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个善于”的哲理思辨

2024-06-13 07:38:18 - 检察日报

“三个善于”的哲理思辨

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应勇在为国家检察官学院2024年春季学期首批调训班次授课时强调,善于从纷繁复杂的法律事实中准确把握实质法律关系,善于从具体法律条文中深刻领悟法治精神,善于在法理情的有机统一中实现公平正义,是“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的重要体现。“三个善于”对应着准确认定事实、正确适用法律、争取最佳效果,是针对实践中就案办案、机械司法问题提出的破解之策,为做实“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构筑起有效的运作基石,进一步畅通了实现“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目标追求的路径渠道。“三个善于”内涵丰富、意义深远,有着深刻的哲理基础。其不是普通的口号或号召,更非简单的办案经验总结,而是有着深刻的哲理基础,反映了马克思主义的认识论和价值论,是检察机关乃至公检法和律师办好案件所应遵循的基本规律。

以马克思主义的认识论为基础

“三个善于”中的第一个善于,是善于从纷繁复杂的法律事实中准确把握实质法律关系。这是检察机关办案首先遇到的问题。作为办案人员,如何从纷繁复杂的案件事实中准确把握实质法律关系,根本问题在于解决对案件事实的认知,即如何运用证据认识案件事实。因为案件是过去发生的事情,对于公安机关经过侦查移送的案件,作为公诉人,需要正确评价和认识这一案件所涉纷繁复杂的事实关系及其背后的实质法律关系。鉴于这一事后认识,而且认识的对象纷繁复杂,根据马克思主义的认识论和方法论,笔者认为,司法办案必须做到以下几点:

一要坚持“物质第一性,意识第二性”的基本立场。尊重客观事实,严禁用自己的主观认识和判断代替客观事实。

二要坚持证据裁判原则。用证据说话,以证据为根据,恢复案件的发生经过,包括时间、地点、各种行为过程和结果,即“七何”要素:何人、何事、何时、何地、何方、何因、何果。

三要坚持法律真实的证明标准。因为是案件发生后的认识,要求办案人员达到完全客观真实的标准是不可能的。针对案件事实及其法律关系,办案人员的判断,只能是尽量地接近客观真实,或曰相对真实。

四要坚持诉讼认识论。诉讼认识不同于人们对一般事物的认识或普通科学研究中的认识。其特点是,诉讼的认识对象、诉讼的期间限制、诉讼中对证据收集和运用均要遵循严格程序等等。办案人员从对纷繁复杂的法律事实的认知到准确把握实质法律关系的过程,均要受刑事诉讼法所规定的程序的限制,必须严格依法进行。因此,每一个办案人员不仅要认真学习马克思主义关于认识论的哲理知识,而且要认真学习诉讼认识论的科学知识,只有这样才能做到从纷繁复杂的法律事实中准确把握实质法律关系。

以理性司法为导向

“三个善于”中的第二个善于,是善于从具体法律条文中深刻领悟法治精神。办案人员要在理清纷繁复杂的法律关系的基础上,进入法律适用阶段,进而作出裁判。如何从法律条文中深刻领悟法治精神,迈向理性司法,关系到社会治理能力和水平。为此,司法办案要做到以下几点:

从形式司法迈向实质司法。不仅要把法条规定的字面含义学懂弄通,更重要的是领悟其深层次的法治精神,或曰实质精神,做到形式和实质的统一。就刑法适用而言,对行为人实施犯罪行为的目的、动机,明知或不明知,此罪与彼罪的区别,行政违法与刑事犯罪的界限等问题进行法律评判,必须用心领悟法律条文的深层次内涵及其背后的法治精神,否则,作出的裁判就会有失公平。

从注释法学迈向理性法学。长期以来,无论是法律院校师生,还是公检法、律师等法律工作者,对法学,尤其是对各个部门法的学习和适用,基本上停留在注释法学层面,仅对法条的形式规范、构成要件进行注释式的理解和适用,由此陷入注释法学的圈圈。近年来,法律工作者和教学科研部门逐渐认识到注释法学的局限性,进而提出部门法学哲理化的研究和适用方法,正在逐步迈向理性法学的研究方法。理性法学注重对每一法律规定背后的哲理及其深层次的价值尤其是人本主义,进行实质性地把握、理解和适用。如,关注刑法的谦抑性、程序的公正性、社会的安定性等等。理性法学要求在司法办案中善于从具体的法律条文中深刻领悟法治精神。因此,对法律的学习和适用,应从注释法学的学习和适用方法,逐步迈向理性法学的学习和适用方法。

