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录|《法律研究》集刊2023年第3卷

2024-06-13 08:00:43 - 媒体滚动

转自:上观新闻

为进一步推动法学法律学术研究成果的传播应用,2019年起上海市法学会与中国知网战略合作,每年在线出版24卷《上海法学研究》集刊,中国知网全文收录。根据中国社会科学评价研究院发布的《中国人文社会科学学术集刊AMI综合评价报告(2022年)》,《上海法学研究》集刊已获评“AMI(集刊)入库集刊”。其中,依据线上24卷内容在上海人民出版社线下出版的《上海法学研究》精选本,已由南京大学中国社会科学研究评价中心根据《中文社会科学引文索引来源期刊(集刊)遴选办法》入选为CSSCI(2023-2024)收录集刊。

为更好支持高品质学术生产和品牌化学术传播,上海市法学会全面优化调整“上海法学研究系列刊群”的学术出版与传播:线下出版的《上海法学研究》(CSSCI来源集刊)每年固定出版4卷,刊印法学研究原创首发优秀学术作品,上海市法学会官方微信公众号同步全文刊发所有作品;线上出版的“上海法学研究系列刊群”出版形式和年度出版总量不变,进一步聚焦明确六个主题方向,力求能持续提升出版物质量,尽快形成中国法学法律界高识别度的品牌内容和出版风格,上海市法学会官方微信公众号选发部分特别优秀的作品,现焕新推出其第六种——《法律研究》。

论新时期我国能源法的面向——以应对气候变化为视角梁树森“双碳”目标背景下国际绿色技术转移规则研究郑文龙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办理实践进路与制度完善薛莉萍陈静双碳背景下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中惩罚性赔偿适用研究周志鹏“双碳”战略背景下碳排放权强制执行问题研究徐宇翔深海矿产资源挖掘问题的国际法规制困境纾解严嘉欢“双碳”目标下企业环境合规的困境及法律机制构建田春锋胡春

行业合规优化营商环境的作用路径

姜伟企业合规不起诉的制度定位与路径调适何静孙永军构建法治化营商环境之涉诈违法犯罪的治理路径王福昌法治化营商环境视野下法院能动参与涉案企业合规的路径构建林文龙新时代电子商务网络营商环境的法治化构建夏菁王霏创新优化法治营商环境的检察路径——以民事检察涉案企业合规为视角陈春兰季庆盛嘉炜

数字市场扼杀型并购的反垄断规制路径梅珂悦数据刑事合规的实践检视和突破进路万剑星

生成式人工智能助推虚假信息泛滥的法律问题分析——以“Deepfake”为例王美辰

人工智能体视域下的法益侵害及归责路径——以无人驾驶技术应用为例

陈静元宇宙概念下虚拟主播商业模式的法律问题探究钟浩谦数据驱动型企业经营者集中审查标准研究李琛三权分置视角下数据垄断的规制困境与纾解张笑月

中国式现代化视域下社会治理型检察建议研究姜兴智超大城市人民法庭推进基层社会治理现代化的法治保障研究高波能动司法背景下商事专业化调解机制的构建与完善钱如锦人民法院参与涉案企业刑事合规改革的能动路径构建陈怡晨罗荟自贸区司法保障的制度创新与内生逻辑吴永辉

新时期知识产权刑法保护路径优化郭箐张庆立检察听证制度的实践应用与完善思考王学军孙高洁论立案阶段的程序纠偏——以裁定不予受理引发“程序空转”为切入点吴瑞益王夏梦自洗钱犯罪法律适用问题浅析郁卫平刘颖虚拟币交易型非法集资犯罪认定中的特殊问题及司法进路竺越葛立刚

作者:梁树森(中山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南方海洋科学与工程广东省实验室(珠海)研究人员)

