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生态环境局对南京鸿程九珑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作出行政处罚
2023-06-13 15:55:05 - 中国质量新闻网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2023年6月12日,南京市生态环境局网站公示行政处罚信息,涉及南京鸿程九珑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宁环罚〔2023〕34号)。具体信息如下: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行政相对人名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处罚事由
处罚依据
处罚结果
处罚决定日期
法定代表人姓名
宁环罚〔2023〕34号
南京鸿程九珑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
91320115MA22E9150R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应当依法通过计量认证,使用经依法检定合格的机动车排放检验设备,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制定的规范,对机动车进行排放检验,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联网,实现检验数据实时共享。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及其负责人对检验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伪造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负责资质认定的部门取消其检验资格”
1、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2、处罚款人民币壹拾叁万伍仟元整(¥135000元整),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壹佰陆拾元整(¥160元整)。
2023/6/9
聂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