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约车司机:为救乘客超速行驶,事后找其取证反被拉黑…
近日
江苏南京一网友发文称
他是一名网约车司机
因为救人超速行驶
将乘客送去了医院
他只是希望乘客
将急诊单和化验报告拍给他
留作违章的申诉证据
不料被拉黑
该网友称,2023年6月8日晚23点30分左右,他接到了一名乘客,手被不知名的虫子咬伤,送往梅山医院,十几分钟后,他又接到该乘客的订单,前往江苏省中医院。短短十分钟,乘客手指肿胀蔓延到手掌,他于是提前打了110报备,要求超速行驶,一路打开双闪,超速行驶到了目的地。他加了乘客微信,让对方看病后将急诊挂号和化验报告拍照发给他,以便他被记录违章后申诉。乘客答应得很干脆,两个小时后发微信没有回复,次日早上发现已被拉黑。
该网友上传了一段行车记录仪的监控画面,画面显示2023年6月8日23点43分左右,车子停在梅山医院门口,并接上了一名女性乘客,确认了目的地是江苏省中医院。之后,女性乘客说,“我的手不知道是什么情况,被虫子咬了一口”。司机回答道,“我晓得,你刚刚不是喊了我吗”。女乘客担心自己“会不会死”,并伴随有哭泣声,司机不断安慰她。6月8日23点53分左右,视频画面里传来110接线员的声音。司机称,“现在在高速上,带了一个乘客,手掌被虫子咬了,整个手掌已经肿起来了,现在能超速开吗?”在得知不需要交警开道后,接线员称“注意安全,安全送她去医院,之后再打电话过来备案”。
此外,该网友上传了一段微信聊天记录,显示零点24分,网友问“医生怎么说”,回复是“等血检结果,说应该没什么大事”。之后,网友发了多段语音,一直没有回应。1点12分,他给对方打了语音电话被拒接,之后留言“记得看病的材料发我哈,我到时候好申诉”、“麻烦看到回复我一下”,1点59分,再次拨打语音电话,无人接听。9点41分,语音电话仍然没有接通,在又一次被拒接电话后,该网友发现自己被删除。
聊天截图显示,该网友发信息“看病的急诊挂号单、血检材料什么的拍个照发我呀,我昨晚高速全程时速150、160开过去,害怕有超速。作为我打110备案,你也听到了”。先这条消息前有一个红色感叹号,显示对方开启了朋友验证,你还不是她朋友,请先发送朋友验证请求。
司机:很寒心
6月11日,记者联系到上述网约车司机,对方表示一直到现在仍没有与女乘客联系上。次日他去了交警部门,对方告诉他,一般违章信息需要等5天左右发布,等违章信息曝光出来后,再带着行车记录仪过去,会撤销掉。
“我提前拨打了110备案过,当时警察在电话里说,让乘客把看病记录发给我,等有违章时可以撤销。乘客到医院后,加了微信。过了2小时,我微信问她就诊记录,没理我,我以为还在看病。第二天早上又问她要,打微信电话拒接,然后又把我拉黑。问题不大,我就是觉得很气愤,很寒心。”该司机认为,这就是举手之劳的事,不知道对方为什么会这样做。“只要拍个照发给我,有违章的话我自己去申诉,不需要花她一分钱,也不需要占用她的时间。”
律师:乘客应当积极配合申诉
北京市中闻(长沙)律师事务所律师刘凯表示,网约车司机为了救助受伤的女乘客超速行驶,该行为是救助危难的中华传统美德,是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具体体现。
根据我国《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第二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交通技术监控设备记录或者录入道路交通违法信息管理系统的违法行为信息,违法行为人或者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提供证据证明机动车是因救助危难或者紧急避险造成的违法行为,违法行为发生地或者机动车登记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核实之日起三日内予以消除。因此,网约车司机可以提交行车记录仪、报警通话记录,或者调取110报警通话记录,以及送医监控设备记录等证据证明超速行驶是因救助危难。作为受助者,该乘客应当积极配合申诉,不能让助人者心寒。
如救助受伤乘客超速行驶的行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予消除,网约车司机可以申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要求撤销处罚。
另据闪电新闻消息,头条号法律认证作者@蚂蚁说法从法律角度对此进行了解读:
《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管理办法》规定,小型私家车,超速小于等于20%不记分;在高速或城市快速路上,超速20%-50%,记6分;超速50%以上,记12分。
网约车司机为了以最快的速度,把女乘客送到医院,多次超速,如果不能抹去处罚,很可能被记12分以上。
其次,《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68条规定,机动车驾驶人在一个记分周期内累积记分达到12分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扣留其机动车驾驶证。
具体而言,如果不能提供交警部门要求的证据,王某将受到扣留机动车驾驶证,重新学习道路交通安全法规的处罚。
换而言之,这将影响到王某的工作,后果极其严重。
再次,民法典第182条规定,因紧急避险造成损害的,由引起险情发生的人承担民事责任。危险由自然原因引起的,紧急避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可以给予适当补偿。
王某为了女乘客的人身安全,超速将她送到医院,属于紧急避险,按照法律规定,王某不用承担民事责任。
同时,《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第22条第3款规定,违法行为人或者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提供证据证明机动车是因救助危难或者紧急避险造成的违法行为,违法行为发生地或者机动车登记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核实之日起3日内予以消除。
本文来源:潇湘晨报、闪电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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