内容摘要:能源是人类生产、生活的基石,但是能源的开发、利用是当今气候问题频现的重要成因。能源法为气候变化问题的解决提供了一种法学进路,这主要体现在对能源活动的规制上。通过对能源法内涵的解析,可以明确其应对气候变化的工具属性。能源法也已为应对气候变化而不断发展,在过去,能源法在运行上客观存在着需要兼顾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的矛盾,与之相随的是纵向和横向能源社会关系的不协调。在后巴黎协定时期,能源法需要实现生态化以及时响应气候变化形势,助力我国迈向可持续发展道路。新时期的能源立法需要把握并发挥好自身经济发展、环境保护的双重机能,推进能源转型、优化市场机制,并改进立法技术,最终体现在法律文本上,以规范指导应对气候变化行动的实践。

作者:郑文龙(复旦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

内容摘要:学术界从国际层面讨论“双碳”目标的研究比较有限,对国际绿色技术转移规则的探讨是从国际层面讨论实现“双碳”目标的重要路径。从斯德哥尔摩宣言、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到京都议定书和巴黎协定,再到国际社会近期讨论的格拉斯哥气候协定和沙姆沙伊赫实施计划,国际绿色技术转移规则经历了产生、演变和发展的过程。尽管该规则历经了逾五十年的演变过程,但仍面临着来自技术转移主体以及技术转移规则层面的难题。未来,对于国际绿色技术转移规则的探讨需要在拓展类型化研究进路下进一步协调各方利益平衡;从扩大合作主体范围、拓宽合作层级角度坚持国际合作的总体方向;在信息交换、资金保障和适应评估等保障机制层面寻求规则完善。

作者:薛莉萍(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检察院第六检察部副主任、检察官),陈静(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官助理)

内容摘要:生态环境法治化建设已成为中国式现代化的重要内容,其中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问题日益成为当前实践中生态环境保护及公民环境权维护的关切问题。纵观我国相关探索,当前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在理论与实践层面均存在尚未化解的问题,具体包括制度定位、制度依据、诉前磋商、机制衔接等方面。对此,在梳理现阶段相关规范文件并厘清制度背后法理依据的基础上,在当前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两诉”尚未统合的背景下,应明确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在诉讼地位上的优先性。且出于维护制度运行有效性的考量,有必要通过明确义务性规定的方式增强其诉前磋商的“刚性”,探索以基金化管理模式提升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金管理与使用的合理性与科学性。

作者:周志鹏(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法院法官助理)

内容摘要:民法典第1232条将惩罚性赔偿首次引入生态环境侵权领域。通过对裁判文书、案例进行解构分析,探寻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中惩罚性赔偿在司法适用中存在的问题,例如司法适用混淆、说理论证不充分、惩罚性赔偿金占比过低、计算方式不明确等。通过分析民法典惩罚性赔偿条款适用于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制度路径,可以看出这一领域亟待结合实践案例进行深入探索。因此,需要在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中规范惩罚性赔偿的适用方式,明确惩罚性赔偿的适用条件,确定惩罚性赔偿的计算方式等,切实发挥惩罚性赔偿的惩罚、遏制不法行为的功能,保护生态环境,最终助力实现“双碳”目标。

作者:徐宇翔(北京金融法院法官助理)

内容摘要:随着全球气候变暖和人类对环境问题的日益关注,碳排放问题变得越来越紧迫。为了控制温室气体的排放,碳排放交易成为减少碳排放的重要手段。党的二十大报告即明确指出,要健全碳排放权市场交易制度,而健全的司法执行制度是维护碳排放权交易秩序的重中之重。通过对碳排放权的性质与作用、相关纠纷的实践检视与执行现状以及碳排放权可执行性等问题的研究阐述,探讨碳排放权执行的困境和对策,冀望为助力“双碳”目标实现以及贯彻新发展理念、实现高质量发展提供一定的借鉴参考。从长远来看,强化对碳排放权执行的研究,也有助于积累司法经验,构建符合我国国情的执行模式和标准体系,为参与未来国际碳交易竞争做好准备。

作者:严嘉欢(华东政法大学国际金融法律学院硕士研究生)