发挥司法智慧,融天理、国法、人情于一体

“三个善于”中的第三个善于,是善于在法理情的有机统一中实现公平正义。这就要求在办理的每一个案件中,最终实现天理、国法、人情的高度统一,以使人民群众从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实事求是地讲,这一要求既是人民群众对司法办案的最高要求,又是社会治理能力和水平的价值体现,其实质是具有中国特色司法现代化的标准和要求,即坚持党的“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具体体现。从法哲学的高度看,这种“三位一体”是马克思主义价值观之人民性哲学理念的体现。为此,在司法办案中必须做到以下几点:

努力克服“就案办案,机械司法”。司法机关办理的案件,纷繁复杂且各种各样,如同世界上没有两片相同的树叶,每个案件都有独特的案情和不同的情节。因此,要做到法理情的有机统一,首先要克服“就案办案,机械司法”的形式主义、教条主义的办案方法,要从每一个案件,尤其是刑事案件的作案手段、发案的时间、地点等出发,认真地把法理情有机统一起来,作出公正的判断。

坚持以人民为中心,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司法办案,是法理情有机统一的基本要求。党的二十大确立了以中国式现代化全面推进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使命任务。习近平总书记对政法工作作出重要指示强调,坚持改革创新发扬斗争精神,奋力推进政法工作现代化。实现具有中国特色的司法现代化,首要的就是要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立场,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即“富强、民主、文明、和谐,自由、平等、公正、法治,爱国、敬业、诚信、友善”融入司法办案。这是具有中国特色司法现代化的基本内涵和要求,只有这样才能实现社会的公平正义,才能体现法理情的高度统一。结合办案实际,在具体的做法上,就是要坚持人本主义的哲学观,把“人文关怀”的精神落实到每一起案件当中,尤其是对每一个涉案当事人的利益和权利,都不容忽视,都要平等对待,把人权保障规定落实在办案全过程。

“天理、国法、人情”的有机统一,取决于每一个办案人员司法智慧的发挥。对于如何做到法理情的有机统一,法律并未作出明确规定,实现三者的融合和统一,必须依靠办案人员司法智慧的发挥。

一要准确把握和运用党和国家的一贯刑事政策,做到“区别对待和宽严相济”,努力克服“宽严不分”“一刀切”的办案方法。当前,尤其要关注轻罪与重罪相分离,区别轻重,建构轻罪案件处理专门程序,通过立法确立刑事协商程序。

二要有“如我在诉”的观念和意识。办案人员对任何一个案件的处理,都要有一种“如我在诉”的思维,无论是对纷繁复杂案件事实的判断,还是对法律的适用,都要注意三个方面利益的平衡:一是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二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利益;三是被害人的利益。只有达到三方面利益的平衡,设身处地发挥在调解、协商、谈判、平衡中的智慧,才能做到“案结事了”,实现法情理有机统一,达到公平正义的价值目标。

三要坚持证据裁判原则,用事实证据说话,以理服人。各种刑事案件的发生,多是因人与人之间矛盾的恶化,都有其发生的时间、地点、方法、原因和结果,对构成犯罪事实的“七何”要素,即“何人、何事、何时、何地、何方、何因、何果”,均要以合法的证据作支撑,用客观或主观证据证明案件事实。所谓“以事实为根据”就是“以证据为根据”,只有贯彻证据裁判原则,才能为正确适用法律提供根据,才能保证公平正义,才能使诉讼各方心服口服。这是实现法理情有机统一的基础,否则,空谈“天理、国法、人情”,不会使诉讼各方心服口服,不能真正化解矛盾。

四要尊重常情常理和常识判断。司法办案过程中,除对纷繁复杂的案件事实进行判断外,许多案件的发生、发展,不仅事出有因,而且还有常情、常理和常识的介入问题,如不可抗拒的原因、一方当事人以前的过错、天气恶劣乃至天灾人祸等等,这些特定的环境、特殊的原因均应有所考虑。尤其是承担案件起诉和审判职责的司法人员,在起诉或审判时,更不能违背常理、常情和常识,以确保起诉和裁判结果实现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作者为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国家法律援助研究院名誉院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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