金融产品创新与研究等领域开展深入合作,推动绿色资本跨境流动,促进我国绿色债券市场对外开放水平持续提升。

[1]包括资产支持证券,以下如无特殊说明均包含资产支持证券。资产支持证券按单数统计,以下同。

[2]包括政策银行债、商业银行债、证券公司债、其它金融机构债、企业债、公司债、私募债、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PPN、资产支持证券、可交换债和国际机构债,数据来源Wind,统计截至2024年1月25日,按发行起始日计。

[3]本部分及以下部分均不包含资产支持证券。

[4]包括14天、45天、63天、77天、86天、90天、91天、93天、94天、95天、100天、101天、102天、107天、115天、120天、133天、140天、150天、168天、180天、182天、185天、200天、210天、235天、238天、240天、270天、366天、370天、1、2、3、5、7、10和20年期。

[5]含永续债。

[6]新增行业为2016—2022年未发行过绿色债券的行业,按Wind三级行业划分统计。

[7]公众企业指向不特定对象公开转让股票,或向特定对象发行或转让股票使股东人数超过200的股份有限公司。

[8]本文对外资企业的统计包括外商独资企业和中外合资企业,本期发行绿色债券的外资企业均为外商独资企业。

[9]包括省、直辖市及境外,按发行人注册地进行统计。

[10]可比债券为绿色债券起息日前后各十五天内起息的同期限、同级别、同券种、同企业性质的非绿色债券,不包括中央汇金公司、中国铁路总公司发行的债券及可续期债券;对含有选择权的债券按选择权之前的期限统计;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以及其他无评级债券选用其主体级别,其他券种均选用债项级别。

[11]按发行规模加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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