内容摘要:虽然深海矿产资源的挖掘是世界各国的重要产业以及基础经济来源,但是深海矿产资源的开发也会对深层海洋环境造成重要的影响。深层海洋环境本就具有脆弱性、流动性等特性,一旦出现污染问题将会对于全球海域造成负面的影响,因而国际法应当对于深海矿产资源挖掘进行严格的规制。目前深海矿产资源挖掘的国际法规制困境主要体现在矿产资源挖掘目的和环境影响评估的规制困境这两个方面。针对上述两个方面的困境,相关国际组织与机关应当充分加强对深海矿产资源挖掘的目的以及环境影响评估方面的规制,以纾解现存困境。对于深海矿产资源挖掘问题的国际法规制,将会进一步改善世界深层海洋环境,并且能够促进人类命运共同体和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生态环境的双重建设。

作者:田春锋(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法院法官助理),胡春(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法院法官助理)

内容摘要:“双碳”目标对企业环境治理和生产经营行为提出了许多新要求,相应的规范体系也在不断地更新和完善,在绿色低碳转型过程中,如何推进企业环境治理法治化仍面临诸多困境,以政府为主导的传统环境治理体系已无法解决当前的企业环境风险和环境问题。企业环境合规作为一种全新的治理机制,能够吸纳多方主体加入企业环境治理体系,促使多元主体之间优势作用协同发挥,帮助企业提升应对环境监管和环境风险的能力。通过风险防范、守法激励、协同合作环境合规理念的构建,推进企业内部治理机制、行政监管合规裁量、刑事司法合规审查三个维度的制度完善,建立起权责明确、激励相融、效益双赢的现代企业环境治理体系,助力化解企业环境合规治理的现实困境。

作者:姜伟(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研究室副主任、三级高级检察官)

内容摘要:行业合规是涉案企业合规改革深化发展的新领域,是检察机关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的新路径。检察机关参与行业合规的基础在于法律监督机关的定位、公共利益代表以及依法能动履职参与诉源治理的需要。行业合规的目标是形成合法合规的行业营商环境,遵循行业自治、保障市场公平、比例原则、协同共赢、持续监测等原则,评估方式包括自我评估和外部评估,评估内容包括有效制度修复、全过程有效合规运行,以及行业合规与企业合规的有效衔接三部分。基本流程包括:成立评估组织、设计评估工作方案、开展具体评估工作、编制检查评估报告、编制后续整改方案等步骤。

作者:何静(南京工业大学法政学院副教授、硕士生导师),孙永军(南京农业大学法律系教授、硕士生导师)

内容摘要:企业合规不起诉作为新生事物,在营造法治化营商环境的背景下,将其引入我国具有其正当性依据。合规不起诉的主要目标在于保护企业经营发展,预防企业犯罪,促使企业合规经营,同时落实检察主导责任,促使检察机关深度融入社会治理。在制度定位上,应当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相分离,并且将其纳入现行不起诉制度体系,毋需为其配套暂缓起诉制度。在实现路径上,其适用对象应包括各类型企业,但限于单位犯罪而不宜适用于企业家个人。企业所涉的轻罪和重罪均可适用,而适用的罪名应当有所限制。为防止检察裁量权被滥用,需要对现行法律规定的监督机制予以适当完善。

作者:王福昌(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警长)

内容摘要:随着信息技术的飞速发展和广泛普及,涉诈违法犯罪也由传统诈骗犯罪发展为手段多样、形式复杂、方法多变的新型网络犯罪。因其发展蔓延快、传播范围广、社会危害大,严重侵害公民、法人、社会团体等社会主体的合法权益,开展涉诈违法犯罪的研究和探索,建立健全预防打击治理机制迫在眉睫。以现有惩治体系为基础,在总体协调、法律支撑、科技保障、宣传护航等方面加大力度,不断探索打击涉诈违法犯罪的强有力措施,更好地营造法治化营商环境,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

作者:林文龙(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五级法官助理)

