于融通理论与实践中展现刑法教义学生命力

2024-06-13 07:38:18 - 检察日报

作为一种刑法学研究范式,刑法教义学近年来逐步发展为刑法理论的主流研究范式,并在立法和司法实践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然而,刑法教义学所具有的抽象性、理论性、精密性等特点,使其被接受起来有一定难度。南开大学法学院副教授邹兵建新近出版的《刑法教义学的案例进路》,以案例为引线,以理论为支撑,充分展示了刑法教义学的实践功能。在本书中,作者聚焦社会热点案例,娴熟运用刑法教义学的基本理论,使较为抽象的刑法教义学体现在鲜活的实践案例中,可谓别具一格,也让读者对刑法教义学有了更为深入的理解。

刑法教义学应立足于司法实践

法学是实践科学,法学研究具有实践品格,为司法实践提供理论指引应成为法学研究的首要关切。本书作者采取司法论的研究范式,详尽阐释了十个热点案例中所蕴含的司法适用、法律解释、刑事政策等法律问题,体现了鲜明的实践品格。在此需要说明的是,立法论和司法论是两个不同的刑法研究面向和视角。立法论以刑法应当如何制定的应然性为出发点,其理论追求是为刑法的修改完善提供理论指导。而司法论以刑法应当如何理解的实然性为出发点,其根本目的是为刑法的适用提供理论依据。进言之,司法论的逻辑前提是法律的正确性,亦即要在维护法律权威性、正确性的前提下,对法律作出解释,只有在穷尽一切可能的解释方案仍不能得出合理结论时,才可以对立法提出建设性意见,而不能动辄怀疑法律、批判法律、否定法律。理论研究如此,司法实践亦如此。司法人员必须树立法律至上的理念,目光在法律规范与案件事实之间来回穿梭,仔细斟酌法律条文的意旨,从而找到法律适用的依据。因此,司法实践与刑法教义学之间的内在需求是不谋而合的。换言之,刑法教义学是实践理性的产物,而非形式理性的产物。如果刑法教义学不能运用于实践,那么理论研究就容易陷入自说自话的困境中,无法发现真问题、解决真问题;而如果司法实践脱离了刑法理论的指引,法律工具主义便可能大行其道,司法实践的专业化水平便很难得到提升,实践关切也难以得到回应。我想,这也是作者在这本著作里意图解决的问题。

刑法教义学应运用于司法实践

刑法教义学与司法实践之间有着密不可分的关系。实际上,刑法教义学正是为了合理有效地解决司法实践难题而产生并逐步发展成熟起来的,也正因为刑法教义学与司法实践具有内在的高度一致性,它在司法实践中才具有极强的生命力和广阔的需求空间。

首先,从实践角度而言,司法实践越来越注重说理的充分性和自洽性。无论是从三个效果有机统一的角度而言,还是从司法工作本身的严谨性角度而言,说理越充分,逻辑越严谨,越能够说服裁判者,说服当事人,取得良好的社会效果。尤其对于热点案件来说,其处理结果不仅关乎公平正义,更关乎当事人的切身利益,也是社会公众把握刑法规范尺度的重要参考,是对公众进行普法教育的良好契机。而刑法教义学所注重的阶层性分析、精细化分析,恰可作为司法人员的重要论述参考。

其次,从学理角度而言,案例研究可以为刑法教义学的可持续发展注入新鲜血液。司法实践中,案例大致分为指导性案例、参考案例、典型案例等。本书作者所选取的十个案例皆为社会关注的热点案例,并且这些案例大多有司法判决,其中于欢故意伤害案还是指导性案例。其实,不仅仅是热点案例,司法实践中的大量普通案例同样具有极强的理论研究价值。即使是危险驾驶罪这样的轻罪,从中也可以挖掘出非法证据排除、行政执法证据运用、但书出罪的合理性等关系实体与程序的多重问题,而这些也正是刑法教义学值得深入研究的领域。

与此同时,立法论的发展,也仰赖于刑法教义学与司法实践的良性互动。虽然刑法教义学的逻辑前提是法律的正确性,但并非意味着刑法教义学与立法论之间是泾渭分明的关系。刑法教义学从某种程度上而言可以称为解释学,是对法律条文的内涵、精神以及司法适用的具体解释。当司法实践中所面临的难题,通过穷尽解释方案均不能得出合理结论时,便需要通过立法予以解决。事实上,刑法的每一次修正,均是对司法实践的回应。刑法教义学和司法实践在充分沟通后,通常会明确问题所在,当问题开始集中,且具有普遍性和倾向性时,立法层面的使命便体现出来,即为司法提供裁判规则,从而不断克服成文法的缺陷,不断对法律加以完善。

因此,刑法教义学不仅应当,而且能够运用于实践,这也应当是未来刑法教义学的重大课题之一。

刑法教义学如何融通理论与实践

纵观本书,随处体现着对实践的充分关切。虽然笔者并不否认,刑法教义学需要一个精深的体系,也离不开形而上的法哲学提供背景和基础。例如对正当防卫的研究便离不开对功利主义哲学的深度思考,无论是结果无价值论所提出的利益衡量说,还是行为无价值论所提倡的法规范违反说,实质上都是在论证一个观点——如果一个行为符合规则要求,且普遍地承认这套规则会最大限度地增进效用,那么它就可以实现“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但是,如果仅关注形而上的哲学思考,而对形而下的案例研究不屑一顾,偏爱于“理性迷思”,那么也就不可能对法学研究作出真正的贡献。基于对司法实践的思考,笔者认为,刑法教义学可在以下几个方面深度沟通理论与实践:

一是注重实体与程序的交融。在司法实践中,对于案件的裁判离不开证据,案件的高效办理都要通过一定之证明方法和标准,通过一定之证据规则,以法定程序最终认定事实。如果实体法的研究不注重程序法上的理念与规定,那么势必会脱离实践,其理论生命力也不会长久。本书在研究内容上,除了涉及刑法适用问题,也涉及证据问题、程序问题,以及刑民交叉问题等。因此,刑法教义学的研究应当注重实体与程序的交融,注重法律解释结论在实践中的可行性,如此方能实现刑法教义学的长足发展。

二是立足本土实践,研究本土问题。当前,在学术界还一定程度存在用外国理论套中国问题,甚至还存在“以解决外国案例为目标”的教学科研现象。中国的文化传统迥异于别国,中国的司法实践也具有自身的独特性。例如刑事和解制度,虽然从法理层面而言,刑事和解影响不法程度的司法逻辑确实具有可商榷性,但是由于中国几千年“和为贵”的文化底色,以及注重天理国法人情相统一的司法理念,刑事和解制度在中国便具有生命力和可行性,应在肯定其价值的前提下,对不合理之处予以优化,这便是立足本土实际,解决中国问题,也是刑法教义学的重要使命。

三是注重案例研究,从中提炼总结理论。案例是理论研究的丰富素材。要通过对案例进行研究,发现实践中的问题,尝试运用理论加以分析并解决,从而使司法人员不断提升专业化水平。同时,通过研究案例,反思理论体系的不足,对不具有可行性的理论加以优化和细化,进而提出更具有前瞻性和创新性的理论,实现法学研究不断深化。

刑法具有极强的实践品格,刑法教义学的发展离不开实践助力。本书作者在刑法教义学中创新性地采用热点案例为分析进路,对于刑法教义学的发展提供了更多思路,这也正是本书生命力的体现。

(作者单位:河北省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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