内容摘要:法治化营商环境需要通过法院能动参与涉案企业合规,因为两者在价值上存在能动性的一致追求,在内生逻辑的可预测性上同向而行,在运行模式上均遵循合作共治机制。针对现阶段法院参与涉案企业合规存在的主动性不足、衔接不畅、处理结果不一等问题,法院应当构建贯通审前、审中、审后全流程的路径。审查起诉阶段,法院担任合规官参与合规听证,形成审前法检制约新格局;审判阶段,企业首次申请合规时,法院需考察认罪认罚下的企业自愿合规,将合规成果认定为证据开展质证;结案后,法院应牵头邀请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或随机任命第三方机制有关人员作为合规监管官共同开展涉案企业的监督回访,并通过制发司法建议完善“后半篇文章”,实现三效果的统一。

作者:夏菁(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法官助理),王霏(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法官助理)

内容摘要:电子商务是新经济模式的重要参与者、推动者、引领者,对增强经济发展内生动力具有重要作用。电子商务以网络技术为依托,但当前运用网络技术直接侵害电商平台或以电商平台为媒介实施犯罪的现象频发,制约电子商务的健康发展,新时代下电商网络营商环境优化的关键是法治化。通过对涉电商网络犯罪案件现状进行类型化、全流程的分析梳理,聚焦管辖争议、证据转换、行为定性、追赃挽损、刑事合规等难题,提出通过织密风险防控网、强化跨域司法协作、加强犯罪溯源治理和联动防控等具体实践,构建涉电商网络犯罪的打防综治一体化体系。为电商企业主体营造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良好环境,助力电商企业在法治轨道上健康、有序进行生产经营,回应新时代下网络营商环境建设的诉求,为增强经济社会发展内生动力贡献法治力量。

作者:陈春兰(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副检察长,二级高级检察官,检委会委员),季庆(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第五检察部副主任,四级高级检察官),盛嘉炜(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第五检察部副主任,四级高级检察官)

内容摘要:检察机关的民事检察监督工作作为国家治理体系的一环,承载着优化法治营商环境的重要使命,涉案企业合规改革试点后,检察机关就刑事涉案企业合规积累了有益经验,而检察机关民事业务部门更为贴近企业,在创新治理、数字赋能等多重要素的合力下,提出推进民事检察涉案企业合规工作正当其时。通过统计和分析相关检察院民事业务部门的办案实践发现,其通过个案制发检察建议规范企业活动已积累一定涉案企业合规工作的经验,但尚需寻求更多措施构建完善的合规工作机制。为此,针对性地提出通过大数据技术和专业化团队建设提高合规审查主动性,通过借力执法资源、社会监督、检察听证、一体化办案机制提升合规措施刚性,通过风险提示和合规指导提供常态化保障,通过建立合规体系和考察、验收加强整改跟进,以期为民事检察涉案企业合规工作提供新动力。

作者:梅珂悦(对外经贸大学法学院硕士研究生)

内容摘要:数字经济时代,初创企业往往通过颠覆性创新技术和业务模式来挑战超级平台的市场支配地位,超级平台为维护其垄断利润倾向于选择直接收购的形式来消除潜在竞争对手,严重损害了市场竞争、技术创新及消费者福利,因此必须对其予以反垄断规制。但基于数字市场网络效应、规模效应和动态创新等典型特征,扼杀型并购并不必然产生反竞争效应,现有合并审查分析机制遭受理念、市场及规范等三重的挑战。对此,有必要构建事前识别监管机制、事中审查救济机制和事后补充挑战,形成事前事中事后相融合的全流程规制体系,实现鼓励创新和避免垄断之间的平衡。

作者:万剑星(华南师范大学法学院硕士研究生)

内容摘要:数据刑事合规作为克服因刑事制裁而产生负外部效应的新兴治理机制,对于防控数据合规风险具有重要价值,但仍存在诸多学理分歧和实践争议。基于对数据刑事合规司法实践的实证分析,发现存在数据刑事合规的内涵外延不清晰、分级分类不科学、激励机制不完善、监管模式不明确等现实困境。因此,必须依托单位犯罪刑事责任的法理根基,在组织体刑事责任说的理论证成与应用基础上,进一步厘清数据刑事合规的内涵外延范围、重构数据刑事合规的分级分类规则、构建数据刑事合规的分离激励机制、健全数据刑事合规的监管评估模式,以期实现数字刑事合规的困境纾解和制度优化。

作者:王美辰(上海海事大学法学院硕士研究生)

内容摘要:生成式人工智能以对话方式按照用户需求生成并传播信息已成为当下最受关注的技术。以Chat-GPT为典型代表的大型生成式人工智能正席卷全球信息技术和文字科研等领域。然而生成式人工智能技术发展更新迭代的极速性同法律法规的滞后性之间存在难以自动纾解的矛盾,在一定程度上致使生成式人工智能处于法治真空区。以“Deepfake”为例,生成式人工智能被用于社交媒体上的虚假信息活动,针对由此而产生的权益侵害,分析现行法律对于规制生成式人工智能虚假信息现象的适用性。多元共治格局具有必要性。法律监管与技术创新协同可以应对,以期对应对生成式人工智能虚假信息问题有所提示。

作者:陈静(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官助理)

内容摘要:技术的两面性决定了自动驾驶汽车在经历数个发展阶段实现完全的自动化后,给人类带来诸多便利的同时,依然存在法律上争议,主要包括对交通肇事罪认定及公民个人信息保护带来的挑战。人工智能无人驾驶技术的应用使驾驶员发生“角色”转变,成为无人驾驶汽车的“使用”人,这使其在无人驾驶汽车发生交通事故等情形时的责任义务也随之变化。且无人驾驶汽车的设计研发、生产、使用等环节均可能因主体的故意或过失导致以无人驾驶汽车为载体的犯罪行为发生,因此这些主体也被赋予了法律意义上更为严格的责任。但从刑事责任论层面来讲,理论界所提出赋予人工智能体刑事责任主体地位的观点值得商榷。有必要在人工智能主体不能作为刑事责任主体的理论前提下,区分具体情形下无人驾驶汽车相关主体的行为性质。

作者:钟浩谦(浙江海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内容摘要:随着数字经济和元宇宙的蓬勃发展,Z世代消费者正逐步成为消费市场的主力军。作为数字原生代,Z世代消费者追求个性、猎奇,更注重身份认同,有着“兴趣会友”“二次元”“潮流引领者”等多方面的特质。由此,虚拟主播作为二次元文化的新兴行业便自然成为文化市场的热点。然而,虚拟主播行业在国内起步时间晚,尚属新兴事物,行业中各方权益保护路径尚不清晰。在全面剖析虚拟主播的商业模式,系统梳理虚拟主播行业的资质要求,深入探讨幕前虚拟形象与“中之人”的联系的基础上,应结合相关法律规定、基本法理与实务案例,解析虚拟主播行业所涉的著作权、人格权、商品化权等有关法律问题,以期促进虚拟主播行业的规范、有序发展。

作者:李琛(国际关系学院法学院硕士研究生)

内容摘要:数据驱动型企业往往采取较具创新性的商业模式和经营组织方式,由此使得主要面向传统企业的经营者集中审查标准在应对数据驱动型企业时出现了不适用的状况。数据驱动型企业经营者集中的特殊性,导致原有的经营者集中事前审查标准无法适用,使得以传统方式确定“相关市场”的路径难以契合新的经营业态,其经营和扩张方式的独特性也致使既有市场份额判定标准失灵。因此,未来在完善针对数据驱动型企业的经营者集中审查标准时,应着力改进事前申报标准,调整“相关市场”的确定方法,并完善市场能力推定标准的设定。通过改进经营者集中审查标准,适应数据驱动型企业在我国市场中的快速发展,保障我国数字经济的长期健康发展。

作者:张笑月(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五级法官助理)

内容摘要:数字经济下,海量数据可以促使平台将数据优势转化为市场竞争优势,进而提高市场进入壁垒,引发包括算法共谋、大数据杀熟、平台混合并购等一系列数据垄断行为。数据垄断行为的频发与数据权属模糊密切相关,而数据“三权分置”的产权定位可以有效缓解数据确权难题,进而推动数据合规高效流通使用。基于此,当前应细化厘清反垄断语境下的数据资源持有权、数据加工使用权和数据产品经营权的权利内涵,在平衡数据利用与保护的二元关系的前提下推进政府强制性数据开放。

作者:姜兴智(大连海事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

内容摘要:社会治理型检察建议是人民检察院在社会治理过程中,履行宪法赋予法律监督机关职责的重要路径,是行使社会治理检察权的基本方式。在中国式现代化视域下,作为检察监督重要方式的社会治理型检察建议在立法及司法实践中存在政策实施型检察模式影响下的“治丝愈紊”困境。需要通过监督本位回归、监督立法升级以及监督理念转变等方面的举措,解决检察建议实践中面临的“权威稀释”“制度阙如”和“绩效减损”等问题,促进检察建议制度由“工具性托付”迈向“价值性托付”。

作者:高波(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三级法官助理)

内容摘要:超大城市与时代的发展相同行,伴随着人口的快速增长而出现,在未来将成为很多国家绝大多数人口聚集与生活的地方。而伴随着城市化的浪潮,中国的超大城市肩负着更多的责任和担当。人民法庭作为化解矛盾纠纷的前沿阵地,在服务基层社会治理中具有独特的“便民”优势,而人民法庭建设中的城乡差异因素又决定了城市人民法庭的发展路径以及参与基层社会治理应当与时代发展的要求相契合,与人民群众的期待相契合,与城市功能的定位相契合,同时也需要继续保持和发扬人民司法的优良传统和作风,从而形成一套适用于城市治理的新时代“枫桥经验”城市版以推进基层社会治理现代化。

作者:钱如锦(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商事审判庭二级法官助理)

内容摘要:商事专业化调解机制由于与能动司法回应司法社会需求和人民群众关切的价值理念,着重诉源治理的方式方法,强调法律效果、政治效果与社会效果三统一的效果要求的相互契合性,构成了我国多元化商事纠纷解决机制构建的重要着力点。但该调解机制面临着立法保障、案件类型选择、司法支持机制等方面的诸多不足。以落实能动司法要求为基点,结合商事调解自身特点和实践路径依赖,我国应当考虑商事纠纷解决的文化语境,以效率为导向平衡国内外需求,从案件类型界定、调解组织选择、司法程序保障、司法支持制度和程序衔接机制等几个层面出发,构建符合我国国情的商事专业化调解机制。

作者:陈怡晨(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法官助理),罗荟(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审判监督庭法官助理)

内容摘要:作为新时代能动司法助力营商环境与社会综合治理的重要形式,涉案企业刑事合规改革已初具雏形,然法院参与其中的案件较少,其能动空间有待进一步挖掘。从法院参与涉案企业刑事合规改革的视角出发,通过实证分析,从启动考察、程序控制、司法审查、定罪量刑、判后考察等主要环节概述目前法院参与的现状。针对改革难点,整理出现有研究中普遍提及的路径选择及争议焦点。通过理论探讨,在厘清新时代能动司法的内涵基础上提出法院参与涉案企业刑事合规改革须注重审判职能、立足企业发展、专业协作、长期效果。构建法院参与的能动路径,包括审前阶段的“柔性参与”即不干涉但可以跨前参与该阶段案件,审判阶段的“利企参与”即在实体与程序的重点环节能动开展有利于企业的措施,判后阶段的“长期参与”即构建阶梯式回访且多方联合考察机制以确保长期效果。

作者:吴永辉(上海政法学院司法研究所研究员)

内容摘要:自由贸易试验区是我国在新时代顺应全球经济发展趋势,实行改革与法治双轮驱动的重要战略举措。随着自贸区授权立法进入法制创新的快车道,如何从法律适用层面落实自贸区法规,保障自贸区的高质量发展已成为自贸区法治建设的重大司法实践问题。通过对全国近40家自贸区法院(庭)涉外商事审判的专项调研,发现自贸区在专门化审判机构、集中管辖权行使与扩张以及法律的多元化查明与统一适用等方面进行了较大规模的司法创新,对自贸区法治建设起到了强有力的司法保障作用。但同时,自贸区法院(庭)具有国内和涉外司法的双重属性,这种专门化审判机制的司法创新及其内引外联的牵引作用,应在我国营商环境国际化与便利化的法治化进程中发挥更大的司法能动性,从而进一步促进我国司法公信力与多元纠纷解决法律服务竞争的司法改革进程。

作者:郭箐(中国政法大学博士研究生,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张庆立(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检察院第六检察部副主任、四级高级检察官)

内容摘要:新时期,知识产权犯罪呈现领域扩大化、类型集中化、主体团伙化、手段网络化等特点,可见以往刑事惩治效果不尽如人意。从实践角度观察,当前知识产权刑事司法的难题主要包括犯罪构成要件难认定、具体刑罚适用难威慑、共犯处罚范围难界定、违法所得计算难统一等。为有效破解上述难题,建议坚持从法益保护角度出发,妥当解释构成要件要素;坚持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提供充分而不过分的刑事威慑;坚持主观与客观相结合,科学划定处罚的范围;坚持打击与保护平衡,明确违法所得计算方法。

作者:王学军(山东省临清市人民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孙高洁(山东省临清市人民检察院检察业务管理部主任)

内容摘要:听证工作作为舶来品,经过二十余年的发展,在我国形成了检察听证制度,是检察机关更好地践行法律监督职责的重要探索,也成为新时代检察机关积极践行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化解社会矛盾的、增强检察公信力的有力抓手。虽然这项制度在行政处罚、立法、价格等领域已经较为成熟,但是在检察机关的运用仍处于探索完善阶段,听证案件、人员、程序等方面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立足法治发展趋势,可以通过检察听证的案件类型、运行程序和实质成效等方面的完善,真正发挥检察听证的制度优势。

作者:吴瑞益(上海闵行法院立案庭副庭长),王夏梦(上海闵行法院立案庭法官助理)

内容摘要:“程序空转”不仅影响人民群众的司法公正感和获得感,也严重制约审判体系和审判能力现代化进程。“程序空转”现象潜伏于立、审、执各个阶段,贯穿诉讼的前端、中端与后端全流程,在不同阶段有不同的表现形式。“程序空转”治理,既是审判理念机制的重大变革,也是一场深刻的自我革命。通过梳理司法实践中裁定不予受理的具体情形,以M区法院相关案件为分析样本,对立案阶段存在的“程序空转”问题追根溯源,以法院与诉讼参与人两个角度进行审视,深入解析立案审查工作面临的障碍根源,并从司法理念、诉源治理、数字赋能三个维度提出程序纠偏、防控“空转”措施,全面推动纠纷的源头化解、实质化解。

作者:郁卫平(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检察院第六检察部主任、三级高级检察官),刘颖(上海政法学院刑事法学院硕士研究生)

内容摘要:刑法修正案(十一)对刑法第191条洗钱罪作出修改,删去了“明知”和“协助”等主观表达,提示了行为人身份外延的扩展,将上游犯罪本犯纳入规制范围之内,提升了洗钱罪的适用度,但也由此带来了一些法律适用上的新型挑战。建议结合司法效果亟待提升的实践背景,通过对该罪保护法益的本质探究,来认定洗钱罪与上游犯罪之间的罪数关系,辩视其中的竞合适用难题,最终得出宜作并罚处理的结论。另外,洗钱罪的行为人在主观方面具备概括的犯罪故意即足以满足构罪条件,且共犯结构有其本身的特点。

作者:竺越(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法官),葛立刚(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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